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森源电气”或者“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与兰考县人民政府
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签署的《兰考县人民政府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光伏
扶贫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之合法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
和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签署《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所涉
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必需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他方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兰考县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
具备签署《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分别由公司、兰考县人民政府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合同各方均已签署,合同签署真实。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双方责任、技术要求、
收益分配等事项作了书面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已经各方签署,该协议的内容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光伏扶贫项目
合作协议》真实、合法。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具备签署
《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已由协议各
方签署,该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
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