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来源:深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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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深圳蓝星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认购人”)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

二 0 一六年八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8月8日签署:

甲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

乙方:深圳蓝星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1栋1楼1109

法定代表人:邓树校

以上甲方和乙方在本补充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则称为

“一方”。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且其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欣龙控股;股票代码:000955),注

册资本人民币为53,839.5万元,股份总数为53,839.5万股。

2. 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 甲方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的山西华卫

药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的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0%的股份,同时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A股);

4. 甲方作为发行人同意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乙方

作为认购人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向其非公行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双方已于

2016年7月6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甲方拟向乙方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5.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

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甲方拟调整本次重组配套募集

资金总额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

补充协议,以兹双方恪守。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中的释义与《股份认购协议》中的释义一致。

第二条双方同意调整《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甲方作为发行人同意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不超过 1,2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乙方作为认购人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向其非公行发行的不超过

1,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三条

3.1 本补充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 《股份认购协议》生效。

3.2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如果该变更需要

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则应自取得该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4.1 本补充协议构成《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2 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

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4.3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作本

次重组申报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深圳蓝星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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