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作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 1-6 月份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情
形;
2、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3、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没有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收购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公司出
资716,494,250.79元收购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港务控股集团”)持有的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
湖山公司”)51%股权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先认可本次关联交易,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收购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 51%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稿)》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内容为本公
司出资 716,494,250.79 元收购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港务控股集团持有的石湖山码
头有限公司 51%股权,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本次交易兑现了港务控股集团做出的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2、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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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相关意见:
1、本次交易事项聘请经交易双方协商认可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
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上述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
评估机构与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3、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
4、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均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
在评估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
合交易标的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价值公允,评估结论合理。
独立董事签名:傅元略 初良勇 刘鹭华
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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