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16-022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共中
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条款: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
函(1998)35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620000000006714。
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
(1998)35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待完成换证工作后,公司另行公告。
二、原条款: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主营:发电、配电、用电
及控制成套装置系列产品及电器元件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兼
营:商业贸易、广告经营、房地产开发、 科技开发、信息与技术咨询
服务。
修订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电器机械及器
材、电器元件的研究开发、生产、批发零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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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广告;商业贸易;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服务费用的收取;浓缩
果蔬汁、香精、饮料的加工、灌装、销售(含出口);农副产品(不
含粮食)的收购、初加工、销售(含出口);苗木种植及销售。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定的为准。
三、原条款: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修订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2 人。
四、原条款: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五、在第七章后,增加“党建工作”一章,包括两小节,内容如
下: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党章》的规定,设立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为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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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
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成立党委时,同时成立纪委。公司纪委受
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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