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09 0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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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6-04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

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持有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09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8 月 15 日。

一、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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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655,051,8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共计发放现金红利 16,550,518.61 元(含税)。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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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5、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

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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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2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5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部门: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联系电话:0858-3703046(传真)、0858-3703068。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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