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振亚 联系电话:0512-629385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永伟 联系电话:0512-629382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4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7次

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募投项目投

资进度调整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

关于天孚通信提高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额度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

关于天孚通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东吴

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5 年度内控自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

关于天孚通信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东

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6

年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不适用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履行承诺

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 是 不适用

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承诺: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追梦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

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朱国栋、王志弘及公司董事于守妍、谢

犁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股东苏州天特、深圳乾振、杭州丰泰、重庆

麒厚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监事李恒宇、王显谋、鞠永富承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邹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谢犁、于守妍同

时承诺,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

本公司/本人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本人违反前述承诺

减持股票的,减持收益归天孚通信所有,本公司/本

人将在发生违反承诺减持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减持收

益支付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本公司/本人

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

2、稳定股价的措施:

A、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是 不适用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B、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预案按照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依次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则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程序。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 公司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c 公司

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上述 b 和 c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c 项条件为准。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股份的决议后,公司股票若

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可以终止本次股份回购。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程序。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

币 2,000 万元;b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为

准。

④控股股东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控股股东可以停止本次股份增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程序。

③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b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为

准。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本次股

份增持。

⑤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⑥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需要履行上

述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

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

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

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

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

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

是 不适用

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公司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或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孚通信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天孚仁和将以

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时天孚仁

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

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措

施。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天孚仁和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天孚仁和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违反前述承

诺不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或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

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直至天孚仁和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天孚通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

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2)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本人

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4、主要股东持股意向的说明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作出说明:天孚仁和作为天孚

通信的控股股东,严格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

是 不适用

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

的十二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

过天孚通信总股本的 2%;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

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天孚

通信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

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天孚仁和减持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天孚仁和在减持股份前,应

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作出说明:

本人作为持有天孚通信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严格

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

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意向减

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的 40%,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

整)。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

人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

欧洋出具书面承诺:如应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高安市社会保险基

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天孚通信、

高安天孚需为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或天孚通信、高安天孚因未按照有关规

定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承担任何

罚款或损失的,其愿在毋需天孚通信、高安天孚支付

是 不适用

对价的情况下共同承担所有相关补缴和赔付责任。若

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天孚仁和/

邹支农/欧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违反前述承诺拒

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孚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的,以天孚仁和

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

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

孚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

何罚款或损失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

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

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6、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和主要股东朱国栋

出具了《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如今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享受外

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被国家有

关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所得税款,将共同承担公司补缴

(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

费用。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邹

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 是 不适用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拒

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的,公司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

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

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朱国栋违反前述

承诺拒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的,公司在以后年度应分

配给朱国栋的现金分红中,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

扣除。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和保证本公司长

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

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并

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

孚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

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

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2、本公司(本人)在被法律

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相竞争的业务,不会

直接或间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

(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 是 不适用

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3、本公司(本人)承诺,

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天孚通信和

高安天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

(本人)将立即通知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并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让予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违反承诺的约

束措施: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

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天孚仁和/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

天孚造成损失的,天孚仁和/朱国栋将在发生违反承

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

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天孚仁和/朱国

栋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

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

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

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

未支付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

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

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

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朱国栋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本公司(本人)在被

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天孚通信及其全资子公司高

安天孚的资金,不得与天孚通信、高安天孚之间发生

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

本公司(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

和减少与天孚通信、高安天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

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

天孚通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高安天孚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

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孚通

信及其股东以及高安天孚的合法权益。违反承诺的约

束措施: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

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天孚仁和/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

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

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

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其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

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给

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

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

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

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

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振亚 李永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9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孚通信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