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模具: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1 09: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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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机构”)

接受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模具”、“发行人”、“公司”)

的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证券发行”)

项目出具发行保荐书。为说明出具发行保荐书过程中的工作情况,本机构现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27 号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 年修

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本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工作报告,并保证

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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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4

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 7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 8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 8

(二)项目执行时间 ....................................................................................................... 8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 11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及主要过程 ......................................... 17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核查意见 ............................................................................. 18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有关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精神的核查意见 ......................................................... 18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 19

五、内核委员会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 20

(一)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 ......................................................................................... 20

(二)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 ......................................................................................... 20

(三)内核委员会成员意见及表决结果 ..................................................................... 21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22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审议情况 ..................................................................... 22

(一)关于核心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问题 ..................................................................... 22

(二)关于历史沿革需政府确认的问题 ..................................................................... 22

(三)关于行业发展状况的问题 ................................................................................. 22

二、项目执行成员尽职调查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 23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进行互相拆借短期资金的不规范行为 ................. 23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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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子公司厂房租赁的情况 ..................................................................................... 25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 26

(一)深圳横河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的相关问题 ..................................................... 26

(二)客户集中度偏高、出口占比较大的问题 ......................................................... 27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大金额资金拆借行为 ................................................. 27

(四)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消化问题 ......................................................................... 28

四、内核委员会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 30

(一)重要问题 ............................................................................................................. 30

(二)其他问题 ............................................................................................................. 32

五、《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 号)中要求保荐机构落实的有关情况...................... 33

(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性和

实施有效性的意见 ......................................................................................................... 33

(二)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 ..................................................................... 35

(三)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 ............................................................. 35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的核查情况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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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项目审核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项目组现场了解情况及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立项申请报告;

(二)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属立项审核委员会召开立项评审

会,判断项目保荐及承销风险,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论证,并进行立项表决;

(三)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进行现场审核;

(四)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对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审核完

成后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内核委员审阅;

(五)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属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听取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

问题的说明并查阅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表决

并提出内核反馈意见;

(六)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汇总内核委员的内核反馈意见,将内核反馈意

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

(七)项目组对内核反馈意见汇总进行答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后,

将相关材料报送给质量控制部和参会内核委员;

(八)项目组结合发行人 2013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

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完成了补充

2013 年报申请文件。

(九)知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中止审查通知后,项目组对发行人规范运作、

财务会计信息等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完成

了 2014 年年报补充申请文件。

(十)本保荐机构内核负责人对项目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就

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十一)项目组结合发行人 2015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证监

会反馈意见问题,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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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审阅后,完成了补充 2015 年报及反馈意见回复修改稿的申请文件。

(十二)2015 年 9 月-10 月,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0877 号反馈

意见,项目组通过向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相关关联企业、主

要客户等收集书面材料,进行访谈、召开会议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范围涉及公司历史沿革及基本情况、业务技术、关联方及财务和会计信息等方面。

项目组成员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十三)2015 年 12 月,针对中国证监会二次反馈问题,项目组通过对发行

人业务和技术、关联方及财务和会计信息等方面尽职调查,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

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二次反馈的回复》。同时,项目组根据最新反馈更新

相关申报文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上会

稿)》。

(十四)2016 年 1 月,针对中国证监会三次、四次反馈问题,项目组通过

进一步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及财务和会计信息等方面尽职调查,就反馈意见所提

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三次反馈的回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

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四次反馈

的回复》。同时,项目组根据最新反馈更新相关申报文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再次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上会稿)》。

(十五)2016 年 1 月,针对中国证监会五次反馈问题,项目组通过进一步

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及财务和会计信息等方面尽职调查,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

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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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五次反馈的回复》。

(十六)2016 年 2 月,针对中国证监会六次反馈问题,项目组通过进一步

对发行人历史沿革、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募投项目及财务和会计信息等方面

尽职调查,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完成

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六次反馈的回复》。同

时,根据 2015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

充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

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补充 2015

年报及反馈意见回复修改稿》。

(十七)2016 年 2 月,针对中国证监会七次反馈问题,项目组通过进一步

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财务和会计信息等方面尽职调查,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

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

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七次反馈的回复》。同时,根据 2015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与

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上会稿》。

(十八)2016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文《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发行人

及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提交了封卷材料,并于当日完成封卷。

(十九)2016 年 4 月,针对中国证监会八次反馈问题,项目组通过进一步

核查,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完成并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八次反馈的回复》。同时,

对发行人修改发行方案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

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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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补充封卷稿》。

(二十)2016 年 7 月,项目组结合发行人 2016 年 1-6 月规范运作情况与财

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

阅后,完成了补充 2016 年中报修改稿的申请文件。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补充封卷稿》。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立项审核委员会依据安信证券立项工作程序对宁波横河模具股

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辅导及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实施了审核,主要工

作程序包括:

(一)项目组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安信证

券制定的有关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立

项申请报告。2012 年 5 月 19 日,向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提出财务顾问立项申

请,经投资银行部(上海)立项小组 2012 年度第一次会议纪要审核,同意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项目进行财务顾问立项。2012 年 12 月 12 日,项目组向本保荐机

构质量控制部提出本次发行项目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立项申

请。

(二)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了解该项

目的基本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征询项目组意见,对立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建议,在

此基础上将立项申请文件提请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2012 年 12 月 19 日,立项审核委员会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立项审核会议(2012 年度第 26 次会议)在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投行办公室召开,参加会议的立项审

核委员会成员共 8 名,分别为秦冲、王时中、田成立、马益平、范道远、付鹏、

衡昆、蔡曦涓。参会委员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立项申请进

行了审议,经表决该项目立项申请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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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保荐代表人 郭明新、袁弢

项目协办人 朱赟

其他项目组成员 李栋一、翟平平

(二)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2012 年 5 月,本保荐机构开始与发行人

接触、沟通,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并派出项目组成员李栋一、翟平平等进驻

现场,保荐代表人郭明新组织各项目组成员开始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其后,

保荐代表人袁弢及项目协办人朱赟参与辅导并对发行人进行相关尽职调查。

2012 年 12 月 27 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署了辅导协议,并向中国证监

会宁波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申请。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3 年 6 月 6 日,宁波

证监局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验收。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现场工作后,制作了本次发行的申

请材料,并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向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提交了内核申请。2013

年 6 月 19 日,安信证券内核委员会 2013 年度第十次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该项目。

内核会后,项目组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完善了申请材料。

2013 年 6 月 21 日,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

2013 年 11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并相继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

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 号)以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

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等指引、

规定;2014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对

发行承销办法、老股转让规定、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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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2014 年修订)》,对创业板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相关规则进行

了修订。根据上述文件要求,2014 年 1 月至 6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3 年度的

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

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汇会审[2014]2426 号《审

计报告》等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了发行人 2013 年度财务数据,

经安信证券质量控制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补充 2013 年报申请文件。

2014 年 7 月至 9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4 年 1-6 月的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

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汇会[2014]3033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了发行人 2014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 2014 年半

年报补充申请文件。

2015 年 1 月至 3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4 年的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

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汇会审[2015]0508 号

《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了发行人 2014 年的财务

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 2014 年年报补充申

请文件。

2015 年 7 月至 9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5 年上半年的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

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汇会审

[2015]3409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了发行人

2015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

2015 年中报补充申请文件。

2015 年 9 月-10 月,项目组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0877 号反馈意

见,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完成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2015 年 12 月,项目组针对中国证监会二次反馈问题,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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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2015 年 12 月 16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

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二次反馈的回复》。同时,项目组根据最新反馈更新相

关申报文件,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上会

稿)》

2016 年 1 月,项目组针对中国证监会三次至五次反馈问题,就反馈意见所

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2016 年 1 月 15 日、18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三次反馈的回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四

次反馈的回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五次反馈的回复》;项目组根据最新反馈更

新相关申报文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次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上会稿)》。

2016 年 2 月,项目组针对中国证监会六次反馈问题,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

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

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六次反馈的回复》;同时,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5 年度的

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中汇会审[2016]0093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

了发行人 2015 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了补充 2015 年报及反馈意见回复修改稿的申请文件。

2016 年 2 月,针对中国证监会七次反馈问题,项目组通过进一步对发行人

业务和技术、财务和会计信息等方面尽职调查,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

行了落实,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申请文件七次反馈的回复》。同时,根据 2015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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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计信息,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

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上会稿》。

2016 年 3 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关于加强

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提交了封卷材料,并于当日完成封卷

2016 年 4 月,针对中国证监会八次反馈问题,项目组通过进一步核查,就

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完成并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八次反馈的回复》。同时,对发行人

修改发行方案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申请文件(补充封卷稿》。

2016 年 7 月,项目组结合发行人 2016 年 1-6 月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

息,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完成补充 2016 年中报修改稿的申请文件。同时,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补充封卷稿》。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成员朱赟、李栋一、翟平平等进驻现场后,在保荐代表人的组织下开

始制作尽职调查提纲,通过向发行人收集书面材料、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人各部门负责人、

主要业务人员进行访谈,对发行人生产现场调查、咨询其他中介机构、召开定期

会议和中介协调会、调查供应商、对主要客户调查、函证和走访有关主管监督部

门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和内容已记入尽职调查

工作日志。

1、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式

(1)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2)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培训和解答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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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审阅尽职调查搜集的文件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

(4)分析取得的资料,记录各类异常和疑点,针对重点问题,制定进一步

的核查计划;

(5)现场参观发行人的所有生产基地,深层次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及生

产经营情况;

(6)调查和走访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的上、下游情况;

(7)与发行人的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管理层对采购、销售、财

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认识和规划,并对行业特点、生产模式等方面做进一步了

解。根据审阅前期尽职调查反馈的材料以及进一步了解的企业情况,提交补充尽

职调查清单;

(8)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重点及要求,访谈发行人各业务

部门有关人员、实地查看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有关会计文件及资料等;并针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核查;

(9)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

(10)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依据尽职调查中了解的发行人情况对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辅

导形式并不局限于集中授课,随时随地交流也起到了良好的辅导效果。同时,项

目组结合在辅导过程中注意到的事项做进一步的针对性尽职调查;

(11)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通过召开重大事项协调会的形式进一步

了解事项的具体情况,咨询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就解决方案提出建议;

(12)针对是否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况,股东的股权锁定情况,股东股权质押、

纠纷情况,避免同业竞争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任

职资格、兼职、对外投资情况、在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客户是否存在权益等重要事

项,项目组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相应的承诺与声明。另

外,在合规经营方面,由税务、海关、工商、社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合法合

规的证明。

2、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初步尽职调查阶段:本项目的初步尽职调查从 2012 年 5 月开始。保荐

代表人郭明新及项目组成员李栋一、翟平平等根据初步调查获得的各项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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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

础上,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完整的改制方案,协助发行人完成了股份公司

的设立,并结合尽职调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代表及主要财务人员进行辅导。

(2)全面尽职调查阶段:从 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保荐机构按照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对发行人开展了全面尽职调查。根据《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保荐代表人郭明新、袁弢,项目组成员朱赟、李

栋一、翟平平走访了发行人的子公司,全面了解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向发行人

下发全面尽职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

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

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走访了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环

保、社保、公积金、土地、海关、银行、外管、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了解发行人

合规经营情况;针对重点问题向发行人出具保荐工作备忘录;收集发行人提供的

尽职调查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对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听取有关人员介绍发行人情况,并要求其

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同时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重点事

项出具书面说明或承诺;列席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多次组织并

主持了中介机构协调会。同时,在保荐代表人的组织下,项目组成员朱赟、李栋

一、翟平平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

号),搜集制作工作底稿。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由袁弢、翟平平、朱赟、

李栋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制作,保荐代表人郭明新、袁弢及项目组成员朱赟、

李栋一、翟平平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中需要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了

制作、修改、补充,同时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

见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审阅全部申请文件。

(3)持续尽职调查阶段: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6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财

务及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同时项目组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对发行人 2013 年度的规范运作

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调整、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同时依据中国证监会新

3-1-2-13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发行人股东出具书面承诺,并对

承诺事项约束措施出具书面说明;补充了 2013 年报相关信息;制作补充 2013

年报材料中需要保荐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并审阅全套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

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的规定,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影响发行人净利润项目等盈利能

力情况展开了尽职调查工作,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通过比对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和可比上市公司

公开的财务数据,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合理,符合行业和市场

同期的变化情况。发行人产品、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

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

项目组通过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季节性波动情况进行核查,发行人收入不存

在明显的节性波动情况,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与该行业保持一致。

项目组取得发行人审计报告、销售收入明细表、可比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等资

料,访谈财务总监、走访客户,访谈主要经销商经办人员,进行截止性测试等方

式,确认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对发行人收入核算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收入确认标

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行业惯例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

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项目组通过核查主要客户销售合同、财务凭证、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销售

收入明细表等材料,访谈相关开发部、市场部负责人,走访主要客户等方式,认

为发行人主要客户未发生较大变化,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发行人与新增客户的交易真实、合理并具持续性,不存在突击确认销售,

亦不存在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

项目组通过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合同、收入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财务凭

证、银行对账单,函证主要合同条款,访谈财务总监、相关销售负责人等方式,

对发行人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

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之间比较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

主要客户比较匹配,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比较匹配。大额应收

款项能够按期收回,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不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3-1-2-1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组通过取得关联方清单、客户工商资料及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访谈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认为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利用

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的增长,亦不存在隐匿关联交

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项目组通过查阅原材料行情,网络搜索市场公开报价,取得主要产品产能、

产量、销量、主要产品成本构成、原材料耗用汇总表、主要能源耗用汇总表等资

料,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水电缴款单等方式,认为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

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走势相比不存在

显著异常。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之

间比较匹配。报告期发行人料、工、费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项目组通过访谈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成本结转方式,复核主营业务成本明

细表、主要产品成本结转测试表,重新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认为报告期发

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

贯性。

项目组通过查阅发行人的采购合同和财务系统资料,访谈采购人员,走访主

要供应商等方式,认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合作关系较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动。项

目组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抽查报告期内大额存货采购交易的采购合

同,入库单、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走访供应商,函证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访

谈采购部负责人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确认

报告期发行人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和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切实履行采购

合同。

项目组通过查阅存货盘点相关制度,审阅盘点时间、盘点范围、盘点方式、

人员安排等信息,参与存货监盘,查阅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报告期主营业

务成本明细表、检查大额存货转出对应的对方科目,重新编制了主营业务成本倒

轧表等方式,对发行人存货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存货真实,不存在将本

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

人已经建立了存货的定期盘点制度,并在各会计期末均按照有关盘点制度进行了

有效盘点。

项目组通过取得审计报告、期间费用明细表,访谈财务总监等方式,认为发

3-1-2-15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不存在异常或变动幅度较大的情

况。

项目组通过取得发行人审计报告、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的

变动趋势以及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动趋势,认为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较为合理,销

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发行人销售规模是匹配的。

项目组通过访谈管理部部长、取得发行人员工工资表、管理费用明细表等方

式,认为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合理。

项目组通过取得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项目立项、结项等资料、访谈财务总

监、核心技术人员等方式,认为发行人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当期的研

发行为及工艺进展比较匹配。

项目组通过取得财务费用明细表、借款明细表等资料,重新测算报告期利息

支出金额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已足额计提各项贷款利息支出。项目组通过

复核在建工程、借款合同以及银行回单等原始资料,并重新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

金额等方式,认为报告期发行人根据贷款实际使用情况恰当进行了利息资本化。

项目组通过核查银行对账单,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及其支持

性凭证,确认报告期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收取了资金占用费,费用合

理公允。

项目组通过取得了发行人员工工资表、查阅可比上市公司年报,查询发行人

所在地统计局网站等方式,确认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

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区平均水平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基本相当。

项目组通过取得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会计凭证,走

访税务部门并取得相关证明等方式,对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情况进

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发行人不存在按应收金额

确认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恰当,政府补助

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方式合理。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

关会计处理合规。

2014 年 7-9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4 年 1-6 月的财务及规范运作情况进行

了持续尽职调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补充披露了 2014 年 1-6 月的

财务数据及相关财务分析内容,制作补充了 2014 年半年报相关申请文件。

3-1-2-16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5 年 1-3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4 年的财务及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持续

尽职调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补充披露了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及相

关财务分析内容,制作补充了 2014 年年报相关申请文件。

2015 年 7-9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5 年 1-6 月的财务及规范运作情况进行

了持续尽职调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补充披露了 2015 年 1-6 月的

财务数据及相关财务分析内容,制作补充了 2015 年中报相关申请文件。

2015 年 10-11 月,项目组对反馈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更新了招

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制作补充了相关申请文件。

2015 年 12 月,项目组对二次反馈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更新了

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制作补充了相关申请文件。

2016 年 1 月,项目组对三次至五次反馈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

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制作补充了相关申请文件。

2016 年 2 月,项目组对六次反馈意见的问题及发行人 2015 年度的财务及规

范运作情况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制作补充了相

关申请文件。

2016 年 2 月,项目组对七次反馈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更新了

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制作补充了相关申请文件。

2016 年 4 月,项目组对八次反馈意见的问题及修改发行方案进行了持续尽

职调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制作补充了相关申请文件。

2016 年 7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及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

持续尽职调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补充披露了 2016 年 1-6 月的财

务数据及相关财务分析内容,制作补充了相关申请文件。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及主要过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郭明新和袁弢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间分别为 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和 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7 月。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认真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参与了初步尽

职调查阶段、全面尽职调查阶段和持续尽职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在尽职调查过

程中,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全程牵头组织并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历次工作会

议,设计发行人具体改制方案并列席创立大会;辅导发行人进行规范运作,向董

3-1-2-17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讲授证券、法律知识并组织考试;针对上市过程中遇到

的各种问题,积极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对于重点问题组织

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提出处理意见;为本项目建立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将有

关资料和重要情况进行了汇总,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此外,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还认真制作并核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出具保荐意

见的相关基础性材料进行了核查,确保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于 2014 年 6 月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了公司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规划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已在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

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要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同时,明确了本次发行上

市后对新老股东合理权益的回报。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

订)》,发行人在 2015 年 3 月 10 日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了《公司章

程(草案)》。

保荐机构查阅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章程》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

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有关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 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 办 发

[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精神的核查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3-1-2-1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2016年1月19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上述会议资料,查阅了

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发行人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品牌效应,拓展优质客户资源;进一步提升技术及研

发水平,提高公司制造装备的先进性,利用丰富的运营经验,提升公司的成本优

势及毛利空间;发行人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合理使用,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

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公司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果后续公司拟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承诺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较为合理,

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本机构内部核查部门为质量控制部。2013 年 5 月 28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质量控制部委派王传文、钟琴等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主

要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2-1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实地参观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2、查阅了本次发行的工作底稿目录,检查了本次发行保荐工作底稿的完备

性;

3、与发行人高管人员、项目组沟通,了解项目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4、审核整套申请文件,了解文件的齐备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5、审核申请文件,对错漏之处提出修改意见;

6、为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 号)中《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

表》(以下简称“《问核表》”)所列事项,2014 年 6 月 18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负

责人对项目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执行了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结

合对《问核表》中所列事项实施的尽职调查程序,逐一答复了问核人员提出的问

题,现场内核人员做了问核纪要。

五、内核委员会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本机构内核委员会依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业务内核工作管理

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申请文件实施了审核。

(一)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

本机构内核委员会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150 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48 号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承销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成立的证券发行内部审核推荐机构。

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业务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 年

修订)》,公司内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内核工作的审核机构,由七

名以上内核委员组成,来自投行业务部门(行业组)以外的委员应过半数。内核

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委员包括投行业务部门(行业组)、债券业务部、质量控制

部、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有关人员以及外聘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业内资深人员等。

(二)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内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

3-1-2-20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安信证券公司本部召开。参加本次发行项目内核委

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为王时中、付鹏、沈晶玮、赵敏、朱峰、刘雪松、李勉、沈

宏山、罗元清,共 9 人。

与会内核委员会成员就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

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的说明,并查阅了发行人申请文件及证明

材料。内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问题进行核查和充分讨论,

从而形成内核意见。

(三)内核委员会成员意见及表决结果

内核小组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已充分

履行了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经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项目通过了安信证券

内核。内核委员的主要意见详见本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内核委员会讨论的主

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3-1-2-21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审议情况

本机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为立项委员会。立项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

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 关于核心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问题

立项委员会提请项目组关注发行人前五名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

项目组核查了同行业上市公司,核心客户的集中度,发现此为业内较为普遍

的情况,原因如下:

公司专注于为全球知名的家电、LED、洁具、医疗等制造商提供精密模具及

注塑产品。由于模具及注塑行业在细分领域、细分区域内知名的制造商相对集中,

且均有较为严格的供应商认定体系,公司在通过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定后,双方

的交易量会逐步增大,这已经成为该行业内较为常见的情况;而公司作为处于成

长期的中小企业,总体业务规模不大,由此导致公司向前5大客户销售的收入占

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在较高水平。

公司对前 5 名客户销售的产品主要为模具及注塑产品,2010 年至 2011 年,

公司前 5 大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4.87%和 88.62%。公司的

客户集中度较高,但公司的核心客户系松下、SEB、东芝等位列全球 500 强的著

名家电集团,其均有严格的供应商资质认定,公司与核心客户之间系长期、稳定

的战略合作关系,对市场竞争对手已形成了较强的客户资源壁垒。

(二) 关于历史沿革需政府确认的问题

立项委员会提请项目组关注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其中涉及到集体资产量化到

个人出资者等事项,需取得宁波市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

项目组将在向证监会申报 IPO 全套文件前,取得宁波市人民政府对集体企

业改制、量化为个人股权及集体资产退出的行为进行确认的文件。

(三) 关于行业发展状况的问题

立项委员会提请项目组关注行业发展前景情况。

3-1-2-2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核查了公司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及在行业

中的竞争优势,查阅了大量国内外权威行业资料,同时邀请研究员协助搜集行业

信息和数据,并结合相关资料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详实分析和披

露。

二、项目执行成员尽职调查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发现和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

与关联方进行互相拆借短期资金的不规范行为、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行为、子公

司存在租赁厂房等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项目执行成员通过调查了解、召开相

关会议、提交备忘录等方式分别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其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

下: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进行互相拆借短期资金的不规范行为

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周转需要,发行人报告期内曾与关联自然人胡志

军、黄秀珠、蒋晶及关联法人宁波日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日锋”)、

宁波建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建锋机器人)、上海星宁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星宁”)发生过临时的资金互借行为。截至2012年12月,发行人已全部

偿还或收回与各关联方的资金互借款项,并终止了与关联方的资金互借行为。

自2013年以来,发行人未再发生任何与关联方的资金互借行为。

报告期内,横河有限与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借入及归还关联方资金情况

单位:元

年度 期初余额 公司借入资金 公司归还资金 期末余额

胡志军

2012 年度 31,427.08 14,802,936.55 14,834,363.63 -

建锋机器人

2012 年度 116,740.39 - 116,740.39 -

宁波日锋

2012 年度 9,500,954.98 6,241,790.64 15,742,745.62 -

蒋晶

2012 年度 15,416.67 - 15,416.67 -

3-1-2-23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报告期内发行人借出及收回关联方资金情况

单位:元

年度 期初余额 公司借出资金 公司收回资金 期末余额

胡志军

2012 年度 5,943,181.20 21,076.90 5,964,258.10 -

建锋机器人

2012 年度 2,750.00 - 2,750.00 -

黄秀珠

2012 年度 2,916.67 - 2,916.67 -

上海星宁

2012 年度 43,795.81 - 43,795.81 -

自 2013 年以来,公司未再发生与关联方的资金互借行为。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1、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志军、黄秀珠曾控制的宁波日锋曾存在部

分塑料制品加工业务,2012 年 6 月 15 日,胡志军、黄秀珠与无关联第三方慈溪

新通达模具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波誉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将其夫妇持有的宁波日锋 72.41%的股权以 252.37 万元(以宁波日锋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进行了转让。2012 年 8 月,宁波日锋办理

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宁波日锋不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关系。

2、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志军的弟弟胡志校控制的慈溪市凯伦

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4 日,注册资本 50 万元,原主要业务系照明

灯具、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及销售。

为解决同业竞争,2013 年 5 月 15 日,慈溪市凯伦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盖

特电器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其涉及同业竞争的机器设备转让给慈

溪市盖特电器有限公司,具体转让价格参考宁波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宁弘

评报字(2013)第 3-112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

日),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48.33 万元。2013 年 5 月 28 日,慈溪市凯伦电器有限公

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保健电器具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上述资产转让完成后,慈溪市凯伦

电器有限公司目前未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3-1-2-2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子公司厂房租赁的情况

目前,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市横河新高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横河”)、

上海恒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澎”)、杭州日超机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杭州日超”)的厂房系租赁方式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租赁价格 是否办理房屋 是否有房

子公司名称 租赁期限

2

(m ) (万元/年) 租赁备案 产证

深圳横河 12,343.5 至 2022 年 8 月 238.26 是 是

上海恒澎 4,956 至 2021 年 7 月 131.33 是 是

杭州日超 3,616 至 2024 年 12 月 55.54 否 否

杭州横松 3,344 至 2024 年 12 月 51.36 否 否

合计 24,259.5 - 476.49 - -

注:因杭州日超与主要客户双鸟、泰贺交易量减少,所需生产经营用房需求减少,而杭

州横松生产规模扩大,故杭州日超将其上述租赁房产中3,316m2转租给杭州横松,租赁价格

为50.93万元/年。

虽然上述厂房的租赁期限均较长,但如果上述租赁协议到期不能续签而需要

搬迁或续签协议的价格等条款发生较大变化,将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

影响。另外,杭州日超、杭州横松目前租赁的房产,出租方下沙街道智格社区经

济联合社未取得产权证书,且无法在当地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针对上述情况,

为保障杭州日超、杭州横松在可预见的未来时间内正常使用租赁房产,杭州市江

干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和出租方下沙街道智格社区经济联合社,出具了

《有关厂房租赁合同书补充说明》,证明该厂房所在区域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及智格社区近期内没有拆迁计划。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将按照厂房租

赁合同的规定,提前两个月进行通知;相关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和厂房租赁合

同相应条款执行。同时,下沙街道智格社区经济联合社如有其他空置标准厂房,

可以优先供给杭州日超、杭州横松选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就此出具承诺,在租赁协议期间内,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各

子公司无法继续承租上述厂房导致生产经营受损,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发行人

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承担上述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处罚的损失,或因搬迁产生的相关费用、停工损失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

的赔偿等),以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同时及时、积极配合

3-1-2-25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各子公司尽快寻找到合适的替代性的合法生产经营用房。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出具

了《关于对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预审报告》,并提请内核委员会关注如下问题:

(一)深圳横河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的相关问题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横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8]第 232 号《关于

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按照生产性行业的特区

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条件,于 2007 年 3 月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宝

沙减免[2007]0042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同意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

“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报告期 2010 年-2012 年按 12.5%的减半税率

计缴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系深圳地方政策,是否将对应的所得税优惠认定

为非经常性损益。

落实情况:

深圳横河于 2007 年 3 月 5 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

国税宝沙减免[2007]0042 号)批准同意,从获利年度起(即 2008 年)起享受“两

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横河 2008 年至 2009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

年度-2012 年度均按 1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0 年度至 2012 年度,深

圳横河因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分别为 39.51 万元、35.77 万元和

77.34 万元。本税收优惠为深圳市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被国家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补缴的风险。发行人已将上述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就上述补缴税款风险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志军、黄秀珠、胡永纪已出具

承诺:“1、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各年度所享受

的税收优惠被有关政府部门追缴,则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将以与其他实际

控制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在上市前应补缴的税款

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2、一旦发生上述发行人应补缴税款及因此所产

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的情形的,本人将直接代为发行人缴付该等款项,以避免发行

人遭受损失;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依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发行人

3-1-2-26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实际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客户集中度偏高、出口占比较大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松下、SEB、东芝、泰贺等国际知名家电生产

企业,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87%、88.62%和

86.72%,集中度偏高,关注发行人对大客户的依赖程度及汇率变动对业绩的影响。

落实情况:

1、关于客户集中度偏高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为全球知名的家电、LED、洁具、医疗等制造商提供

精密模具及注塑产品。由于模具及注塑行业在细分领域、细分区域内知名的制造

商相对集中,且均有较为严格的供应商认定体系,公司在通过客户的供应商资质

认定后,双方的交易量会逐步增大,这已经成为该行业内较为常见的情况;而公

司作为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总体业务规模不大,由此导致公司向前5大客户

销售的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在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 5 名客户的销售产品主要为模具及注塑产品,2010 年至

2012 年,公司前 5 大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4.87%、88.62%

和 86.72%。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虽然公司核心客户如松下、SEB、东芝等

均有严格的供应商认定体系,公司与核心客户之间系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对市场竞争对手已形成了较强的客户资源壁垒。

2、关于汇率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010年至2012年,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18,696.52万元、17,237.13万元及

17,953.72万元,已成为公司销售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汇率的变动对公司以外币

结算的经营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010年至2012年,公司产生的汇兑损失分别

为58.40万元、112.57万元及110.78万元,总体金额不大。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大金额资金拆借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大金额的资金拆入拆出行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

主要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胡志军、黄秀珠、宁波日锋、上海星宁等借入借出资金。

关注发行人上述交易的必要性及整改情况。

3-1-2-27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落实情况:

发行人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资金互借事项

进行了清理。截至 2012 年 12 月,公司已全部偿还和收回与各关联方的资金互借

款项,并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费

进行了结算。

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互借事项,已分别经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和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履行了规范的审议确认程序。前述关联方资金互借未给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保障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已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中就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今后将切实杜绝关联

方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自 2013 年起,公司未再发生与关联

方的资金互借行为。

(四)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消化问题

发行人客户较为稳定,产能利用率接近饱和。本次募投项目计划将主要新建

年产300套精密注塑模具和年产4,500吨精密塑件产品项目,建成后较目前产能均

大幅提高。

落实情况:

1、核心客户的快速增长消化公司新增产能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客户对公司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 2012 增长率 2011 增长率 2010

1 松下 8,728.19 4% 8,409.36 3% 8,160.91

2 SEB 8,042.32 9% 7,350.09 60% 4,605.74

3 东芝 5,222.58 10% 4,745.48 18% 4,008.40

4 双鸟 3,545.85 15% 3,084.36 67% 1,846.83

5 泰贺 2,589.08 122% 1,167.82 -17% 1,399.22

由上表可见,除泰贺 2011 年比 2010 年有所下降外,前 5 大客户在报告期内

3-1-2-2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对公司的采购保持增长,且采购金额较大。公司重视与现有核心客户的合作关系,

并将进一步深化与现有核心客户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核心客户业务的持续

扩张将有利于本公司消化新增产能,在客户的发展中实现自身的快速成长。

2、优化客户结构,不断拓展新客户

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随着募投项目产能扩产及研发中心的建设,

公司将具备为更多国际厂商提供高品质模具、注塑产品及技术服务的能力。公司

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客户结构,集中优势资源服务于稳定、

长期、利润高的核心客户,并凭借在规模、研发、技术和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

不断拓展新的大客户。

2013 年,公司已新增 10 多家客户,其中包括德国著名自动清洁设备企业凯

驰公司、日本最大的空调企业大金公司。上述客户在其各自产业领域内处于领先

地位,产品产销量巨大,且每年有较多产品更新换代,对公司产品具有较大需求。

本公司已成为其重要的合作伙伴,将伴随上述大型企业共同发展,有利于公司产

能消化。

3、完善积极开拓市场计划

(1)构建营销信息系统,捕捉市场机遇

公司将在目前开发部门的基础上,设立市场部,建立客户与产品信息系统,

与行业内权威研究机构、科研院校、新闻媒体等建立紧密沟通机制,聘请行业专

家参观、座谈、指导等,及时获取市场前沿政策及产品技术信息,迅速进行目标

市场的分析和确定,为实行差异化的市场营销策略提供支持。

(2)制定营销制度,培养营销队伍,完善营销网络

公司通过修订更为完善的销售激励制度,通过外部招聘及内部培养营销人员

扩大销售队伍,加强行业知识与销售技巧培训,提高营销队伍的素质。公司注重

销售前的业务咨询、提供专业意见与售后服务,以提供最优质的个性化精密模具

及成型解决方案。公司将继续保持与优质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拓展销售渠道,

开拓新的客户资源。

(3)实施品牌战略,宣传企业形象

公司将在国内外模具应用主流市场进行品牌宣传、申请品牌保护、建立防伪

标识,大力推广公司品牌。同时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行业论坛、研讨会、展示会、

3-1-2-2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洽谈会等,借此接触潜在客户、宣传公司品牌,扩大营销范围,提升企业形象。

四、内核委员会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本机构内核委员会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重要问题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松下、SEB、东芝、泰贺等国际知名家电生产

企业,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87%、88.62%和

86.72%,集中度偏高,关注发行人对大客户的依赖程度。

落实情况:

具体落实情况参见本节“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之“(二)客户集中度较高、出口占比较大的问题”。

2、发行人属于模具及注塑行业,其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请说明未来能否保持增长。

落实情况:

(1)模具行业毛利率水平

模具行业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产品销售一般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

其毛利率水平主要受下游产品需求、模具精度、产品质量等因素影响。根据公司

目前的经营情况及未来订单分析,公司毛利率未来能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稳定。

(2)行业发展及市场前景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电、LED、洁具、医疗等领域,市场前景广阔。公司

已经具备了领先的技术优势,并且在家电、LED、医疗、洁具等领域具备了良好

的市场基础,积累了一批忠实、优质的客户,公司将通过技术开发,不断推出适

销对路的新产品,继续在家电领域保持市场领先地位,使盈利规模稳步提高。

(3)企业优势

公司从事精密塑料模具产业的时间较长,经过多年的技术开发和实践积累,

掌握了精密塑料模具研发、设计、制造、修复及注塑成型的核心技术,公司的创

新能力较强。同时,公司还通过实践探索,掌握了一系列非专利技术,提高了经

济效益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1-2-30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客户资源开拓

2013 年,母公司已新增 10 多家新客户,深圳横河新增 1 家客户,新增客户

是公司持续增长的源动力。

3、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消化问题

落实情况:

具体落实情况参见本节“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之“(四)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消化问题”。

4、应收慈溪市天元欣欣启发家具厂款项的坏账准备转回对业绩的影响,是

否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

落实情况:

横河模具向慈溪市天元欣欣启发家具厂(无关联第三方)借出该款项的期间

系 2008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该笔 1,000 万元借款自最初即签署了借款协议。

从 2008 年开始,发行人该笔其他应收款经单项测试无减值迹象,故按照账龄组

合计提坏账准备,2008 年至 2011 年计提的坏账准备合计 326 万元。2012 年,公

司收回该笔借款,将上述坏账准备予以转回。

该笔坏账准备转回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系 277.1 万元,如将该部分影响扣

除,则公司 2010 年至 2012 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1,494.86 万元、2,641.92 万元

和 2,676.04 万元。

经与发行人会计师沟通,上述坏账准备的计提及转回,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因经单项测试无减值迹象,故按照账龄组合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单

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科目,而发行人

上述坏账准备按照账龄组合计提,故其坏账准备的转回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5、发行人子公司杭州日超存在劳务派遣,根据拟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新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请项目组说明劳务派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劳务派遣形式

是否存在符合新劳动法的情形?

落实情况:

杭州日超以劳务派遣形式作为补充用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下:杭州日超的

3-1-2-31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部分生产环节如组装等对操作人员的生产经验、生产技能及学历要求均不高,上

岗培训时间不长,可替代性较强,且对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影响不大。基于劳

务派遣方式具有劳务管理便捷,提高企业管理效益;用工机动灵活,提高员工管

理效率等诸多优点,杭州日超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募了部分员工,该情形符合新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具体规定。

报告期内,杭州日超一直使用劳务派遣来补充用工需求,符合其生产经营特

点,且报告期内,杭州日超一直有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杭州日

超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等均为公司在册的正式员工,

其稳定的工作关系为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其他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大金额资金拆借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大金额的资金拆入拆出行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

主要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胡志军、黄秀珠、宁波日锋、上海星宁等借入借出资金。

关注发行人上述交易的必要性及整改情况。

落实情况:

具体落实情况参见本节“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大金额资金拆借行为”。

2、发行人由集体企业转为民营企业,之前仅取得慈溪镇政府的确认文件,

层级远远不够,请说明是否取得更高级别政府的确认文件。

落实情况:

2013 年 5 月 7 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已就发行人历史沿革出具《关于对宁波

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期间历史沿革、集体资产退出及变更为有限公司

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的批复》(慈政函﹝2013﹞40 号);2013 年 5 月 30 日,宁波

市人民政府出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

中有关事项的批复》(甬政发﹝2013﹞69 号)。

3、杭州公司租赁房产无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备案,对经营持续性有何影响?

落实情况:

3-1-2-3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杭州日超的房屋租赁期限至 2024 年底,即在可预见的未来内,其生产经营

用房较有保障。

虽然杭州日超的房产系集体所有,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且未办理房

屋租赁备案,但均不影响其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性。项目组已实地查看其生产厂

房,系标准厂房,能保证杭州日超的生产经营需求,且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下

沙街道办事处和出租方下沙街道智格社区经济联合社出具了《有关厂房租赁合同

书补充说明》,证明该厂房所在区域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智格社区近期内没

有拆迁计划。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将按照厂房租赁合同的规定,提前

两个月进行通知;相关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和厂房租赁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同

时,下沙街道智格社区经济联合社如有其他空置标准厂房,可以优先供给杭州日

超选用。实际控制人也出具了承诺,在租赁协议期限内,若出现搬迁损失,其全

部承担。

综上,杭州日超的上述情况不会对生产经营的持续性产生影响。

五、《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

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 号)中要求保荐机构落实的有关

情况

(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

健全性和实施有效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范制度的

规定,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体系。公司制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等基础财务制度以及《成本费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等具体财务

制度,明确财务部门职能及各岗位职责,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内部牵制制

度,保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财务核算质量。同时,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交接、保管及借阅等办法,确保会计档

案安全。

3-1-2-33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配置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财务人员,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按照

职责分离情况设置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主办会计、成本核算会计、销售

核算会计、材料会计、出纳、财务助理等岗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设定会计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财务

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重视内控建设,2005 年公司通过 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公司

于 2004 年开始采用金蝶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并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增加了物流等

模块,最终形成 ERP 管理系统。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及执行情

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已经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规定,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及业务环节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

体系,财务部门岗位齐备,各关键岗位能够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发行人能

够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

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2、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并建立了相关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关人员;审计

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员具有胜任相

应岗位的能力;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按期召开会议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主动了解内审部门的工作动态。审计委员会对发行人聘请

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进行了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了肯定意见。会计师事务

所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已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3、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采购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发行人相关部门严格

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

3-1-2-3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对相关记录进行验证,

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一致。

4、发行人的销售内控管理流程比较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销售客

户真实,客户所购货物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较强、货款回收较为及

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

动,不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5、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相

关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除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的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其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相互

占用资金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

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

(二)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运行情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在采购与付款管

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资金营运和管理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

1、行业情况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收集行业研究报告、国家宏观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模具

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市场空间;取得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

资料,并就关键指标与发行人进行了对比分析。

2、经营模式与财务报表的匹配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访谈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的经

营模式,并与财务报表进行验证。

3、产能、产量、销量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以及水电运费间的

匹配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公司产销量明细表、营业成本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及

水电运费明细表,结合公司业务规模对上述数据进行分析。

3-1-2-35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研发费用的匹配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研发费用构成明细表、项目相关文件,对研发费用合理性进

行分析。

5、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报告期财务信息在重大方

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其经营情况;与经审计的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中

所披露的相关信息无重大不一致情况,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在重大方面可相

互印证。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的核查情况

1、本保荐机构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审[2013]2315 号

《审计报告》、中汇会鉴[2013]231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13]2316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13]2319 号《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3]2318 号《最

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专[2013]2320 号《关于原宁波横

河模具有限公司 2001 年和 2004 年债务转增注册资本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进行

了审慎核查,认为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

异。

2、本保荐机构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

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浙

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进行了审慎核查,

认为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针对 2013 年年报补充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中汇会审[2014]2426 号《审计报告》、中汇会鉴[2014]265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中汇会鉴[2014]2657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14]2656 号《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14]2654 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3-1-2-36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针对 2013 年年报补充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

(一)》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5、针对 2014 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中汇会审[2014]3033 号《审计报告》、中汇会鉴[2014]3037 号《内部控制的鉴

证报告》、中汇会鉴[2014]3034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

告》、中汇会鉴[2014]3035 号《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

会鉴[2014]3036 号《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慎

核查,认为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针对 2014 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

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

见(二)》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7、针对 2014 年年报补充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中汇会审[2015]0508 号《审计报告》、中汇会鉴[2015]0510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

报告》、中汇会鉴[2015]0512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

中 汇 会 鉴 [2015]0511 号 《 最 近 三 年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鉴 证 报 告 》、 中 汇 会 鉴

[2015]0509 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8、针对 2014 年年报补充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

3-1-2-37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9、针对 2015 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中汇会审[2015]3409 号《审计报告》、中汇会鉴[2015]3413 号《内部控制的鉴

证报告》、中汇会鉴[2015]3411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

告》、中汇会鉴[2015]3410 号《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15]3412 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10、针对 2015 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

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产权证书专项鉴证

意见(四)》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11、针对首次反馈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

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中汇会专[2015]3743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及《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文件等进行了审慎核查,认

为以上文件中的意见与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12、针对二次反馈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二次反

馈意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中汇会专[2015]4038 号),浙江六和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保荐机构对上述文件等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以上文件

中的意见与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12、针对三次反馈意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保荐机构对

3-1-2-3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上述文件等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以上文件中的意见与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13、针对四次、五次反馈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四次反馈意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中汇会专[2016]0041号)、《关于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五次反

馈意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中汇会专[2016]0050号)。保荐机构对上

述文件等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以上文件中的意见与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14、针对2015年年报补充申请文件及六次反馈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审[2016]0092号《审计报告》、中汇会鉴[2016]0093号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6]0094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

表差异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6]0096号《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

告》、中汇会鉴[2016]0095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

专[2016]0097号《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补充2015年报稿)》、中汇

会专[2016]0155号《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补充2015年报

稿)》、中汇会专[2016]0156号《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四次反馈意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补充

2015年报稿)》、中汇会专[2016]0261号《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五次反馈意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

明(补充2015年报稿)》、中汇会专[2016]0262号《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六次反馈意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

的专项说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上述文件等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以上文件中的意见与保荐

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1-2-3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5、针对七次反馈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

专[2016]0336号《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七次反馈意见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对上述文

件等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以上文件中的意见与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

性差异。

16、针对八次反馈意见及修改发行方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宁波

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保荐机构对上述文件等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以上文件中的意见与保荐

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17、针对2016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中汇会审[2016]3815号《审计报告》、中汇会鉴[2016]3817号《内部控制的鉴证

报告》、中汇会鉴[2016]3819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16]3816号《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16]3818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对浙

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六)》等进行了审慎核

查。认为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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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朱赟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郭明新 袁弢

其他项目人员(签名):

李栋一 翟平平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马益平

内核负责人(签名):

王时中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王连志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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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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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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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2-45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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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7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2-4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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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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