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6-06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00号《关于核准江苏雷科防
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核
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352,548股新股募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
资金。公司在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及时启动了本次重组的非公开发行工作,向6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61,379,310股,募集配套资金889,999,995元,扣除与发行相关
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3,640,995.09元。
以上募集资金情况已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2016年7月15日出具了苏公W【2016】B116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修订稿)》等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的用途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35,800
2 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 3,500
3 奇维科技固态存储产品规模化生产项目 5,200
4 补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动资金 44,500
合计 89,000
为规范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西安奇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维科技”)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奇维科技开设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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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如下:
甲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奇维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完成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89,999,995.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63,640,995.09元。
二、鉴于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甲方拟用于乙
方固态存储产品规模化生产项目5,200万元。
三、乙方已在丙方下属的长安区西部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102862373784,截至2016年8月1日,上述账户余额为人
民币5,200万元。乙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四、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
查与查询。丁方在对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万里、杜鹏飞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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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5%(按照两者孰低原则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
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乙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形的,甲方董事会应当出具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丙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时,应及时
告知甲方及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
如发现乙方确实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十二、如丙方存在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
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丁方应当每年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丁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乙方当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披露。如乙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
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丁方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甲方、乙方及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丁方的上述工作。
十四、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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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起失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其余向有关监管部
门报备。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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