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11 11: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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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6-06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拓宽本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

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

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广晟有色拟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供

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

他金融服务。根据协议约定,广晟有色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

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300 万元;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供综合

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9000 万元。

广晟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

1

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上事项,关联董事兰亚平、刘韧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2楼

法定代表人:刘伯仁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7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

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晟财务公司总资产30.49亿元,总负债

20.46亿元,净资产10.02亿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27.84万元,

2

利润总额316.60万元,净利润237.45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

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

其他金融服务。广晟有色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10300万元;广晟财务公司为广晟有色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29000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乙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成

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

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

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

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

3

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

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

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中国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

方程序要求操作。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

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

应不高于中国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

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

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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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

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金融机

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

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

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

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

余额不超过10300万元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

过29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

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1年。

5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

本、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

广晟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

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且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

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约定,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

服务定价遵循: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

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

存款及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

实质差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

先认可

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通知和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沟通。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相关议案,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

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

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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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通过了此议案,董事会表决程

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宽本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

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

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

易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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