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北特科技使用
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807 号)批准,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1,024,557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35.02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736,279,986.14 元,募集资金净额 717,836,589.91 元。以上募集资金业经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3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使用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计划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4 个亿的闲置
募集资金以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自有资金不超过 2 个亿,闲置募资资
金不超过 2 个亿,同时任意时点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不得超过 4 亿。
三、内控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北特科技使用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
理财,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北特科技使用自有资金以及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春奎 郑 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