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6-04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
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持有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09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8 月 15 日。
一、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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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655,051,8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共计发放现金红利 16,550,518.61 元(含税)。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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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5、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
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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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2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5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部门: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联系电话:0858-3703046(传真)、0858-3703068。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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