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股票代码:6011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16 年 8 月
声明与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合金”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
行为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实施情况做出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博威合金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特
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各方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和出具的所有文件、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
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
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博
威合金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
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博威合金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
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博威合金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本次交易能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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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博威合金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宁
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
等文件全文。
本财务顾问特别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发行人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和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仅就与本次交易实施结果所涉的相关问题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财产法律权属等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4、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交易实施结果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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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与承诺 ........................................................................................................... 2
目录 ....................................................................................................................... 4
释义 .......................................................................................................................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 7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7
二、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安排.................................................................... 9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1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1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2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程序.......................................................................... 12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3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14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整的情况...... 14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4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5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15
第三节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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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词组具有如下涵义:
博威合金、本公司、公
指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博威有限 指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博威集团 指 博威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康奈特、标的公司 指 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博威集团有限公司、谢朝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博众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宏腾
交易对方 指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恒运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泽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博众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博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宏腾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宏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运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恒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宏泽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股权
冠峰亚太 指 冠峰亚太有限公司
见睿投资 指 宁波见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鼎顺物流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顺物流有限公司
博威合金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康奈特 100%股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金
天源评估 指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锦天城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5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敬请注意,本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
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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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博
威集团、谢朝春、博众投资、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等共 6 名股东合计
持有的宁波康奈特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15 亿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
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本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
合的方式购买博威集团、谢朝春、博众投资、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等
共 6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宁波康奈特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 亿元。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康奈特 100%股权
天源评估以 2016 年 1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天源评报字[2016]第 0039
号《评估报告》,对宁波康奈特 100%股权进行了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
为 150,129.23 万元。根据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宁波康奈特 100%股
权的整体价值确定为 150,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谢朝春、博众投
资、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宁波康奈特 40%的股权,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博威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宁波康奈特 60%的股权。
各交易对方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及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占宁波康奈特的 交易作价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序号 交易对方
股权比例(%) (万元) (万股) (万元)
1 博威集团 60.0000 90,000.0000 - 90,000.0000
2 谢朝春 21.9687 32,953.0200 3,476.0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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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宁波康奈特的 交易作价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序号 交易对方
股权比例(%) (万元) (万股) (万元)
3 博众投资 7.0114 10,517.1075 1,109.3995 -
4 宏腾投资 4.4560 6,684.0338 705.0668 -
5 恒运投资 3.3360 5,003.9663 527.8445 -
6 宏泽投资 3.2279 4,841.8725 510.7460 -
合计 100.0000 150,000.0000 6,329.1137 90,000.0000
注:以上股份对价数量计算结果若出现小数的情况,则向下取整数作为本次股份对价的
数量;若发行价格调整的,股份支付数量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 亿元,配
套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及偿还宁波康奈
特银行贷款和关联方的借款、补充宁波康奈特所需流动资金以及支付中介机构费
用。按照本次发行底价 11.17 元/股计算,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
量不超过 13,428.8272 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
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如果募
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
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解决。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 月 29 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
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各方经协商,确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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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9.08 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21,5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即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即每股转增 1 股。除息除权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9.48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63,291,137 股。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22.46 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
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 亿元。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
整。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21,5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即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即每股转增 1 股。除息除权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
低于 11.17 元/股。
二、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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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谢朝春承诺:
①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博威合金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自发行完成之日起第 37 个月起,且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谢朝春无需向博威合金履行股份补偿义务或谢朝春对博威
合金的股份补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谢朝春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并
届时持有的博威合金股份全部解除锁定;
②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以前,本人不转让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
③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博威合金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本次交易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
价格的,本人所取得的博威合金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威合金股份,在其直系亲属或其本人担任博威合
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博威合金股份不超过其上一年末
持股数量的 25%;
⑤前述股份解锁时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前述锁定期的,将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博威集团、冠峰亚太、鼎顺物流作为谢朝春的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前持
有的博威合金股份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交易对方博众投资、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因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而获得的博威合金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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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配套融资投资者自本次发
行取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公司将向博威集团支付现金 9 亿元,向实际控制人
近亲属发行股份、向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员工持股企业发行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
联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决。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本次购买宁波康奈特 100%股权的成交金额为 150,000
万元,根据博威合金、宁波康奈特的审计报告,宁波康奈特的资产总额、净资产、
营业收入或本次交易成交金额占博威合金相应项目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宁波康奈特 博威合金
相关指标的 财务指标
项目 2015.12.31 成交金额 2015.12.31
选取标准 占比
/2015 年度 /2015 年度
资产总额 65,350.65 150,000.00 272,509.18 55.04%
净资产 31,572.97 150,000.00 150,000.00 204,335.15 73.41%
营业收入 35,080.53 35,080.53 291,909.97 12.02%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属于《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
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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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程序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确定筹划
发行股份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博威集团有限公司在越南投资的新能源及其相关资
产事项。
2016 年 3 月 3 日,宁波康奈特股东会决议,同意博威集团、谢朝春、博众
投资、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将各自持有的宁波康奈特股权转让给博威
合金。其他股东均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6 年 3 月 3 日,博威集团、博众投资、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
各自的内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同意与博威合金签订《购买资产协议》,
将各自持有的宁波康奈特股权转让给博威合金。
2016 年 3 月 4 日,上市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
方签署《购买资产协议》,并与博威集团、谢朝春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6 年 3 月 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
2016 年 3 月 21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
2016 年 4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
股本 21,5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即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即每股转增 1 股。除息除权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市公司与博威集团、谢朝春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对补偿方案、盈利补偿的计算及实施等条款进行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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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 2016 年第 38 次会议审
核通过本次交易。
2016 年 6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 谢 朝 春 等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申 请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1452 号)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
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付及过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宁波康奈特的股权变更,并于 2016 年
8 月 1 日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168917943)。宁波
康奈特 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博威合金。
(二)标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问题。
(三)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过渡期间指评估基准日(不含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
间。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本次交易对方博威集团以现金全额补足;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实现的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上述过渡期间损益将根据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后的结果确定。
(四)后续事项
1、公司尚需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博威集团支付现金对价合计
人民币 90,000 万元,向谢朝春、博众投资、宏腾投资、恒运投资、宏泽投资合
计发行股份 6,329.1137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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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尚需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 亿
元,按照本次发行底价 11.17 元/股计算,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
量不超过 13,428.8272 万股。
3、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
及过户,宁波康奈特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已取得实施
所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待实施的后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实质性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涉及的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不存在相关实
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整的情况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因石佳友先生辞去独立董
事职务,选举包建亚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公司总工程师蔡洎华先生因病逝世。
除此之外,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上市公
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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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6 年 3 月 4 日,上市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
方签署《购买资产协议》,并与博威集团、谢朝春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市公司与博威集团、谢朝春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对补偿方案、盈利补偿的计算及实施等条款进行明确和完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
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
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公告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
诺的行为。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
已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及过户,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
产的所有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已取得实施所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待实施的后
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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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1、博威合金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宁波博
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已于 2016 年 3 月 5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博威合金审议本次交易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6 年第 38
次会议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博威合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该审核结果已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4、2016 年 7 月 4 日,博威合金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
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谢朝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
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52 号)该核准文件主要内容已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博威合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实施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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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
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刘建毅 成政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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