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浙江天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
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临安市南庄塑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保障其经营所
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本次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费忠新
2016 年 8 月 10 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费忠新
201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