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振亚 联系电话:0512-629385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永伟 联系电话:0512-629382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4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7次
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募投项目投
资进度调整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
关于天孚通信提高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额度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
关于天孚通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东吴
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5 年度内控自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
关于天孚通信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东
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6
年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不适用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履行承诺
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 是 不适用
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承诺: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追梦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
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朱国栋、王志弘及公司董事于守妍、谢
犁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股东苏州天特、深圳乾振、杭州丰泰、重庆
麒厚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监事李恒宇、王显谋、鞠永富承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邹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谢犁、于守妍同
时承诺,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
本公司/本人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本人违反前述承诺
减持股票的,减持收益归天孚通信所有,本公司/本
人将在发生违反承诺减持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减持收
益支付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本公司/本人
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
2、稳定股价的措施:
A、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是 不适用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B、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预案按照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依次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则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程序。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 公司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c 公司
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上述 b 和 c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c 项条件为准。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股份的决议后,公司股票若
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可以终止本次股份回购。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程序。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
币 2,000 万元;b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为
准。
④控股股东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控股股东可以停止本次股份增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程序。
③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b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为
准。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本次股
份增持。
⑤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⑥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需要履行上
述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
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
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
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
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
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
是 不适用
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公司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或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孚通信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天孚仁和将以
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时天孚仁
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
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措
施。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天孚仁和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天孚仁和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违反前述承
诺不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或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
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直至天孚仁和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天孚通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
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2)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本人
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4、主要股东持股意向的说明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作出说明:天孚仁和作为天孚
通信的控股股东,严格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
是 不适用
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
的十二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
过天孚通信总股本的 2%;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
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天孚
通信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
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天孚仁和减持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天孚仁和在减持股份前,应
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作出说明:
本人作为持有天孚通信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严格
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
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意向减
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的 40%,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
整)。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
人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
欧洋出具书面承诺:如应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高安市社会保险基
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天孚通信、
高安天孚需为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或天孚通信、高安天孚因未按照有关规
定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承担任何
罚款或损失的,其愿在毋需天孚通信、高安天孚支付
是 不适用
对价的情况下共同承担所有相关补缴和赔付责任。若
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天孚仁和/
邹支农/欧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违反前述承诺拒
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孚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的,以天孚仁和
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
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
孚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
何罚款或损失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
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
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6、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和主要股东朱国栋
出具了《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如今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享受外
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被国家有
关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所得税款,将共同承担公司补缴
(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
费用。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邹
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 是 不适用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拒
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的,公司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
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
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朱国栋违反前述
承诺拒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的,公司在以后年度应分
配给朱国栋的现金分红中,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
扣除。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和保证本公司长
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
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并
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
孚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
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
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2、本公司(本人)在被法律
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相竞争的业务,不会
直接或间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
(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 是 不适用
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3、本公司(本人)承诺,
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天孚通信和
高安天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
(本人)将立即通知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并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让予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违反承诺的约
束措施: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
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天孚仁和/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
天孚造成损失的,天孚仁和/朱国栋将在发生违反承
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
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天孚仁和/朱国
栋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
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
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
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
未支付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
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
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
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朱国栋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本公司(本人)在被
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天孚通信及其全资子公司高
安天孚的资金,不得与天孚通信、高安天孚之间发生
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
本公司(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
和减少与天孚通信、高安天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
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
天孚通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高安天孚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
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孚通
信及其股东以及高安天孚的合法权益。违反承诺的约
束措施: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
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天孚仁和/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
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
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
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其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
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给
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
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
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
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
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振亚 李永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