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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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吴建海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暨聘任鲁亚文女士为新任财

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建

海先生提出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的申请报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

职务,吴建海先生辞去财务总监一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我们认为,吴建海先生辞去财务总监职务

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2、经审阅鲁亚文个人简历,认为其教育背景和履历能够满足其所在岗位的

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管任职资格的规定;

3、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总经理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

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提名的,经董事会审议聘任。此次高管聘任的提名、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

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鲁亚文女士为财务总监,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对《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复榆(张家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榆(张

家港)”)因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未来 12 个月内将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

不超过 6000 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以复榆(张家港)实际资金需求及银行审批情

况为准。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复榆(张家港)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资金用途可有效控制。

此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为复榆(张家港)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前期项目建设的资金需

求,促进该项目早日投产,有效保障孙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从而为公司提升经

济效益。

3、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为复榆(张家港)申请融资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

项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对复榆(张家港)向银行借款不超过 6,000 万元的融资行为

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晓俊 魏 飞 丛培国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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