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盛
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审
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
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和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上述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加快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同意公司按照已核准的募集资金用途和金额对全资子公司光大
矿业及赤峰金都进行注册资本增资。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1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5,671,636.55 元。
独立董事:赵荣春、严复海、赵元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