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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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6-08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内地税直三稽处[2015]016 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不

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地税直三稽不罚[2015]016 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五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市牙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星煤业”)

于同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地

税直三稽处[2015]017 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地税直三稽不罚[2015]017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对

五九集团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

及处理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1)五九集团在 2005 年制造费用中列支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231 勘探

队勘探费 4,021,817.16 元,以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入账,而五九集团已取得该笔勘

探费的发票并已入账,未给 231 队退回收据,相同事项重复入账,造成企业多列

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21,817.16 元。

(2)五九集团销售部门罗建卿、窦广利领走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中以职

1

工工资名义列支的职工倒运复合煤运费。既未发放工资,也不属于运费,账实不

符。经查实,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内容,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

2006 年列支 4,970,895.00 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970,895.00 元。

2007 年列支 6,978,410.00 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978,410.00 元。

2008 年列支 4,338,267.00 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338,267.00 元。

2、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

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

条第八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八

款的规定,五九集团 2005-2008 年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6,355,037.06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滞纳

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 10,082,546.29 元(滞纳金加收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以上税款 6,355,037.06 元,滞纳金 10,082,546.29 元,合计 16,437,583.35 元。

限五九集团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牙克石地税局将上述税

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起对

牙星煤业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

及处理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1)牙星煤业 2005 年已按规定在成本中计提维简费,年底结余也未冲回成

本,又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应在已计提维简费中列支的井巷材料费 3,502,712.94 元,

企业已计提维简费又在成本中列支,重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应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 3,502,712.94 元。

(2)2006 年牙星煤业变电所未按支付供电公司电费金额分摊牙克石煤矿用

电,而是按照高于供电公司价格多摊销电费,年底结余未冲减成本,造成企业多

2

列成本 6,456,556.84 元是偷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456,556.84 元。

2、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

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

条第八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八

款的规定,牙星煤业 2005-2006 年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3,286,559.02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滞纳

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 5,730,726.76 元(滞纳金加收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以上税款 3,286,559.02 元,滞纳金 5,730,726.76 元,合计 9,017,285.78 元。

限牙星煤业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牙克石地税局将上述税

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五九集团 2005-2008 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8,309,389.16 元,少缴企业所

得税 6,355,037.06 元。鉴于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均已超过 5 年,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牙星煤业 2005-2006 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9,959,269.78 元,少缴企业所

得税 3,286,559.02 元。鉴于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均已超过 5 年,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公司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牙星煤业接受内蒙古自治

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不申

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3

2、五九集团及牙星煤业将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 15 日内缴清上述税款及

滞纳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调

整。上述涉及的补缴税款预计将调减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820.66 万元,上述产

生的滞纳金合计 15,813,273.05 元预计会减少公司本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 806.48

万元。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

3、本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与内蒙古牙克石市经济局签定《产权交易合

同》(编号:MJJY-06021)。由本公司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整体打

包的转让方式,以人民币 18,770 万元的价格受让五九集团 78.82%的国有股权及

采矿权和牙克石煤矿(现名:牙星煤业)63.95%的国有股权及采矿权。前述情况

主要发生在本公司收购上述资产之前及部分在过渡期发生。为保护公司股东权

益,公司将积极与涉事各方沟通协调,进行责任界定,合理合法承担经济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以此为戒,组

织相关公司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及

各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

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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