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其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彭中天 刘学尧 马敬民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