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名医药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对未名医
药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8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8 万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 19.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4,52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人民币 43,247,141.6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1,272,858.31 元,其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为 25,227.29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
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 2011 第 3-0019 号《验资报告》。
二、超募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为 25,227.29 万元。目前,公司超募资金使
用情况如下: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原甲酸三甲酯/三乙酯扩建工程的实际需要,经
2013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超募资金对该项目追加投资 2,508 万元。截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 22,719.29 万元,暂时存放在募集资金银行专
项账户。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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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原计划投资
3,50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080.00 万元,无形资产投资 250.00 万元,
流动资金为 170.00 万元。现根据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并结合 2016 年 6 月末募
集资金整体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拟以部分超募资金对项目追加投资 2,300.00 万
元,合计项目总投资为 5,8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额(万元)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合计 建设投资 3,500.00 5,800.00
1 固定资产投资 3,080.00 5,380.00
1.1 建筑工程费 1,000.00 2,500.00
1.2 设备购置费 1,350.00 1,950.00
1.3 安装工程费 250.00 450.00
1.4 环保投资 180.00 180.00
1.5 其他费用 300.00 300.00
2 无形资产 250.00 250.00
2.1 土地使用权 250.00 250.00
3 流动资金 170.00 170.00
四、本次追加投资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对该项目追加投资是对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进一步优化及提高,增
加中试车间面积、扩大中试规模,增加研发设备、中试设备及相关配套工程。技
术中心升级改造后,将进一步加快公司新产品的开发速度,缩短开发周期,为公
司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五、使用超募资金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为适应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的变化,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2,300.00 万元,对募投项目“技术中心升
级改造”追加投资。本次追加投资,是基于本项目满足公司产品开发速度的需要,
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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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同时,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决策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300.00 万元,对募投项目“技
术中心升级改造”追加投资。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
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认为: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关
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改变原项目
的整体投资方向,未与原先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事宜无异议,公
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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