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为参股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参股公司顺利推进其中标的环保工程项目,尽快体现项
目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同时广西鸿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荣冠投资有限公
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因此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担保给公司带来的
风险较小,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
长孙忠义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欧顺明先生担任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是上市公司为了在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挥重大影响的正
常安排,不存在因关联方关系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
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
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国强 刘小玲
201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