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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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西藏天路 股票代码:600326 公告编号:临 2016-32 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

都高争”)

本次担保金额:经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

路”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控股子公

司昌都高争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以下简称“民生

银行拉萨分行”)贷款 24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担保事项属于

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西藏天路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

额为 5.50 亿元人民币。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西藏天路无逾期对外担保事宜。

一、担保情况概述

西藏天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9 日以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 9 人,实际表决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昌都高争向民生银行拉萨分行贷款 2400 万元(贰仟

肆佰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并收取 1%的担保费用。该笔担保贷款属于

控股子公司昌都高争向民生银行拉萨分行申请 1 亿元授信额度的剩余

贷款,前期向民生银行拉萨分行贷款 7600 万元(柒仟陆佰万元)人民

币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 年 5 月 28 日

注 册 号:915403005857686046

住 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特贡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蔡亮

注册资本:肆亿贰仟万圆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各种水泥制品、商品熟料、石膏、石粉、石灰碎石的

生产、加工和销售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62%股权。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91339.86 万

元,负债总额 52895.76 万元,所有者权益 38444.09 万元,营业收入

21074.5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88.08 万元。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经西藏天路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控股子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昌都高争”)向建设银行昌都支行贷款 2.5 亿元人民

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 7 年(2015 年 6 月 28 日放贷);经西藏天路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高争建材向中信

银行拉萨分行贷款 1 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 1 年(2016 年 2

月 1 日放贷);经西藏天路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

子公司昌都高争贷款 76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2016 年 8 月 1 日放贷),

贷款期限 1 年;经西藏天路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

股子公司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 1 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2016 年

7 月 19 日放贷)。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昌都高争贷款 2400 万元人民币提

供担保,该笔贷款与上述 7600 万元人民币贷款均为昌都高争向民生银

行拉萨分行申请 1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金额为 5.50 亿元人民币。

西藏天路无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西藏天路控股子公司,公司将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风险。

四、担保的期限和方式

由于上述担保行为尚未发生,本次董事会为昌都高争提供担保期

限为 1 年,后续实施情况,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为了保障控股子公司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3 万吨熟料外储存库等项目建设及投资需求,

稳步推进公司“做强建材业”的战略目标,董事会同意为昌都高争向

民生银行拉萨分行贷款 24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并收取 1%的担保费

用。

2、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收取 1%的担保费用。

六、备查文件

1、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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