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市昊志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
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聘任雷群先生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其个人的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认为其具备了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限制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2、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雷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雷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要求, 我
们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独立董事:卢锐 罗继伟 骆建彬
201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