天晟新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2 17: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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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6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4

人,所持股份 66,780,0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857%,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所持股份 48,785,5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65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 人,所持股份 17,994,4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0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32,709,9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342%。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70,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937%;

反对 3,209,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6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9,500,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876%;反对3,209,63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利益诉

求,公司控股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针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回

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费夏琦律师、王珊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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