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16-051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人民币(税前);每 10 股分配比例:
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人民币(税前)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4 元人民币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4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7 日
●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1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99,731.7701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79,892,708.04 元(含
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四)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禁后取得的股
息红利,按照前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0.03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2
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0.036 元人民币。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公司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人民币。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7 日
(二)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8 月 1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张文慧、朱仁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 系 人:鲁炳波
联系电话:010-80803979
联系传真:010-80803016-8298
公司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158 号
邮政编码:100176
七、 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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