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董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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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大连友谊(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董事会议事的行为准则,除非有主体

限制,其内容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董事会参加人(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工作程序,提高董

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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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行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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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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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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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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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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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认定的其他交易。

决策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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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下。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策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

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五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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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对所议事项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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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

予以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

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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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通过事项中,属于经理职责范围内或授

权经理办理的事项,由经理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

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有权或委托副董事长、董事检查督促会议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应主动掌

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董事会

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适时对本规则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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