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鲁亿
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
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二、 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调整,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实施情况
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后项目建设内容
不变,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度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柳喜军 孙树敏 徐向艺
2016 年 0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