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相关事项专项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6)第 438 号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谷
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
聘任,现就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在
指定媒体发出的《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涉及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涉及事项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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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做出决议召集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金谷
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8 月 4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出《金
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更正公告》,对 2016 年 7 月 30 日公告的《金谷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做出补充更正,并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公告了《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更新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更
新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更新后)》。2016 年 8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该《临时提案公告》中载明了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
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同日公告了《金谷
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议案后)》
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核查,《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更新后)》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增加议案后)》中均载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
换届选举的议案》中,其子议案分别为:3.1《选举邵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监事》、3.2《选举侯选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3.3《选举李光俊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根据《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金
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更新后)》显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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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俊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职工监事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出具《金谷源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载明:因李光俊先
生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将第 3 项议案子议案“3.3 选举李光俊先
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取消;除了上述更正外,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公告
的增加议案后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公司亦因此调整了《金谷源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最新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取消了第 3 项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的第 3.3 项子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职工监事
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该名职工监事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当选,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拟审议议案进行如上调整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调整后的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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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相关事项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华秀兰
雷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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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