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涉及诉讼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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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6-024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600 余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

断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峰公司”)

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燃气集

团”)

2.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俊峰公

司诉公司损害赔偿的民事起诉状,俊峰公司就公司所属重庆市沙坪坝区童

家桥配气站(以下简称“童家桥配气站”)及其管网设施搬迁,以及土地

租金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送达的传票。

3.案件审理机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案件事实

童家桥配气站系重庆市主城区中环天然气管网干线上的重要枢纽。

1996 年,公司与成都军区成都物资采购站重庆分站(以下简称重庆分站)

达成租赁协议,租地 1250 平方米建设了童家桥配气站。2006 年原租赁协

议到期后,公司又续签 3 年。2008 年,重庆分站在未通知我司的情况下,

将其所属部分用地(含童家桥配气站用地)出让给俊峰公司,用于房地产

开发,俊峰公司于同年 7 月向公司提出搬迁童家桥配气站要求。公司多次

与俊峰公司接洽协商无果。

2015 年 7 月,俊峰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搬

迁童家桥配气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2016)

渝 01 民终 62 号)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同时,《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

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童家桥配

气站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设施,现因未修建完成新的配气站实现替代童家

桥配气站的功能,该配气站若立即拆除又没有其他燃气设施替代的情况

下,必将导致众多单位和居民不能得到燃气的供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因此对俊峰公司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本次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本次俊峰公司以损害赔偿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燃气集团占有俊

峰公司的土地,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在合理预留搬迁过

渡时间的基础上应当依法责令燃气集团搬迁交还土地。俊峰公司诉讼具体

请求为:

1.请求判令燃气集团在三个月内(以鉴定时间为准)将童家桥配气站

及其管网设施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 216 号的土地上搬离并将土地返还

给俊峰公司;

2.请求判令燃气集团赔偿俊峰公司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的土地租金损失 33,157,013.44 元,2016 年 4 月 30 日后以

33,157,013.44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俊峰公司

利息损失;

3.责令燃气集团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搬迁交还土地日止期间,

按月以土地租金 382,925 元每月的标准赔偿俊峰公司租金损失,逾期未支

付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4.责令燃气集团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至判令搬迁童家桥配气站交付

土地日止期间,以土地租金损失的一倍加重赔偿俊峰公司损失,暂计算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为 33,157,013.44 元;

5.责令燃气集团从法院判令其搬迁童家桥配气站交付土地日后逾期

未履行搬迁交付土地期间,按照同期应予赔偿租金损失的双倍向俊峰公司

支付迟延履行金;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燃气集团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 01 民终 62 号。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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