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 2016-052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7 日--2016 年 8 月 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7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8 日 15:
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
安)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8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罗祥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11,973,07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2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
代表股份 111,967,8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2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二、议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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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967,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967,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
的关联股东朱利民(持有公司股份 2,152,432 股)、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股份 9,556,353 股,李凉凉控股)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259,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967,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庞云龙、郑通瑞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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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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