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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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owel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

(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希望路 55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二零一六年八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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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 www.dowellchem.cn)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严建林、栗工夫妇及展翔投资承诺:本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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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其他股东成都亚商、嘉禾九鼎、上海融高、成都易高及吴冬梅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董事长严建林、严建林配偶栗工及其控制的展翔投资承诺:除上

述锁定期外,在严建林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严建林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控股股东严建林、栗工夫妇及其控制的展翔投资同时承诺: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即 2017 年 2 月 1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

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

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的股票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将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

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上述承

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包括严建林(直接持股 30.84%)、栗工

(直接持股 20.56%)、吴冬梅(持股 22.29%)、展翔投资(持股 11.14%)、

成都亚商(持股 6.25%),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如下: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严建林、栗工及其控制的展翔投资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控股股东严建林、栗工及其

控制的展翔投资将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以确保和实现其对发行人的控股地

位。如果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的情形,下同)届满后,严建林、栗工及其

控制的展翔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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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

划。严建林、栗工及其控制的展翔投资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

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本人/本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

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依法进行转让。

(3)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

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发行价则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2、吴冬梅、成都亚商

(1)减持数量:本人/本机构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的

情形,下同)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依法进行转让。

(3)减持价格:本人/本机构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十四月内拟进

行股份减持的,则届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发行人经

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 100%。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发行价则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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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信息披露义务和减持期限:本人/本机构若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

人/本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若严建林、栗工、吴冬梅、展翔投资、成都亚商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

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

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触发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

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

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交易

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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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

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

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

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

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发行人股票,

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

目的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

(1)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且与公司

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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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与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轮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

总股本的 1%。

每轮指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时,为稳定股价而在实施期

限内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在该等实施期限内单次或多次,回购、增持或其他措

施等。

(3)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

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

相应承诺。

(四)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社

会公众回购股票。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

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进

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以下事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2)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与控股股东、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的 5‰;且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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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轮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总股本的 1%。

上文中的每轮系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时,为稳定股价而

在实施期限内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在该等实施期限内单次或多次,回购、增持

或其他措施等。

(3)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回购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发行人全

体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

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

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

完毕。

5、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

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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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

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2、控股股东严建林、栗工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

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发

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

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

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中的第 3 项、第 4 项及第 5 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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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各承诺主体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

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暨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招股

说明书中做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并已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中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

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以下简称“违反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1、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相关

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

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

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

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

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

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

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3、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

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

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发行人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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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内,发行人将不得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证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定的其他品种等。

4、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的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相关

责任主体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其

的部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发行人将延期向其发

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等报酬,直至其违反承诺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

已完全消除之日止;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已作出的承诺。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

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了填补被摊薄的即

期回报,本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措施,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行人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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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前,为适应业务需求,抓住市场契机,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

上述项目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

的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

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详细制定了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一步确定了公司股利分配

的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形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

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发行人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

划》,保障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4、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充分利用自身在研发、生产、管理、销

售、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创新产品、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

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盈利水平,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

展。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

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并予以实施。

(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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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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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

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1、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

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两

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

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

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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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理由,在确保公司

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

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公司确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适用的《公司

章程》中应做出如下规定: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向股东

分配现金红利,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70%。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

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

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

16

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

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4)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

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如公司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发行人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

增方案。目前公司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未来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

调整现金与股票股利分红的比例。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本次股票发行

后的新老股东共享。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口径)未分配利润

为 16,107.98 万元。

十、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建林、栗工夫妇承诺在作为达威科技控股股

东暨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

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

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

18

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

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1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1657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不超过 1,494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494 万股,本次发行全

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 18.5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6]52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达威股份”,股票代码“300535”。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 1,494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12 日

3、股票简称:达威股份

20

4、股票代码:30053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97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1,494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494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

序号 可上市交易日(非交易日顺延)

称 (万股) 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严建林 1,381.5790 23.13% 2019 年 8 月 12 日

2 吴冬梅 998.4649 16.71% 2017 年 8 月 12 日

3 栗工 921.0526 15.42% 2019 年 8 月 12 日

4 展翔投资 498.9035 8.35% 2019 年 8 月 12 日

5 成都亚商 280.0000 4.69% 2017 年 8 月 12 日

6 嘉禾九鼎 220.0000 3.68% 2017 年 8 月 12 日

7 上海融高 130.0000 2.18% 2017 年 8 月 12 日

8 成都易高 50.0000 0.84% 2017 年 8 月 12 日

小计 4,480.0000 74.99%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社会公众

1 1,494.0000 25.01% 2016 年 8 月 12 日

小计 1,494.0000 25.01% —

合计 5,974.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1

13、上市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Dowel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

发行前注册资本:4,48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5,974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严建林

成立日期:2003 年 11 月 13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8 年 7 月 7 日

注册地址: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希望路 555 号

互联网网址:www.dowellchem.cn

电子信箱:dowell@dowellchem.cn

董事会秘书:李红

电话:028-85136056

传真:028-85328399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皮件;销售:

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日用百货、

针纺织品、电线电缆、计算机及家电、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品种除外);

计算机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以上经营范

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除外)。

主营业务:皮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3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为 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 持股数量 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号 (万股) 方式

直接

1 严建林 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4.5.10—2017.5.9 1,381.58

持股

2 曾晓林 董事兼副总经理 2014.5.10—2017.5.9 — —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3 李红 2014.5.10—2017.5.9 — —

董事会秘书

4 彭必雨 董事 2014.5.10—2017.5.9 — —

5 范捷 董事 2014.5.10—2017.5.9 — —

6 贺玻 董事 2014.5.10—2017.5.9 — —

7 白斌 董事 2014.5.10—2017.5.9 — —

8 唐清利 独立董事 2014.5.10—2017.5.9 — —

9 逯东 独立董事 2014.5.10—2017.5.9 — —

10 谢衡 独立董事 2014.5.10—2017.5.9 — —

11 余平昌 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4.5.10—2017.5.9 — —

12 李铭 监事 2014.5.10—2017.5.9 — —

13 庄美芳 监事 2014.5.10—2017.5.9 — —

另外,严建林与栗工通过展翔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498.9035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比例为 8.35%。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严建林、栗工夫妇。本次发行前,严建林、

栗工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1,381.5790 万股、921.0526 万股股份,通过展翔投资

间接持有发行人 498.9035 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2,801.5351 万股股份,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62.54%。其基本情况如下:

严建林,男,1968 年 3 月生,中国国籍,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 51010219680322XXXX,四川大学皮革工程专业本科学历,EMBA。1991

年 7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成都化工五厂技术员,1998 年 3 月起先后创立四川力

翔、展翔实业等公司,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03 年 11 月至 2008 年

24

7 月任达威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 年 7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现兼任成都市政协委员。其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自 2014 年 5 月 10

日至 2017 年 5 月 9 日。曾参与国家“863”项目-制革生物材料研究,并申报相

关发明专利 2 项(ZL 2008 1 0045338.3,制革加工动物皮毛清洁化脱毛和皮纤

维松散方法及其应用;ZL 2008 1 0045339.8,动物皮复合酶脱毛剂及其应用);

参与制革清洁技术配套的关键酶制剂产品的研发,并于 2011 年 6 月获得段镇基

皮革和制鞋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曾于 2011 年 8 月获得第十四届中国科学技术协

会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是迄今为止皮革行业该奖项的唯一获奖者;参与“基

于酶作用的制革污染物源头控制技术及关键酶制剂创制”项目,并于 2015 年 12

月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栗工,女,1969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 51010219691016XXXX,大学本科学历,目前为成都展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和成都展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其与严建林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建林、栗工夫妇除

持有本公司股权外,还共同持有展翔实业、展翔投资、成都克莱莎 100%股

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建林还持有琪林置业 40%股权。

1、展翔实业

公司名称 成都展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 年 9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 栗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 75 号

严建林出资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60%;栗工出资

股东构成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

营业范围 新材料研发;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

项目 2015-12-31/2015 年度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

总资产(万元) 1,393.17

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万元) 913.84

25

净利润(万元) 6.16

2、展翔投资

公司名称 成都展翔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1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 栗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住所 成都高新区新园南四路 75 号

严建林出资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60%;栗工出资

股东构成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

项目投资及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国家

营业范围

有专项规定的项目);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项目 2015-12-31/2015 年度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 总资产(万元) 1,204.59

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万元) 1,059.89

净利润(万元) 90.77

3、成都克莱莎

公司名称 成都克莱莎酒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9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 孙友国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注所 成都高新区新园南四路 75 号

严建林出资 70 万元,占注册资本 70%;栗工出资 30

股东构成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

销售预包装食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在

有效期内经营);日用百货、服装、鞋、家具、农副

产品(不含粮、油、棉、生丝、蚕茧及其它国家有专

营业范围

项规定的项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的除外;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项目 2015-12-31/2015 年度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 总资产(万元) 455.79

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万元) 150.85

净利润(万元) 6.86

4、琪林置业

公司名称 成都琪林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10 日

26

法定代表人 张楠

注册资本 350 万元

实收资本 350 万元

注所 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平岗村

严建林出资 140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张楠出资

股东构成 105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叶坚立出资 105 万元,

占注册资本 30%

项目投资及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

营业范围

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项目 2015-12-31/2015 年度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 总资产(万元) 228.00

据(未经审计) 净资产(万元) 186.81

净利润(万元) -10.17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7,168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

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严建林 1,381.5790 23.13%

2 吴冬梅 998.4649 16.71%

3 栗工 921.0526 15.42%

4 展翔投资 498.9035 8.35%

5 成都亚商 280.00 4.69%

6 嘉禾九鼎 220.00 3.68%

7 上海融高 130.00 2.18%

8 成都易高 50.00 0.8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9 8.85 0.15%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10 8.50 0.14%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4,497.35 75.28%

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494.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8.5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进行。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494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中签率

为 0.0171322730%,有效申购倍数为 5,837 倍。

本次网上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量为 37,369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50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7,639.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25,079.0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5 日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瑞华验字

[2016]51040004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 2,560 万元,其中:承销费用 1,658.34 万元,保荐费用

400 万元,审计、律师费用 242 万元,信息披露费用 248 万元,发行手续等费

28

用 11.66 万元。

2、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7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

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25,079.0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46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81 元/股(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6 月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其中,2016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 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6 月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公司在预计 2016 年 1-9 月利润时

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223,821,750.14 233,760,457.09 -4.25%

流动负债(元) 65,673,548.58 73,803,192.47 -11.02%

总资产(元) 410,375,929.13 393,606,032.48 4.2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339,376,348.97 314,270,263.01 7.99%

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7.58 7.01 8.13%

资产(元/股)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32,769,986.14 125,652,803.98 5.66%

营业利润(元) 29,006,782.72 24,163,340.75 20.04%

利润总额(元) 29,046,078.74 22,568,431.69 28.7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4,687,100.66 18,668,100.33 32.24%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24,333,675.00 20,024,689.38 21.52%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5 0.42 30.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54 0.45 20.00%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55 6.70 12.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7.44 7.19 3.48%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7,508,146.14 44,915,096.81 -38.76%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61 1.00 -39.00%

量净额(元)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30

1、经营业绩

2016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 13,277.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5.66%,

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20.04%、28.70%和 32.24%,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增加、营

业成本基本保持稳定、产品销售结构变化等原因造成。

2、财务状况说明

截止 2016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基本保持稳定,流

动负债有所下降主要系归还部分银行贷款所致,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较上年末有所上升,主要系上半年利润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说明

2016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750.81 万元,较上

年同期 4,491.51 万元有较大幅度降低,主要系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加所致。

三、2016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

之日至 2016 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

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

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公司 2016 年 1-9 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19,900 万元至

20,50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3.68%至 6.81%;公司 2016 年 1-9 月净利润预

计为 3,500 万元至 4,10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15.02%至 34.74%。

3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电话:010-84183340

传真:010-84183221

保荐代表人:蒲江、许捷

项目协办人:赵英阳

项目经办人:倪浩文、刘临宣、岳东霖、陈登攀、甘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

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达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6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33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盖章页)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34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盖章页)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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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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