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JUS-SDICPOWER-160811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针对任何中华人民
共和国(此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国
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见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会议材料已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贵公司上述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
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同时贵公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8
月11日下午14点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207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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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JUS-SDICPOWER-160811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16年8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相关数据,本所律师查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合计代表股数为3,368,424,17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股数
为3,343,567,66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名,代表股数为24,856,5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7%,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表决结果作为计票依据。表决结束后,贵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
1.0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1.02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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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债券期限;
1.04募集资金用途;
1.05上市安排;
1.06担保安排;
1.07决议有效期;
1.08偿债保障措施。
2、《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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