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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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6-057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1、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

立合资公司并提供财务资助以收购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

案》。为了进一步深耕城市,提升主营业务实力,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深圳

汇金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金柒号”) 签订投资协议

及相关协议,深圳公司与汇金柒号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双方各持合资公司 50%股

权)并向合资公司提供借款,由合资公司收购长营企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营香港”)持有的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目

标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 8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提供

财务资助以收购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鉴于合资公司由深圳公司与合作方汇金柒号共同控制,合资公司不纳入中

粮地产合并报表范围,深圳公司对合资公司提供的 5.8 亿元人民币借款构成《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财务资助的对象为深圳公司和汇金柒号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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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告

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合资

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深圳公司对合资公司认缴出资人

民币 1,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股权的 50%;汇金柒号对合资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股权的 50%。合资公司不纳入中粮地产合并报表范围。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金额:本次深圳公司拟向合资公司提供的借款总额为不超过人

民币 5.8 亿元。

2、财务资助的利率及利息:深圳公司拟向合资公司提供的借款采用固定利

率计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7.80%。借款利息为借款入帐日起息,至本金还清

日止息,按月计息,每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3、财务资助期限:3 年。

4、资金用途:用于收购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日常经营活

动等。

四、风险防范措施

深圳公司与汇金柒号能够共同控制财务资助对象。公司将密切关注借款对象

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

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深圳公司与汇金柒号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并向合资公司

提供股东借款,是为了收购长营企业(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营电器(深圳)

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收购后项目的顺利运营。本次收购有利于进一步为了深耕

城市,提升主营业务实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若成功完

成本次收购,顺利实现项目开发,将有利于公司在深圳地区拓展新业务,进一步

加快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发展。

本次财务资助的对象由深圳公司与合作方汇金柒号共同控制,财务资助对象

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深圳公司负责,深圳公司能够随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合资公司的另一股东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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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告

金柒号将同时向合资公司提供借款,截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前汇金柒号向合资公

司提供股东借款不少于 5.8 亿元,期限三年,年利率为 7.8%,汇金柒号与深圳

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董事会同意本次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监管规则,公司承诺在本次提供财务

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深圳公司与汇金柒号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并向合资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用于目标股权的收购及项目运营等其他款项。截止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前汇金柒

号向合资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不少于 5.8 亿元。深圳公司或中粮相关方提供股东借

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8 亿元。双方提供股东借款的期限均为三年,年利率为

7.8%。鉴于合资公司不纳入中粮地产合并报表范围,深圳公司或中粮相关方对合

资公司提供的 5.8 亿元人民币借款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

2、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合资公司满足资金需求,保证项目收购

的顺利进行以及合资公司的日后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

要。公司与汇金柒号按照股权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

资助行为公平合理。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控制,公司能及时了解其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信用状况,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提

供财务资助额度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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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告

4、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其他说明

截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完成,公司财务资助余额为 302,234.5 万元,占公

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

50.55%。公司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借款合同

3、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提供财务资助以收购

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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