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016 年上半年资金往来及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
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遵守证监发字[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其
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201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租赁
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
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同意公司在本担保议案批准之日起至下一次
股东大会重新审核之前累计融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
元(含 20,000 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
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已经 2013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调增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与租赁公司合作,
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
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同意公司在本担保议案自批准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单笔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
对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回购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合计回购担保余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
元)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 40,000 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
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负责审批并具体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已经 201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另外,201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回
购余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的范围内,与浙江
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专用设备租赁合作项目领域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
约定双方在前述合作租赁项目的敞口总金额每年度不超过 3,000 万元。合作有效
期自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合
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金租赁
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的担保余额为
13,080.86 万元。其中:通过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
额为 12,620.11 万元;2016 年度通过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
赁担保金额为 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460.75 万元。
3、201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
司 100%股权的议案》和《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
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
集团有限公司出让上述股权。上述议案已经 201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出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杭州专用汽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
功新能源”)的股权,杭州专汽和精功新能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同
时,公司对已经为杭州专汽、精功新能源提供的银行借款担保和按揭担保继续履
行担保义务直至完结,后续,精功科技不再为杭州专汽和精功新能源提供新的银
行借款担保或按揭担保。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述担保均已如期履行完毕。
4、201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
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集团”)续签《互保协议书》。
互保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互保范围: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在向银行贷
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融资(以下简称“贷款”)时,
银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日月集团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日月
集团及日月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公司为日月集团及日月集
团之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未列明的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日月集团其它
控股子公司须经对方书面认可方可纳入本协议互保范围。②互保金额:在协议项
下本公司、日月集团相互贷款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含贰亿元)。
上述相互提供担保的总额可循环使用,即提供担保后即自总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额
度,贷款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③互保协议有效期限:互保协议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上述议案已经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互保协议已经
履行完毕。
5、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13,080.86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86,633.76 万元的 15.10%;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6、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
风险已充分揭示。
7、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证监发字[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晋勇、吴江、章靖忠
201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