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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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搜集、整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

有关信息,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提出意见,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以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事

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

准后执行。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

书面承诺保密。 特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事宜,适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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