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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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
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由于公司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调整为 2012 年
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 月至 6 月,为此,本所就公司审计基准
日及报告期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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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补充和更新。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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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登录深圳市市监
局网站查询公司的登记信息,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
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相同,每
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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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审字【2015】G14000920236 号《深圳市同益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3、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 月-6 月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
月-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31,190,441.96 元、38,659,397.49 元、40,011,015.37 元、15,690,978.10
元,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公司确
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
4.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2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
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4,2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1,400
万股,其中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4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不超过 7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达到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同益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同益有限 2002 年成立至今已超过三年;
(2)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 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 月至 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
计算依据)分别为 31,190,441.96 元、38,659,397.49 元、40,011,015.37 元、
15,690,978.10 元,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 1,00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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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净资产为
164,255,808.15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4,2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2.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根 据 正 中 珠 江 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 出 具 的 广 会 所 验 字 [2012] 第
12003500036 号《验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
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2) 经核查,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 公司为中高端化工及电子材料应用服务型分销商。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 月至 6 月的营业收入全部来
自于主营业务收入。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经核查,最近两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 公司的股东为邵羽南、华青翠、华青春等 12 位自然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为邵羽南、华青翠夫妇。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
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6. 公司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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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 公司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根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陈述,
并经本所核查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文件,公司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上市后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股
东投票计票制度(包括累积投票制度),建立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
等股东权利;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8. 根据公司的陈述,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正中珠江已就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公司的陈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正中珠江已就公司的内部控
制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编号为:广会专字【2015】G14000920248 号)。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
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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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1.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邵羽南和华青翠分别确认,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如下情况,
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 最近三年内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
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12. 经核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用途,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根据
公司的陈述,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募集资金
数额和投资方向与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
支出规划等相适应。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的陈述,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未发生变更。经
核查,截至本补充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在其他
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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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登陆深圳市市监局网站进行查
询,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未发生股本总
额、股本结构的变动;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
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六、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披露的公司的股东的情况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公司的子公司及分公司
经核查,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子公司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
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一)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
(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制品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普通货运;油漆销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经营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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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二)公司为中高端化工及电子材料应用服务型分销商。根据公司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公司在最近两年持续经营该主营业务,未发
生过重大变化。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香港设有全资子公司香港
同益,从事境外采购和销售业务。
(四)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 月 至 6 月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595,379,287.37 元 、 802,022,266.39 元 和
824,370,944.79 元、391,118,698.31 元全部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
(五)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不存在新增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自本所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未与关联方发生
新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三)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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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以来,公司新增的租赁合同如下:
面积(平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用途
方米)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兴华路
深圳市荣超房地 2015.07.10 至
公司 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B 座 283.98 办公
产开发有限公 2018.8.31
0309 单元
经核查,除上述变更外,公司的主要财产未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的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美术作品、租
赁房产、主要经营设备等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
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第三方权利的限制。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采购合同
合同 合同金额 合同
供应商 采购方 合同标的
名称 (RMB/USD) 签订日
销售 Ticona PPS 0309B4
公司 USD909,000.00 2015/7/13
订单 Polymers,Inc. SF3001 NATURAL
销售 Ticona PPS 0309B4
公司 USD529,200.00 2015/7/30
订单 Polymers,Inc. SF3001 NATURAL
PC 树脂/PC/ABS 树
采购 东莞三星高新
公司 脂/PC/GF 树脂/ABS RMB4,590,959.00 2015/7/30
合同 塑料有限公司
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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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东莞三星高新 PC 树脂/PC/ABS 树
公司 RMB3,916,516.50 2015/8/10
合同 塑料有限公司 脂/PC/GF 树脂
PC 树脂/PC/ABS 树
采购 东莞三星高新
公司 脂/PC/GF 树脂/ABS RMB3,600,105.30 2015/8/14
合同 塑料有限公司
树脂
SAMSUNG
采购 Samsung SDI 香港
STAREM PASTE USD460,600.00 2015/6/4
合同 Co.,Ltd. 同益
PA-SF8630A1
SAMSUNG
采购 Samsung SDI 香港
STAREM PASTE USD632,000.00 2015/7/6
合同 Co.,Ltd. 同益
PA-SF8630A1
SAMSUNG
采购 Samsung SDI 香港
STAREM PASTE USD608,000.00 2015/7/21
合同 Co.,Ltd. 同益
PA-SF8630A1
SAMSUNG
采购 Samsung SDI
公司 STAREM PASTE USD306,000.00 2015/8/10
合同 Co.,Ltd.
PA-SF8630A1
SAMSUNG
采购 Samsung SDI USD631,000.00 2015/8/14
公司 STAREM PASTE
合同 Co.,Ltd.
PA-SF8630A1
2. 销售合同
合同 合同金额 合同
供应商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名称 (RMB/USD) 签订日
纺丝级聚苯硫醚泰
购销 苏州金泉新材料
公司 科纳 RMB 18,837,000 2015/7/30
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
FORTRAN0309B4
购销 中核核电后勤服
公司 银浆 RMB 9,991,924 2015/7/31
合同 务有限公司
纺丝级聚苯硫醚泰
购销 苏州金泉新材料
公司 科纳 RMB 8,856,000 2015/7/13
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
FORTRAN0309B4
银浆 SAMSUNG
香港 英利能源(中国) STAREM PASTE
USD 740,000.00 2015/3/19
合同 同益 有限公司
PA-SF8630A1
TCL 显示科技 大片或卷带的
采购 香港 POL-L052/POL-L085
(惠州)有限公 USD 633,314.36 2015/6/19
合同 同益
司 /POL-R010/
1-3-2-11
POL-R011物料
采购 香港 BYD (H.K.) PC塑胶料_EN-1052_
USD 552,000.00 2015/5/19
订单 同益 CO., LIMITED 黑色
香港 华星光电国际
采购
(香港)有限公 各向异性导电膜 USD 161,424.00 2015/6/5
订单 同益
司
银浆 SAMSUNG
香港
采购 天津英利新能源 STAREM PASTE
USD 138,400.00 2015/8/11
合同 同益 有限公司
PA-SF8630A1
购销 苏州德莱电器有 三星ABS TX-0520T
公司 USD 131,200.00 2015/7/28
合同 限公司 NP
华星光电国际
采购
公司 (香港)有限公 三星偏光片 USD 128,000.00 2015/4/10
订单
司
1-3-2-12
3 借款、抵押、保证合同
质押(抵押) 合同/借款期
贷款行 借款人 贷款金额 保证合同号 借款合同号 保证人 抵押物/质押物
合同号 限
华青翠、邵羽南、
香港 400 万 LO-68514300 2014.11.21-
南洋商业银行 保证合同 - 王锐军、创宏集团、 -
同益 港元 04300/SFGS 2019.11.20
公司
华青翠、马征、丁凤丽、
40000214-20 40000214-20
中国工商银行 0400000013-2 陈杰、陈佐兴、邵羽南、
1,000 万元 14 年宝安 14 年宝安 2014.10.2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014 年(宝安) 华青翠、邵羽南 马远、华青柏、吴书勇、
人民币 (保)字 006 (抵)字 0008 2015.10.21
深圳宝安支行 字 0061 号 邵秋影、谢文涛等 11 人
号 号
自有房产
华青翠、马征、丁凤丽、
40000214-20 40000214-20
中国工商银行 0400000013-2 陈杰、陈佐兴、邵羽南、
1,700 万元 14 年宝安 14 年宝安 2014.11.19-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014 年(宝安) 华青翠、邵羽南 马远、华青柏、吴书勇、
人民币 (保)字 006 (抵)字 0008 2015.11.17
深圳宝安支行 字 0080 号 邵秋影、谢文涛等 11 人
号 号
自有房产
1-3-2-13
043-468-144 043-468-144
00088MG00 00088P0012
043-468-1400
147 万美 0、 015062501、 华青翠、陈佐兴名下存 2015.06.25-20
南洋商业银行 公司 088C2002015 华青翠、邵羽南
元 043-468-144 043-468-144 款提供质押担保 16.06.25
0625
00088MG00 0088P00120
1 15062502
043-468-144 043-468-144
00088MG00 00088P0012
2,833,494.
0、 015062501、 043-468-1440 华青翠、陈佐兴名下存 2015.06.26-
南洋商业银行 公司 30 元人民 华青翠、邵羽南
043-468-144 043-468-144 0088C200 款提供质押担保 2016.06.26
币
00088MG00 0088P00120
1 15062502
计龙芹、华青春自有房
苏州 500 万元 产及创宏科技以其自有 2015.03.09-
招商银行 - 6301140910 6311150307 -
创益 人民币 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 2016.02.17
保
1-3-2-14
(二)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列入公司合并后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
项下金额较大的款项系因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以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公司目前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未修改章程及上
市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进行了书
面审查,具体包括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2015 年 1 月至 6 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如下:
1-3-2-15
(一)股东大会会议
(1)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2)2015 年 6 月 10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会议
(1)2015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会议;
(2)201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
(3)2015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
(4)201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会议。
(三) 监事会会议
(1)2015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会议;
(2)201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
(3)201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会议的资料,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
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真实、合法、
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兼职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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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计税基数 税 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
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缴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16.5%、25%
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世纪豪、苏州创益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25%。
公司的子公司香港同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根据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相关规定,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按 16.50%计缴
利得税。
公司的子公司同益服务为 2013 年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
的公司,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根据“财税[2014]26 号”《关于广东
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同益服务 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适用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公司的子公司同益技术为 2014 年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
的公司,根据“财税[2014]26 号”《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
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同益技
术 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2015 年 1 月至 6 月,公司获得如
下新增的财政补贴:
1. 2015 年 2 月 15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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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第三期贴息项目 22,427 元;
2. 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保险
专项补助资金 138,815 元;
3. 2015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宝安区信息化项
目资助补贴 1,000,000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的经营
成果对财政补贴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核查,公
司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质监、安监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未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九、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发展目标”一节披露的公司
发展战略及整体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的经营目标,本所认为,公司的业务发展
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
1-3-2-18
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1 月至 6 月,公司新增
的行政处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皇关缉一简决字(2015)
014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车辆从皇岗口岸入境时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海关申报进口 PC 塑胶粒,其原产地申报为日本,实际原产地为中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第五十三条(二)规定
对公司科处罚款 3,000 元。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导致货物原产国申报不符的原因为供应商提供的报关资
料中未提及原产地信息,且相同型号的货物在此前的进口中原产国均为日本,与
此次进口产地中国不同。公司在操作制单审核文件时未严格执行申报信息确认。
发行人目前已针对相关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整改措施,制作了报关信息资料库。
发行人的上述海关违法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一)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报不实的”的情形,不属于走私等
重大违法行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行政处罚的金额较小,发行人
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二)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1 月至 6 月,公司新增
的诉讼案件如下:
因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新”)欠公司货款人民
币 179,237.7 元,经多次催收均无果,三和新多次承诺付款均未兑现。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和新支付拖欠
货款人民币 179,237.7 元以及逾期利息人民币 7,071 元(截止 2015 年 5 月 29 日),
本案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用全部由三和新承担。2015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宝安
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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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南昌市正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星光电”)欠公司货款人民
币 82,550 元,经多次催收均无果,正星光电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2015 年 8 月
6 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和正星光电拖欠
货款人民币 82,550 元以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用全部由正星光
电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
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重大
行政处罚事项。
(四)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公司本
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五)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公司、保荐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特别是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经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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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3:请发行人说明创宏集团(包括创宏
科技、沉缸酒业)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前
十大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重合,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核查方式和过程
(1)查阅创宏集团、创宏科技、沉缸酒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
(2)查阅创宏集团 2012 年度、2013 年度的审计报告及 2014 年的财务报表;
(3)查阅创宏科技 2012 年至 2015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
(4)查阅沉缸酒业 2012 年至 2015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
(5)查阅上述公司提交的《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有
关事宜的尽职调查函》,
(6)查阅上述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7)登陆香港公司注册署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述公司
的基本信息;
(8)对创宏集团、创宏科技、沉缸酒业的实际控制人王锐军进行访谈;
(9)查阅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的前十大供应商、客户的名单,并与创宏集
团、创宏科技、沉缸酒业的前十大供应商和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10)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报告期内的前十大供应商和
客户的基本信息,并与创宏集团、创宏科技、沉缸酒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比对。
2. 核查情况
(1)创宏集团及创宏科技、沉缸酒业的基本情况
a) 创宏集团
经本所律师审阅创宏集团的审计报告并与创宏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王锐军访
谈,创宏集团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根据创宏集团 2012 年、2013 年的审计报告,2014 年的财务报表,创宏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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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总资产(港元) 净资产(港元) 营业收入(港元) 净利润(港元)
2012 年度 163,256,964.6 63,469,456.86 28,840,425.07 1,676,118.20
2013 年度 161,902,880 63,666,989.40 36,874,713.74 197,532.54
2014 年度 161,662,189.1 63,972,298.81 51,656,153.19 305,309.41
b) 创宏科技
经本所律师审阅创宏科技的财务报表,查阅创宏科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并与创宏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王锐军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
宏科技主营业务为生物高科技产品中间体,特殊结构脱氧核糖核酸及核糖核酸相
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根据创宏科技 2012 年至 2015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创宏科技报告期内的主要
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营业收入(元) 净利润(元)
2012 年 217,955,671.63 135,896,233.97 4,188.03 -2,642,240.38
2013 年 195,210,946.28 132,054,180.17 40,555.56 -3,842,053.80
2014 年 187,116,037.65 125,776,302.60 - -6,277,877.57
2015 年 1 月至 177,680,157.35 122,808,614.74 2,003,099.59 -3,232,660.38
6月
c) 沉缸酒业
经本所律师审阅沉缸酒业的财务报表并与沉缸酒业的实际控制人王锐军访
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沉缸酒业的主营业务为黄酒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沉缸酒业 2012 年至 2015 年 6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沉缸酒业报告期
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营业收入(元) 净利润(元)
2012 年 19,718,227.16 10,947,133.11 1,749,723.08 -1,759,868.35
1-3-2-22
2013 年 54,042,154.42 9,071,325.16 1,193,435.84 -1,875,807.95
2014 年 29,918,065.38 6,974,580.92 1,214,865.42 -2,096,744.24
2015 年 1 月至 27,185,237.11 6,051,259.41 517,234.30 -923.321.51
6月
(2)公司报告期内的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
a)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
月至 6 月的前十大客户包括如下公司:
单位:万元
年度 客户 销售金额 占比
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英利绿色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3,389.33 8.67%
衡水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蠡县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2,156.49 5.51%
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
2015 年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
1-6 月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金家纺进出口有限
公司 1,903.33 4.87%
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莞誉铭新工业有限公司
1,404.05 3.59%
东莞市恩道工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神湾泉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1,368.51 3.50%
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348.16 3.45%
深圳市鑫诺利塑胶有限公司 1,155.55 2.95%
TCL 显示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1,145.55 2.93%
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018.14 2.60%
苏州金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50.46 2.43%
合计 15,839.57 40.50%
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7,544.86 9.15%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1-3-2-23
英利绿色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衡水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蠡县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4,036.51 4.90%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东莞誉铭新工业有限公司
度 3,625.87 4.40%
东莞市恩道工业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3,252.73 3.95%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TCL 显示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2,726.21 3.31%
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615.02 3.17%
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 2,532.92 3.07%
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金家纺进出口有限
3,047.37 3.70%
公司
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五行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2,311.42 2.80%
泰州五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苏州金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896.92 2.30%
合计 33,589.83 40.75%
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8,355.19 10.42%
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誉铭新工业有限公司 6,215.43 7.75%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4,852.96 6.05%
华星光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3,391.93 4.23%
2013 年 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 3,025.78 3.77%
度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1,714.43 2.14%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
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585.77 1.98%
五行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1,532.88 1.91%
1-3-2-24
深圳市璇瑰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498.62 1.87%
通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1,444.18 1.80%
深圳通达电子有限公司
合计 33,617.19 41.92%
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7,349.75 12.34%
东莞誉铭新工业有限公司 4,491.50 7.54%
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
博铿有限公司
1,910.51 3.21%
国泰绝缘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苏州雄泰绝缘塑胶有限公司
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1,808.24 3.04%
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291.85 2.17%
通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1,145.65 1.92%
2012 年
科沃斯机器人有限公司 1,056.26 1.77%
度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045.57 1.76%
深圳市璇瑰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74.39 1.64%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957.77 1.61%
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比亚迪电池模具有限公司
合计 22,031.49 37.00%
b)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 月
至 6 月的前十大供应商包括如下公司:
单位:万元
年度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比
Samsung SDI Co.,Ltd.
东莞三星高新塑料有限公司 18,620.85 52.97%
天津三星高新塑料有限公司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38.08 16.89%
高鼎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869.73 5.32%
2015 年 1-6 高鼎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月 帝人化成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帝人化成贸易有限公司 2,649.06 7.54%
深圳帝人化成贸易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赛拉尼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580.82 4.50%
Celanese PTE Ltd.
丸红(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1,030.91 2.93%
丸红香港华南有限公司
1-3-2-25
日本名阪真空工业株式会社 275.32 0.78%
东莞市崇康电子有限公司 249.63 0.71%
深圳市塑利德科技有限公司 232.95 0.66%
长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185.70 0.53%
长华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合计 32,633.05 92.83%
Samsung SDI Co.,Ltd.
东莞三星高新塑料有限公司 34,207.52 49.21%
天津三星高新塑料有限公司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914.02 14.26%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486.46 9.33%
高鼎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278.41 4.72%
高鼎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帝人化成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帝人化成贸易有限公司 3,232.05 4.65%
深圳帝人化成贸易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2014 年度 赛拉尼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597.79 3.74%
Celanese PTE Ltd.
LG 化学(天津)塑料有限公司
1,256.04 1.81%
LG CHEM LTD
丸红(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1,190.16 1.71%
丸红香港华南有限公司
长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817.31 1.18%
长华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国乔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671.22 0.97%
合计 63,650.98 91.58%
Samsung SDI Co.,Ltd.
35,591.69 52.08%
天津三星高新塑料有限公司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549.69 15.44%
帝人化成香港有限公司
5,441.64 7.96%
深圳帝人化成贸易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 3,038.29 4.45%
高鼎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507.38 3.67%
高鼎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赛拉尼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977.44 2.89%
Celanese PTE Ltd.
LG 化学(天津)塑料有限公司
1,118.24 1.64%
LG CHEM LTD.
丸红香港华南有限公司
945.50 1.38%
丸红(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同益化工有限公司(注) 858.51 1.26%
伊士曼化工有限公司 775.17 1.13%
合计 62,803.56 91.90%
1-3-2-26
Samsung SDI Co.,Ltd.
21,432.60 43.33%
天津三星高新塑料有限公司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9,444.07 19.09%
帝人化成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帝人化成贸易有限公司 2,535.58 5.13%
2012 年度 深圳帝人化成贸易有限公司
LG CHEM LTD
2,907.61 5.88%
LG 化学(天津)塑料有限公司
高鼎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625.77 5.31%
高鼎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伊士曼化工有限公司 1,655.41 3.35%
优利(东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1,317.17 2.66%
丸红香港华南有限公司
1,030.18 2.08%
丸红(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558.27 1.13%
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
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上海)有限公司
沙伯基础创新塑料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95.43 0.80%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HONG KONG
LIMITED
合计 43,902.09 88.76%
3.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宏集团、创
宏科技和沉缸酒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创宏集团、创宏科技、沉缸酒业
与公司及公司报告期内的前十大供应商、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与公司之间亦
不存在客户和供应商互相重合的情况。
(二)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5 之(2):创宏物流、龙岩运营以及深
圳同利源、万千塑胶、明爵塑胶、怡运通物流、普天国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况,与发行人前十大客
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或者关联关系
1. 核查方式和过程
(1)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创宏物流、龙岩运营、深圳同利
源、万千塑胶、明爵塑胶行、怡运通物流、普天国际等公司的基本信息;
(2)对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
1-3-2-27
(3)查阅上述公司提交的《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有
关事宜的尽职调查函》;
(4)查阅上述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5)查阅明爵塑胶行、万千塑胶的主要业务合同;
(6)实地走访明爵塑胶行、万千塑胶的经营场所;
(7)查阅公司提交的报告期内的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名单,并将上述名单
与上述公司的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名单进行比对。
2. 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1)创宏物流、龙岩运营、深圳同利源、怡运通物流、普天国际
经本所律师核查,创宏物流的主营业务为货物仓储及货运代理;龙岩运营的
主营业务为黄酒的销售,深圳同利源成立时的主营业务为农庄的经营,目前未实
际开展业务;怡运通物流的主营业务为货物运输,深圳市普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业务。发行人为中高端化工及电子材料应
用服务型分销商,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与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访谈,比对上述公司提供的前十大供应
商、客户名单与发行人的前十大供应商、客户名单,并经上述公司分别确认,上
述公司与发行人的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上述公司与
发行人不存在前十大客户、供应商互相重合的情况,且不存在上述公司替发行人
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2012 年 1 月至今,公
司及其子公司未与创宏物流、怡运通物流、普天国际发生任何交易事项,且发行
人已承诺将避免与上述三家物流公司发生任何交易事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其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2)万千塑胶和明爵塑胶行
经本所律师与万千塑胶、明爵塑胶行的股东邢凯、张海琴访谈并实地走访上
述公司的经营场所,明爵塑胶行、万千塑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
一号华南国际五金化工塑料原辅料物流区内的销售档口,主要经营塑胶原料的零
售业务,客户群体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本所律师认为,万千塑胶、明爵塑胶行的
客户群体与经营模式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与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1-3-2-28
经本所律师查阅万千塑胶、明爵塑胶行提供的主要业务合同,并对比万千塑
胶、明爵塑胶行提供的前十大供应商、客户名单与发行人的前十大供应商、客户
名单,万千塑胶、明爵塑胶行与发行人重合的前十大供应商为万华公司、高鼎公
司,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金额
项目 内容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发行人向
万华公司 TPU 5,938.08 9,914.02 10,549.69 9,444.07
采购
万千塑胶
向万华公 TPU - 771.88 - -
司采购
发行人向
高鼎公司 TPU 1,869.73 3,278.41 2,507.38 2,625.77
采购
万千塑胶
向高鼎公 TPU - 119.20 - -
司采购
除万华公司、高鼎公司外,报告期内,万千塑胶、明爵塑胶行与发行人的其
他前十大供应商和客户均不存在互相重合的情况;万千塑胶、明爵塑胶行与发行
人的前十大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与邢凯、张海琴访谈,报告期内,万千塑胶、明爵塑胶行不存在
为发行人分摊成本和费用的情况。
(3)万千塑胶和深圳市鑫诺利塑胶有限公司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之一深圳市鑫诺利塑胶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鑫诺利”)为万千塑胶前十大供应商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鑫诺利销售
情况及万千塑胶向鑫诺利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金额
项目 采购内容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发行人向鑫
TPU 1,155.55 236.47 183.23 63.36
诺利销售
万千塑胶向 ABS/PMMA 15.20 - - -
1-3-2-29
鑫诺利采购
经核查,万千塑胶因经营塑胶销售档口向鑫诺利采购少量相关高端产品以满
足其客户中高端产品需求,本所律师认为万千塑胶向鑫诺利采购具备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向鑫诺利的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出库单、发票以及万千塑胶
向鑫诺利采购的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并访谈鑫诺利相关人员,报告期内,
鑫诺利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反馈意见“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3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
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及对发行人各期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请保荐
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
人报告期是否存在违反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1. 核查方式和过程
(1)查阅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
(2)查阅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社保保险、住房公积金缴款凭证;
(3)抽查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台账及缴费
清单;
(4)计算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各年及 2015 年 1 月至 6
月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
(5)对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6)查阅公司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出具的书面说明。
2.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的员工人数
2014年12月 2013年12月31 2012年12月31
公司名称 2015年1-6月
31日 日 日
同益实业 125 125 145 142
前海同益 12 10 0 0
1-3-2-30
苏州创益 28 28 35 32
北京世纪豪 2 2 4 15
(2)公司及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人数
公司名称 项目 2015年1-6月 2014年12月 2013年12月 2012年12月
养老保险 126 122 142 142
医疗保险 126 122 142 142
同益 生育保险 126 88 100 93
实业 失业保险 126 122 142 142
工伤保险 126 122 142 142
住房公积金 125 122 137 144
养老保险 13 10 0 -
医疗保险 13 10 0 -
前海 生育保险 13 6 0 -
同益 失业保险 13 10 0 -
工伤保险 13 10 0 -
住房公积金 13 10 0 -
养老保险 28 26 33 31
医疗保险 28 26 33 31
苏州 生育保险 28 26 33 31
创益 失业保险 28 26 33 31
工伤保险 28 26 33 31
住房公积金 28 26 33 31
养老保险 2 2 4 12
医疗保险 2 2 4 12
北京 生育保险 2 2 4 12
世纪豪 失业保险 2 2 4 12
工伤保险 2 2 4 12
住房公积金 2 2 2 14
1-3-2-31
根据公司的陈述,公司及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员工总数
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部分员工入职时间较晚,公司无法在当月为其购买社保和
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2 年至 2014 年,公司购买生育保险
的员工人数少于其他险种的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
办法》的规定为农村户口的员工购买了第三档医疗保险,购买该档医疗保险的员
工无法办理生育保险。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已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
险规定》(2014 年 11 月 6 日颁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
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 年 2 月 9 日颁布),为全体员工
缴纳了生育保险。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海同益 2015 年 1 月-6 月购买
社会保险的人数多于实际人数的原因系:公司、前海同益每月为员工购买了社会
保险后该员工离职,从员工离职后的下个月开始,公司、前海同益将不再为上个
月离职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3)公司及子公司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① 深圳地区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深圳
14% 8% 14% 8% 14% 8% 11% 8%
养老 户口
保险 非深圳
13% 8% 13% 8% 13% 8% 10% 8%
户口
深圳
6.5% 2% 6.5% 2% 6.5% 2% 6.5% 2%
医疗 户口
保险 非深圳 0.5% 0.5% 0.5% 0.7%
0.20% 0.20% 0.20% 0.20%
户口 或 0.6% 或 0.6% 或 0.6% 或 0.5%
深圳
1% - 0.5% - 0.5% - 0.5% -
生育 户口
保险 非深圳
1% - 0.2% - 0.2% - 0.2% -
户口
失业 深圳
0.4% - 0.4% - 0.4% - 0.4% -
保险 户口
1-3-2-32
0.6%
0.25% 0.25% 0.25%
工伤保险 - - - 或 -
或 0.5% 或 0.5% 或 0.5%
0.25%
住房公积金 5% 5% 5% 5% 5% 5% 5% 5%
注:非深圳户口员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每年存在两个数据,主要是因为深圳市
在每年7月会进行比例调整。
② 北京地区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养老保险 20% 8% 20% 8% 20% 8% 20%或 18% 8%
医疗保险 10% 2%+3 10% 2%+3 10% 2%+3 10%或 9% 2%+3 或 2%
生育保险 0.8% -- 0.8% -- 0.8% -- 0.8%或 1% --
失业保险 1% 0.2% 1% 0.2% 1% 0.2% 1%或 2% 0.2%或 1%
0.3%或
工伤保险 0.3% -- 0.3% -- 0.3% -- --
0.7%
住房公积金 12% 12% 12% 12% 12% 12% 12%或 10% 12%或 10%
注:北京个人缴纳医疗保险部分为2%+3元,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3元为
重大疾病统筹。
③ 苏州地区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社会保险 0.20 0.105 0.20 0.105 0.20 0.11 0.20 0.11
住房公积金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1-3-2-33
(4)公司和子公司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
2016年1-6月
公司名称 项目 2014年度(元) 2013年度(元) 2012年度(元)
(元)
养老保险 796,103.81 1,633,330.20 1,267,900.29 959,263.85
医疗保险 208,550.94 414,250.40 309,225.13 270,754.29
生育保险 45,162.51 36,556.19 27,229.85 23,277.61
同益实业
失业保险 22,692.45 46,393.43 52,446.00 27,967.52
工伤保险 11,846.29 25,796.23 37,825.91 41,143.32
住房公积金 317,634.35 645,645.85 557,714.75 463,459.60
养老保险 67,424.40 49,793.00 - -
医疗保险 17,234.12 10,077.57 - -
生育保险 3,775.52 887.66 - -
前海同益 1,844.16
失业保险 2,595.24 - -
工伤保险 1,997.32 1,496.40 - -
17,290.00
住房公积金 22,530.00 - -
养老保险 30,974.40 99,321.80 90,218.60 102,791.20
医疗保险 15,487.20 49,878.70 45,534.80 52,758.90
北京世纪 生育保险 1,238.94 3,990.26 3,662.05 4,288.21
豪 失业保险 1,548.72 4,966.09 4,586.83 5,425.21
工伤保险 464.64 1,496.40 1,395.72 1,675.32
住房公积金 18,582.00 59,596 54,975 63,718
养老保险 163,863.56 344,255.87 307,292.49 253,389.30
医疗保险 27,310.59 51,633.79 40,972.33 33,785.24
生育保险 10,924.24 22,950.39 20,486.17 16,892.62
苏州创益
失业保险 5,462.12 17,217.38 20,486.17 16,892.62
工伤保险 10,924.24 22,950.39 20,486.17 16,892.62
住房公积金 87,393.90 183,603.13 163,216.78 131,429.63
(5)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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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及子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存在违反社保和
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形。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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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继军
佘文婷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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