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一六年八月
目 录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组织单位 .......................... 3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流程 ...................................................... 4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流程.......................................... 8
四、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部控制程序.......................................... 9
五、 激励对象业绩考核 .......................................................................................... 9
六、 附则 ............................................................................................................................ 11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组织单位
(一)参与管理及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
计划)的机构及部门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源部、计划财
务部等。
(二)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职责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机构,负责审议批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
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和修订的计划,上报公司股东大
会审批和外部监管机构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
董事会秘书处和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宜。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和管理,以及实施考核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配套
制度的制定,并上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
4.监事会负责监督业务执行状况及监察公司财务状况,
它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监督内容包括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公司业绩与员工绩效考核的评
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否按照内部制定程序执行等,并
对激励对象名单(授权对象、授予资格、授予数量)和授予
日等进行核实。
5.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具体办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并负责与资本市场、股东、监管部
门、媒体交流和汇报。
6.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
和文档的保存等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健全与完善相应
的管理制度;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日常管理;根据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既定原则和方案初步确定激励对象、评估
结果和授予股权的分配,并报公司董事会;负责员工的日常
沟通;负责拟定相关授予文件,送达授予文件,以及收集签
署后的授予文件;记载跟踪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
变更情况;和计划财务部协调相关财务处理;和董事会秘书
处协调相关法律事宜。
7.计划财务部负责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会计
成本核算,激励对象行权时激励收益的账务划拨,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以及激励对象收益超过本期限制性股票授予
时个人薪酬总水平 40%的超额部分的核算与回收事宜,并将
有关情况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8.人力资源部和董事会秘书处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中的沟通、咨询与投诉。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流程
(一)激励对象确定流程
1.提名: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
重点,人力资源部初步提出激励对象范围,并提交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
2.确认:公司董事会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结果审
定激励范围。
3.核实: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二)激励额度确定流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数量及拟授予每位
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岗位价值、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授予流程
1.确定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提请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并进行相关披露。
2.资格审核流程:激励对象相关资格的审核由公司人力
资源部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
内幕交易行为。由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核实,并
在股东大会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如果需要还需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核
并出具独立的意见书。
3.签订限制性股票协议流程:资格审核完毕后,公司人
力资源部向审核通过的激励对象发送《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激励对象在 5 个工作日内确
认是否接受协议,并返还书面协议。如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
未能按上述要求回复或回复放弃接受授予,则视为自动弃权。
4.验资确认流程: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
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及《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编号等内
容;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宜。
(四)分配流程:人力资源部汇总明细分配表。
上述激励对象确定流程、激励额度确定流程、授予流程
和分配流程如下图所示:
(五)解锁流程:
1.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
1
必须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 内,就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如激
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
弃解锁,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
购后注销。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是否
达到条件审查确认。
3.董事会确认通过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
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因该等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
票股利的解锁事宜,公司向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经交易所
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解锁后激
励对象享有对相应限制性股票的完整权利。
4.同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将该等限制性股票在授予
日后、解锁日前产生并由公司以应付股利形式代管的现金股
利。
5.激励对象在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 号)规定缴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
备注1:窗口期,指允许激励对象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提出解除限制申请的日期段。
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
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6.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若本
次激励对象未来成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
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每年的
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为基数,按 25%
的比例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激励
对象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进行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如下图所示: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流程
(一)沟通、咨询与投诉处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沟通材
料的更新和发布,以及咨询答疑工作。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处
理法律纠纷等工作。
(二)授予和解锁通知以及员工限制性股票变动跟踪:
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通知的发放和变动情况的记录。
(三)账务处理:计划财务部负责授予、解锁、税务处
理和资金收付等行为时的账务处理和对账。
(四)监督、审批、信息披露和备案:由董事会秘书处
完成各项监督、审批、信息披露和备案等工作。
四、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部控制程序
(一)制度和流程控制程序
1.董事会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最终解释和审定机
构。
2.按职能设置各级专门机构负责专项事务。考核和资格
审定等各项重要事务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互相监督。
(二)实施过程的控制
1.通过独立的信息系统降低人为错误。
2.通过培训、咨询和投诉机制,保证计划的有效性和正
确性。
五、 激励对象业绩考核
(一)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管理办法如下:
对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深圳市燃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试行)》
中规定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对于其他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依照《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机构管理人员年度
考评办法(试行)》、《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
部三级机构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绩效管理方案(试行)》、《深
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下属企业三级机构管理人员
绩效管理方案(试行)》和《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人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考核指标进行考
核。
(二)个人绩效等级与限制性股票解锁
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
和不合格。
在授予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激励对
象不能参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每一解锁年度当公司经营业绩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锁业
绩条件时,个人绩效等级与个人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占本
批应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比例关系如下:
个人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占本批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应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良好及以上 100%
合格 70%
不合格 0%
六、 附则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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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