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厦门
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经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关于2016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为顺利推进天津三五互联新型智能移动互联网终端项目的实施,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红旗路支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期限5年。
公司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报告期内,该担保继续存在尚未解除。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况。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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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页无正文,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二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红军 曾招文 涂连东
二〇一 六 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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