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董
事会审议《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
制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股份发行价格
的议案》的议案前,我们收到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议案及资料,
经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对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根据新的政
策,对于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需经过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已经明确对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调价机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
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且不
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并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由于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价机
制进行了变更,因此董事会拟对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
调整方案作为独立议案进行再次审议。
我们认为,上述对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股份发
行价格调整机制以及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
内容的再次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
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
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志宏 郑锦桥 韩赤风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