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森源电气”或者“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与兰考县人民政府

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签署的《兰考县人民政府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光伏

扶贫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之合法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

和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签署《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所涉

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必需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他方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兰考县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

具备签署《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分别由公司、兰考县人民政府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合同各方均已签署,合同签署真实。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双方责任、技术要求、

收益分配等事项作了书面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已经各方签署,该协议的内容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光伏扶贫项目

合作协议》真实、合法。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具备签署

《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已由协议各

方签署,该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

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森源电气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