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1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6年8月10日(周三)下午1: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
地18区21号楼十一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夏晓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
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1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51,222,2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85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数1,698,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0%。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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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50,720,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10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数1,196,73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数501,85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数501,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742%。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
议案》
经表决:同意51,219,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994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同意1,695,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3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6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51,219,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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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99.994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同意1,695,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3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6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51,219,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994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同意1,695,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3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6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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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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