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认购人”)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 0 一六年八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8月8日签署:
甲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
乙方: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1层A、B座
法定代表人:张哲军
以上甲方和乙方在本补充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则称为
“一方”。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且其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欣龙控股;股票代码:000955),注
册资本人民币为53,839.5万元,股份总数为53,839.5万股。
2. 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甲
方控股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77.00%的股权,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持
有甲方16.73%的股份。
3. 甲方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的山西华卫
药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的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0%的股份,同时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A股);
4. 甲方作为发行人同意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乙方
作为认购人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向其非公行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双方已于
2016年7月6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甲方拟向乙方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6969.898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5.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
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甲方拟调整本次重组配套募集
资金总额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
补充协议,以兹双方恪守。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中的释义与《股份认购协议》中的释义一致。
第二条双方同意调整《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甲方作为发行人同意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不超过 6,413.6034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乙方作为认购人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向其非公行发行的不超
过 6,413.603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三条
3.1 本补充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 《股份认购协议》生效。
3.2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如果该变更需要
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则应自取得该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4.1 本补充协议构成《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2 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
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4.3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作本
次重组申报使用。
(此页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