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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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限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目 录

释义 .........................................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参加人员 ............................. 3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 6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8

第五章 权益归属 ............................. 8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9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10

第八章 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 11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 13

第十章 附则 ................................ 13

附件①: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5

附件②:员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16

释 义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

员工,为更好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员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

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

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

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

配给员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

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员

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

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 号)和《关

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7152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中国诚通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

业年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凝

聚力和吸引力,激励员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与员工共

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员工,

对不同类别的员工可以在企业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

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企业及其员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

2

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员工自愿选择是否参

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

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企业的经营

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状

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决算数),确保企业年金缴

费水平和支付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应具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制

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影响企业竞争力和国有资本经营

收益。

(三)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建

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冠

3

豪高新”)、下属子企业及分公司。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本细则

(一)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

合同关系,服务年限满一年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

部义务;

(三)本细则生效日至本计划获得人社部企业年金计划确

认函期间,离职人员不参加本细则。

第六条 员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员工填写《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

表》(附件①),经本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细则。在本细则

实施后加入本企业的新员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次月起

参加本细则 。

第七条 员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员工与本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员工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未经本企业批准擅自离职,

员工自离职之日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第八条 员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员工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细则,企业停止其企

4

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细

则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员工的权利

1.员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员工对个人账户

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员工享有领取企业年

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个人原因,员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

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

(二)员工的义务

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细则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

人缴费;

2.授权本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

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企业代表员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本

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5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

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

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及分配

企业年缴费总额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5%,按照员工个人

缴费基数的全额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基本缴费。企

业基本缴费当期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所在企

业平均值的 5 倍。

员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员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企业

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可通过集体协商另行制定,并经民主程序

审议通过后实施,但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

员工个人缴费为企业为其缴费的 25%,以后年度逐步提

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第十三条 企业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

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一)财务决算报告出现亏损时,自次年 1 月 1 日起企业

暂停缴费,员工同时暂停缴费;经营情况好转、决算报告出现

扭亏为盈时,自次年 1 月 1 日起恢复缴费,员工同时恢复缴费。

因企业原因暂停缴费的,恢复缴费后,企业和员工个人不再补

6

缴暂停期间的企业年金缴费。

(二)员工个人可以申请暂停或恢复缴费,并填写《员工

暂停(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经企业确认

后执行。个人暂停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

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

不再补缴暂停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

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员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

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

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员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

保留。

(一)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企业已

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企业

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

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转入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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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臵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

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员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诚通集团系统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

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保留账

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员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员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员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

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

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

员工个人。

第二十条 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归属规则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

属于员工个人,未归属于员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本企业服务年限(诚通系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归属比例

统内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N≤3 年 0%

劳动合同终止 3 年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 年

N>8 年 100%

退休、病退或在职身故 —— 100%

8

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内调 —— 100%

员工擅自离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

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

—— 0%

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等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

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

细则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

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

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

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

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员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

人负担,其他费用由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

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

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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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兼顾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前后退休人员

的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在基本

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外,不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

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参加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

享受本细则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员工退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积累额可一次性

或分期领取。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基本缴费积累额原则上采取分

期领取。

(二) 员工身故,个人账户中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

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员工出国(境)定居,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部分

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未归属部分划入企业公共

10

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员工参加本细则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

作为本人死亡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本细

则参加人可以随时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的书面申请。

第八章 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

化,经集体协商对本细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细则进行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三)半数以上员工或冠豪高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提议修改本细则;

(四)本细则某些条款被监管部门判定为无效;

(五)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相关条款修改。

第三十二条 调整本细则的程序

(一)冠豪高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对本细则的调整

方案;

(二)将调整后实施细则按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管理单位预

审通过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按管理权限,正式报上一级管理单位核准,并报诚

11

通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备案;

(四)通知参加细则的员工及受托人;

(五)每次调整后,调整前的细则所规定的企业和细则参

加员工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履行完毕,企业和细则参加员工

应履行完该义务后再适用调整后的新细则。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

(一)本企业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

继续实施;

(三)半数以上员工或冠豪高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不同意本细则继续实施;

(四)本细则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效;

(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第三十四条 终止本细则的程序

(一)冠豪高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本细则申

请,并对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提出处理办法;

(二)按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管理单位预审通过后,提交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按管理权限,正式报上一级管理单位核准,并报集

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12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

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 户未归属权益分配;

(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细则参加

员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账户管理费从个人

账户中扣除;

(六)通知本细则参加员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企业依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企

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

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发生争

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

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13

第四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企业拥有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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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①: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受益人姓名

受益人身份证号码

参加企业年金的申请

本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实施细则》;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加入、□不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投资风险;

本人承诺遵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员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参加

企业 企业年金计划。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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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②:

员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暂停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暂停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

带来的损失。暂停缴费期间为: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 至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 年 月 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员工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企业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员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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