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6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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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下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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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一、 项目运作流程............................................................ 5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11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2]14 号)各项财务问题的核查情况 ....................................... 23
四、《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
函[2012]551 号)重点关注问题的核查情况 ....................................... 32
五、对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
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落实情况 .......................................... 40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 44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监高出具的相关承诺的核查意见 ........ 44
八、保荐机构对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44
九、保荐机构对利润分配的核查意见 ............................................ 44
十、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 45
十一、问核实施情况.......................................................... 45
十二、对《反馈意见》中主要问题的核查工作 .................................... 46
十三、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的核查 .............................................. 77
十四、第三次反馈意见问题的核查 .............................................. 82
十五、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相关问题的核查 ................ 88
十六、关于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
意见 ...................................................................... 106
十七、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
修订)》的补充意见.......................................................... 106
(一)关于公司独立性的意见 ................................................. 106
(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核查意见 ................... 107
(三)保荐机构关于先行赔付的承诺 ........................................... 107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 ..................................... 107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履行程序 ................... 107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 ....................................................... 108
十九、其他.................................................................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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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保荐人、本公司、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赫达股份 指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审计机构 指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 指 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398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的行为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董事会 指 赫达股份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赫达股份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告期 指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项目组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赫达股份 IPO 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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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运作流程
(一)赫达股份 IPO 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我公司”、“招商证券”)
IPO 项目在申报条件基本成熟后方能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立项基本流程如下:
1、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内核部实施项目的立项前审查,对
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2、IPO 项目申请人准备立项申请报告等立项必备文件,团队负责人审核后
在必备文件中的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
3、申请人将全套资料提交内核部,内核部审核申请文件的完备性;
4、内核部受理立项,由主审员、法律审核员、财务审核员进行审议出具核
查报告,项目组针对核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5、内核部负责人将申请文件、审核文件汇总提交立项决策机构;
6、立项决策成员中 2/3 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项目立项;反之不予立项。
赫达股份 IPO 项目立项主要过程如下:
立项前质量控制部或内核部的审核时间 2012 年 3 月份
申请立项时间 2012 年 5 月 30 日
立项评估时间 2012 年 6 月
投资银行部经理办公会,由内核负责人、
立项决策机构 保荐业务分管副总裁、投资银行部董事总
经理、执行董事及资深业务人员组成。
(二)赫达股份 IPO 项目执行过程
1、赫达股份 IPO 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保荐代表人 洪金永、陈东阳
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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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组成员 胡林、李超
2、赫达股份 IPO 项目组进场工作时间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阶 段 时 间
辅导阶段 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3 月
内部核查阶段 2012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招商证券受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赫达”或“发行人”)聘请,担
任其本次 IPO 工作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本次保荐工作中,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作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对
于本次尽职调查,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本保荐机构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调查
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
用、股利分配、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我公司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
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财务部、研发中心、纤维素醚事业部、采购部、营销中心
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
(2)多次与发行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行业及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3)与发行人律师和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了沟通,召开中介机构协调
会,核对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所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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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场地;
(5)现场访谈或电话、电子访谈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及客户;
(6)与现场访谈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社保、海关等机构。
针对赫达股份 IPO 项目的尽职调查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调查和发行人的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历次股权变动、重大资产
重组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在设立、股权变更、资产重组中的规范运作
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历次增资情况、与发行人相
关协议;核查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
的情况;核查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
变动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发行人基本情况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
料,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
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
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核查其资产权属及其独立
性,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核查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等;并收集
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所在行业及其上游、下游行业发展发展、同行业竞争状况、
同行业公司情况;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
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
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调查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技术与研发情况,了解发行人
业务与技术
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了解发
行人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经营模式;了解发行人的研发能力和激励措
施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通过查询有关资料,与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发行人员工、主要供应
商、主要销售商访谈等方法,了解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及是否
勤勉尽责。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 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了解关
易 联交易、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并收集相关资料。
董事、监事、高级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声明函等文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件,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兼职
术人员调查 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查阅发行人历次“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
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组织机构与内部控 查阅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制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及决议公告、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
理制度等文件,抽样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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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组织机构的是否健全、运作情况、内部控制环境、股东资金占用等。
财务与会计 对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评估报告进行审慎
核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务事项
例如销售收入的确认、成本计量、存货、应收账款、报告期内的纳税
进行重点核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业务发展目标 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
发行人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
集相关资料。
募集资金运用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
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并收集相关资料。
股利分配 调查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历次股利分配、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等情
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公司或有风险 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
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
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并收集相关资料。
4、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时间及主要调查过程
保荐代表人洪金永、陈东阳于 2011 年 6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
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公司或有风险
等。
5、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
的作用
保荐代表人洪金永,主要负责统筹安排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协调与其他
中介机构及公司之间工作安排,定期召开中介协调会解决项目尽职调查中所遇到
问题。通过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与其他中介机构经办人员沟通、实地调
查及查阅相关工作底稿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对项目的总体质量把关,并具体
负责核查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的合法合规情况;负责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人业务所面临的风险。
保荐代表人陈东阳,主要负责现场尽职调查工作、申报材料的具体组织和安
排。通过调阅工商文件、专业书籍、文件、报告等资料及实地调查、查询、函证、
访谈、走访客户等方式调查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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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财务状况。
项目协办人吴仁军主要负责协助保荐代表人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解决项
目尽职调查中相关问题和完成对部分客户及供应商的走访工作。具体尽职调查工
作包括协助保荐代表人完成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业务与技术调查、同业竞争与
关联交易调查、高管人员调查、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业
务发展目标调查、募集资金运用调查、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其他项目成员胡林主要负责完成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交代的相关工作、
对发行人供应商和部分客户的走访。具体工作包括业务与技术调查、募集资金运
用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协助保荐代表人完成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
序的审核指引相关走访工作。
其他项目成员李超主要负责完成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交代的相关工作、
完成对发行人部分客户的走访。具体工作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同业竞争与
关联交易调查、高管人员调查、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协助保荐代表人完成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
核程序的审核指引相关走访工作。
(三)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内核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
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内核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
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与项目技术指导。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3 月 1 日,投
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工作人员等深入项目现场,参加项目业务协调会,以了解项
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参与解决方案的制订。
第二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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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部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对招商证券所有投资银行保荐项目
进行事后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我公司保荐质量和
效率,从而降低我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投资银行部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
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赫达股份 IPO 项目内核的主要过程如下:
(1)对赫达股份 IPO 项目的现场核查
我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是我公司内核小组的办事机构。2012 年 5 月 28
日至 6 月 1 日,内核部的主审员、财务审核员、法律审核员通过实地查看发行人
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场所,查阅工作底稿,与发行人主要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项目组成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
中出现的问题。内核部现场核查后,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同时,内核部积极与项
目组沟通、讨论,共同寻求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2)内核预审阶段
在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后,内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文字格式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报
告。项目组针对初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回复。内核部、部分内核小组成
员、项目组成员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召开初审会,讨论初审报告中的问题。
(3)出具内核审核报告
内核部根据内核初审会会议对相关问题整理,形成内核审核报告,提交内核
小组审核。项目组对该审核报告提出的问题予以落实并出具回复说明。
(4)内核小组审核阶段
2013 年 3 月 13 日,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由项目组对项目进行陈述并对
委员提问进行答辩,内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
进行核查和充分讨论,从而形成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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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内核会议时间 2013 年 3 月 13 日
谢继军、朱仙奋、沈卫华、王黎祥、刘彤、
参与本次内核会议的成员
张兴、陈鋆、王志雄、温京辉
内核小组成员意见 同意本项目申报中国证监会
内核小组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2、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已核查了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
的委员人数为 9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 人,达到规定人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认为赫达股份已达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公司发行申请材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经表决,内核委员 9 票同意,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符合我公司内核会议
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原则,同意推荐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1、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审核意见
我公司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于 2012 年 6 月对赫达股份 IPO 项目立项申请进行
了审议,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认为:发行人致力于非离子型纤维素醚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同行业中少数具备自主研发并同时大规模生产建材级、医药
食品级纤维素醚的企业之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请项目组关注以下几个问
题:
(1)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2)发行人须尽快取得全部在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发行人须取得山东省政府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托管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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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集体企业改制事项的确认文件。
2、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审核结论
我公司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对于赫达股份 IPO 项目立项申请的审核结论为同
意立项。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发行人曾以资产评估增值调账所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的项目组发现,发行人曾以资产评估增值调账所得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如下:
1995 年 1 月 7 日,山东淄博审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
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淄审事鉴字[1995]3 号)。经评估,发行人全部资产评
估值 2,691.32 万元;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 1,204.70 万元,评估增值 239.35 万元,
增值率 24.79%。1995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依据淄审事鉴字[1995]3 号《资产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调整了相关资产的帐面价值,分别调增相关资产和资本公积
金 239.35 万元。1995 年 2 月 25 日,公司以总股本 479.4425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股数 95.8885 万股,转增后
总股本 575.331 万股。
1995 年 12 月 6 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总股本 575.331 万股为基
数,按每 10 股转增 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
总股本 1,035.5959 万股。本次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包含了发行人根据淄审
事鉴字[1995]3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调增的资本公积金,即全部评估调
增的 239.35 万元资本公积金扣除前次用于转增股本的 95.8885 万元后余额 143.46
万元已全部用于本次转增股本。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认为:发行人以资产评估增值 239.35 万元调增资本公积
金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上述以资本公积金 239.35 万元转增股本的行为
存在瑕疵。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敦促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全体股东名义
采用现金方式补足上述评估增值调整的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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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毕心德已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以全体股东的名义以现金
239.35 万元对评估增值调账部分予以补足,股东出资足额到位。
2、发行人部分增资存在出资瑕疵或未及时履行验资手续。
对此问题,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提出以下解决意见:发行人聘请本次 IPO 发
行人会计师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复核。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对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对公司历次验资情况进行专项复核,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公司设立验资及复核情况
①公司设立时验资情况
1993 年 3 月 25 日,淄博市周村区审计事务所出具了《注册资金验证书》(周
审事验[1993]字第 6-6 号)。经审验,截至 1993 年 3 月 25 日,赫达股份的注册资
金变更为 496 万元,其中个人投资 197 万元。
②验资复核
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对涉及股
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等情况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结论如下:
A、用于折股的集体资产形成
经复核,根据 1992 年 11 月 29 日山东淄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92)淄会字
周估字 2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1993 年 2 月 15 日周村区国资局周国资字[1993]
第 2 号文和 1993 年 2 月 18 日王村镇经委以王经字[1993]13 号文,截至评估基准
日 1992 年 10 月 25 日,设备厂的资产评估底价为 442.81 万元,原淄博石墨化工
设备厂的资产评估底价 442.81 万元,存在将个人投资基金 119 万元(其中,职
工购股款 83.19 万元,设备厂向职工借款 35.81 万元)、国家扶持基金 44.95 万元
计入评估资产、多计评估增值 7.7 万元等错误,且未考虑 1992 年期间新增净资
产。扣减上述错误之后,设备厂的资产评估净值为 271.16 万元,加上设备厂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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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间新增净资产 88.94 万元,共计 360.1 万元,折为集体股 360 万股。折股差
额转入企业积累资金。
其中,原设备厂 1992 年期间形成的新增净资产 88.94 万元包括:设备厂 1992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25 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 25.19 万元,1992 年 11 月新增净利
润 35.47 万元,新增企业积累基金 27.09 万元和企业基金 1.19 万元。
B、《注册资金验证书》注册资金与总股本不一致的原因
赫达股份在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登记机关依据 1988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事项,在 1993 年 3 月 25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所载列的股
份公司注册资金 496 万元系依据《注册资金验证书》(周审事验[1993]字第 6-6
号)的验证结果,与股份公司的实际股本总额 479.4425 万元不一致。
经复核,周审事验(1993)字 6-6 号《注册资金验证书》实际审验的内容并不
反映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方式为:集体股东以其在淄博石
墨化工设备厂拥有的净资产进行出资;内部职工股东以现金出资,并非《注册资
金验证书》所载明的以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出资。具体差异原因及金额如下:
a、根据周审事验(1993)字 6-6 号《注册资金验证书》,所验证的注册资金系
1992 年 12 月 25 日的原账面实有资金数,未按经王村镇经委王经字[1993]13 号
文确认的评估结果和资产折股方案进行验证,由此导致注册资金数额与实收资本
额存在差异。
b、周审事验(1993)字 6-6 号《注册资金验证书》中,国家扶持基金 60 万元,
个人投资中的 77.5575 万元(实属向个人借款);基建设备款 45 万元不能作为股东
出资。
c、周审事验(1993)字 6-6 号《注册资金验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原注册资金
212 万元变更后增加 284 万元。系按注册资金变更方式进行验证。
造成以上差异的原因:淄博市周村区审计事务所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8 年 11 月 3 日颁布并于 198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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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
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
的单位的拨款、投资以及社会集资。”之规定,对赫达股份 1992 年 12 月 25 日的
实有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且按注册资金变更增加的方式验证,未按经王村镇经
委王经字[1993]13 号文确认的评估结果和折股方案验证。
C、验资复核结论
a、截至 1993 年 3 月 25 日,赫达股份已收到股东出资 479.4425 万元。其中,
集体股东以经评估的设备厂资产为基础,加上期间新增净资产,共计 360.1 万元,
折为集体股 360 万股;内部职工等自然人以现金出资 119.4425 万元,形成内部
职工股 119.4425 万股。折股差额已按当时要求转入企业积累资金。
b、以无形资产-技术资料评估作价 8.25 万元出资因存在出资瑕疵,已由股
东毕心德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以现金 8.25 万元补交,公司已将收到的该款项计
入资本公积金。
c、以固定资产-土地评估作价 78.1155 万元出资,已由王村镇人民政府将
镇集体股东投入的集体土地收回,并按原地价 78.1155 万元以出售产权的相应价
款补偿给公司。公司已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全额补偿款。
经复核,赫达股份设立时除集体股东存在以“无形资产-技术资料”和“固
定资产-土地”出资存在瑕疵外,个人股东出资已经足额到位。针对集体股东出
资存在的瑕疵,赫达股份分别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和 2011 年 8 月 29 日进行了
规范,由集体股东和毕心德补交了相应的出资款项。至此,公司设立时集体股东
的出资已全部到位。
(2)第一次股本变更(评估增值调增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2 股)验资
及复核情况
①验资情况
1995 年 2 月 25 日,公司以总股本 479.4425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股数 95.8885 万股,转增后总股本
575.331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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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公司虽然相应调整了会计科目并变
更了公司股本数量,但未及时履行验资手续、也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直至 1996 年公司根据《公司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并重新办理登记手
续时,与第二次股本变更(每 10 股转增 8 股)一起办理了验资手续(淄会周验
字[1996]第 63 号)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1997 年 1 月 30 日领取了注册资
本为 1,035.6 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6717170-6-1)。
②验资复核
2012 年 10 月 26 日,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对本次资
产评估增值调帐并转增实收资本进行复核。经复核,截至 2011 年 8 月 29 日,赫
达股份已经收到股东补足的 2,393,529.32 元。因本次资产评估增值而调增资本公
积金和股本的不规范行为已经得到纠正,股东出资足额到位。
(3)第二次股本变更(每 10 股转增 8 股)验资及复核情况
①验资情况
1995 年 12 月 6 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总股本 575.331 万股为基数,
按每 10 股转增 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总股
本 1,035.5959 万股。1996 年 1 月 5 日,淄博会计师事务所对包括截至本次公积
金转增股本时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验资,出具了《验资报告》(淄会周验字[1996]
第 63 号),确认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金额为 460.2648 万元。截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收资本 1035.6 万元,其中集体股本 374 万元,占 36.1%;个人股
本 661.6 万元,占 63.9%。
②验资复核
2012 年 10 月 26 日,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对本次公
积金转增股本进行了复核。经复核:
A、截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赫达股份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并于 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集体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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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204.00 元,个人股本 2,940,445.00 元。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共计 4,602,649.00 元,其中,资本公积金 3,690,044.04 元,盈余公积金
912,604.94 元(含法定盈余公积金 105,149.08 元)。
B、赫达股份以资产评估增值 2,393,529.32 元调增资本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
相关规定,导致本次以资本公积金 1,434,644.32 元转增股本的行为存在出资瑕疵。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收到毕心德以股东的名义补足的出资 2,393,529.32 元,
并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至此,本次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东出
资已足额到位。
赫达股份本次转增股本时,资本公积金中包含了从“国家扶持基金”转入的
资本公积 774,370.46 元。2012 年 10 月 19 日,淄博市周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
《关于同意并确认“国家扶持基金”处置事项的函》同意并确认公司将上述“国
家扶持基金”转为资本公积金并由公司当时的全体股东享有。
C、赫达股份由于当时对《公司法》理解不够,导致所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
金少于注册资本的 25%,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未造成不利影响。经过历年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得到弥补,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已超过注册资本的 25%,不规范行为已得到纠正。
D、淄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淄会周验字[1996]第 63 号)中
表述的股东出资方式及金额表述不当与实际不完全相符,并不影响公司各股东出
资到位的实质。
(4)第三次股本变更(每 10 股转增 2 股)验资及复核情况
①验资情况
2001 年 2 月 16 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总股本 1,035.5959 万股为基
数,按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总股本变更为
1,242.715 万股。对于本次股本变更,公司虽然相应调整了会计科目并变更了公
司股本数量,但未及时履行验资手续。2008 年 3 月 15 日,山东华盛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验资报告》(鲁华盛会验字(2008)134 号),对第三次股本变更(每 10 股
转增 2 股)和第四次股本变更(每 10 股送 6 股)一并进行审验,确认截至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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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已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
②验资复核
2012 年 10 月 26 日,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于出具了《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对第三
次股本变更行为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赫达股份已
将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计 9,527,381.00 元转为股本。本次用于转增股本的资
本公积来源于王村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扶持企业发展无偿提供资金以及
国家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山东华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鲁
华盛会验字(2008)134 号)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
的有关要求。
(5)第四次股本变更(每 10 股送 6 股)验资及复核情况
2008 年 3 月 15 日,山东华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鲁华盛会验
字(2008)134 号),对第三次股本变更(每 10 股转增 2 股)和本次分红送股一并
进行审验,确认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已将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共计 952.7381 万元转为股本。
2012 年 10 月 26 日,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对本次注
册资本的变更行为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赫达股份
已将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计 9,527,381.00 元转为股本。山东华盛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鲁华盛会验字(2008)134 号)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602 号—验资》的有关要求。
(6)第五次股本变更(每 10 股送 2 股)验资及复核情况
2009 年 10 月 14 日,淄博博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本变更出具了淄
博博诚会师验字(2009)第 03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10 月 14 日,
公司已经将未分配利润 397.666 万元转为股本。
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对本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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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的变更行为进行复核。经复核,截至 2009 年 10 月 14 日,赫达股份已经
将未分配利润 397.666 万元转为股本。淄博博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淄博博诚会师验字(2009)第 036 号)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的有关要求。
(7)第六次股本变更(每 10 股送 20 股)验资情况
2011 年 8 月 31 日,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恒信验报
字[2011]3102 号),就本次分红送股行为和第五次股本变更一并进行验证,确认
截至 2011 年 8 月 9 日止,公司在本次将未分配利润 4,772 万元转为股本。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至 6 月 1 日对赫达股份位于淄博的生
产经营场所、办公区进行了现场核查工作,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召开了内核预审
会。内核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如下:
1、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中充分披露发行人原
材料和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落实情况:
已在招股书说明书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作出充分披露,
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主要原料为精制棉和木浆、钢材、石墨电极(用于石墨类化工设备制造)
以及氯甲烷、环氧丙烷等基础化工原料,生产过程需耗用煤炭、蒸汽和电力等能
源。以建材级纤维素醚为例,2010 年、2011 年和 2012 年,原料成本占建材级纤
维素醚销售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67.55%、71.35%和 63.31%,其中精制棉占建材级
纤维素醚销售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38.05%、39.24%和 31.74%。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纤维素醚的售价和销售毛利率产生了不
同程度的影响。2010 年、2011 年和 2012 年,公司的精制棉采购均价分别为
12,479.27 元/吨、12,864.92 元/吨和 7,832.51 元/吨,同期纤维素醚的平均售价分
别为 33,950.89 元/吨、36,241.11 元/吨、31,732.49 元/吨,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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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和 32.61%。
公司主要原料的月度采购均价和建材级纤维素醚的月度销售均价走势如下
图所示。
主要原料的月度采购均价和建材级纤维素醚的月度销售均价走势图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纤维素醚的毛利率保持了增长趋势,但纤维素醚的毛利率
今后能否继续提升或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存在一定风险。如果今后出现主要原
料的价格涨幅大于纤维素醚的售价涨幅,或者主要原料的价格跌幅小于纤维素醚
的售价跌幅的情形,或者公司不能及时改进工艺、维持产品的品质稳定性、提高
效率、增加产销量,则不排除公司因纤维素醚毛利率下降并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
风险。主要原材料精制棉采购价格对公司纤维素醚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综合毛
利率的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报告期情况:
纤维素醚毛利率 32.61% 25.04% 22.54%
综合毛利率 29.50% 25.44% 23.31%
假设精制棉采购均价上涨 1%,纤维素醚销售价格不变,具体影响:
纤维素醚毛利率 32.40% 24.77% 22.27%
综合毛利率 29.34% 25.22% 23.10%
假设精制棉采购均价上涨 10%,纤维素醚销售价格不变,具体影响:
纤维素醚毛利率 30.54% 22.32% 19.83%
综合毛利率 27.89% 23.29%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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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精制棉采购均价上涨 20%,纤维素醚销售价格不变,具体影响:
纤维素醚毛利率 28.47% 19.61% 17.13%
综合毛利率 26.29% 21.14% 19.11%
2、说明精制棉与纤维素醚的投入产出比,列示报告期各期精制棉的采购量、
实际耗用量、纤维素醚的产量,分析投入产出比的合理性(木浆、精制棉及其
他辅料需要分开披露),若存在用木浆部分替代精制棉的使用,说明木浆与精制
棉的替代关系,同时请列示报告期各期木浆的采购数量及金额,并请结合分析
投入产出比的合理性。并核查精制棉 2012 年采购价格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
落实情况:
(1)精制棉投入产出比分析
报告期内,精制棉的消耗与纤维素醚的产量比例如下:
单位:吨
项 目 公式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采购量(吨) 8,685.45 6,057.29 4,883.09
消耗量(吨) A 8,592.87 6,099.02 4,666.98
纤维素醚产量(吨) B 10,526.75 8,123.78 6,128.85
每吨纤维素醚消耗精制棉 C=A/B 0.82 0.75 0.76
报告期内,公司纤维素醚生产工艺成熟稳定。其中,2010 年和 2011 年,公
司每吨产品所消耗的精制棉的基本维持平稳,2012 年每吨产品所消耗的精制棉
略有上涨。精制棉单耗量出现这一波动的主要原因如下:公司会根据精制棉与木
浆的价格对比以及产品的质量要求,使用部分木浆替代精制棉生产纤维素醚。
在生产部分纤维素醚的过程中,木浆与精制棉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但具体
替代使用的情况受二者采购价格高低对比及纤维素醚品质要求不同的影响。
一般而言,使用木浆代替精制棉,主要是基于当时的精制棉价格较高,且涨
价迅猛,而相比之下木浆的价格较低而稳定,如 2010 和 2011 年上半年,精制棉
和木浆的价格高低对比符合上述情况。2010 和 2011 年,精制棉采购价格的高企
促使公司开发和改进采用木浆代替精制棉的生产工艺,并分别在 2010 和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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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了 376.21 吨和 550.07 吨木浆。2011 年底至 2012 年,精制棉价格不断回落,
木浆的生产已经不再有较明显的成本优势,所以只保留少量木浆生产来满足少量
客户的特殊需求。2010-2012 年,公司木浆投入产出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 目 公式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采购量(吨) 24.04 420.62 597.00
消耗量(吨) A 98.46 550.07 376.21
纤维素醚产量(吨) B 10,526.75 8,123.78 6,128.85
每吨纤维素醚消耗木浆 C=A/B 0.01 0.07 0.06
木浆与精制棉的实际生产过程中,尽管其具有相似的性质,主要成份也均为
纤维素,但不同的来源也使其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差距。典型的如:精制棉的α纤
维素含量普遍高于 99%,但木浆一般能大于 90%即已经较为理想;精制棉的纤
维素聚合度可以高达 2,600 单位以上,而木浆一般则在 2,000 单位以下。所以,
实际使用过程中,在投入相同精制棉和木浆的情况下,木浆的相对得率偏低,所
以如果木浆售价不是明显低于精制棉时,便丧失了成本优势;同时,木浆生产出
产品的粘度普遍不高,不能达到很多层面应用的要求。因此,即使是在 2010 年
和 2011 年精制棉价格高企的时候,公司也没有完全采用木浆替代精制棉,仅是
在生产低粘度产品时采取将木浆,而高粘度产品依然采用精制棉生产。
如果综合考虑精制棉和木浆的消耗量,报告期内公司每吨纤维素醚消耗的精
制棉和木浆基本维持平稳,如下表:
项目 公式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精制棉消耗量 A 8,592.87 6,099.02 4,666.98
木浆消耗量 B 98.46 550.07 376.21
精制棉及木浆合计消耗量 C 8,691.33 6,649.09 5,043.19
纤维素醚产量 D 10,526.75 8,123.78 6,128.85
每吨纤维素醚消耗精制棉和木浆 F=C/D 0.83 0.82 0.82
(2)精制棉 2012 年价格下降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项目组对公司主要精制棉供应商的现场走访,国内精制棉 2012 年精制
棉供给过剩,销售价格持续走低,主要原因如下:精制棉的主要原材料是棉短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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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短绒 70-80%主要用于化纤生产,20-30%用于生产精制棉和棉浆粕;精制棉主
要用于生常产纤维素醚和硝化棉,其中 70%左右用于纤维素醚的生产。最近几年
由于化纤行业效益不佳,导致对棉短绒的需求不足,且有部分棉浆粕企业释放少
量产能用于生产精制棉,导致精制棉的供应相对过剩,销售价格持续走低。
(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2013 年 3 月 13 日,内核小组对赫达股份 IPO 项目进行了审核,审核过程中
内核小组成员主要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持续上涨、主要原材
料采购价格的波动是否会对发行人未来盈利构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对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如下:
项目组详细分析了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纤维素醚毛利率的波动及其原因,且针
对主要原材料精制棉采购价格变动对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
并将相关内容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各项财务
问题的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1、核查过程
(1)查阅赫达股份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文件,评价发
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能够保证内控环境良好。
(2)检查财务部及审计部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了解发行人财务、审
计机构完备性、人员胜任能力、相关岗位牵制情况。
(3)检查公司用友会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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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履职情况。
(5)核查并评价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①调查了解发行人销售组织体系、业务流程、主要岗位及人员配置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以评估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环境。
②执行销售流程抽样测试,抽取报告期客户订单的销售出库单、验收单、收
入记账凭证、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相关记录,核查销售流程文件的齐备性。
③根据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情况,对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和走访。
④核查发行人报告期销售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包括:销售价格明显高于
一般客户;应收账款信用期特别长或者账期大大超过信用期而公司仍然未采取相
应措施;货款一直无法收回,但公司持续与其发生交易等。
(6)核查并评价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①调查了解发行人采购制度、采购流程、供应商管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
评估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环境。
②执行采购流程抽样测试,抽取报告期采购合同及材料验收单、入库单、付
款凭证等相关记录,核查采购流程文件的齐备性以及是否经过适当的审批。
③核查存货盘点记录及固定资产盘点记录,并对报告期底存货和固定资产进
行监盘、抽盘,核查财务部门对采购记录是否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
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④根据报告期发行人采购情况,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和走访。
(7)核查并评价公司资金循环内部控制的执行有效性
①核查发行人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于报告期
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②对银行实施走访和询证程序,核查报告期是否所有的账户均已纳入公司账
内核算,核实发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准确性。
③核查发行人报告期的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打印银行流水单,抽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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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大额资金流动的相关凭证,核查发行人的现金交易情况。
④获取报告期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重点关注发生额较大的账
户,核查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的情况。
⑤通过询问、检查主要客户的收款、供应商的付款等,判断是否存在利用员
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的情况。
2、核查结论
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公司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从整体来看,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业务控制、
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审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得到了有效的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较为完整,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
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错误,有效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地运行。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完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内控环境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1、核查过程
(1)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要求核查公司
的信息披露情况。
(2)查询精制棉、环氧丙烷、液碱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化,与发行人经
营数据进行对比,比较分析公司产品的单位成本、价格、毛利等变化与原材料价
格变化的关系。
(3)对发行人产量与蒸汽、电等能源耗用情况进行分析。
(4)对发行人销量和运费匹配关系进行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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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和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
3、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已经对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中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
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的披露进行了审阅,对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进行了相
互印证,发行人的财务信息披露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
易
1、核查过程
(1)了解发行人报告期的销售结构、销售对象是否发生变化,收入确认标
准是否发生变化。
(2)对报告期公司的营业收入、毛利率、费用率、净利润变动进行分析。
(3)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
策等手段刺激销售增长。
(4)打印海关报关文件,核查公司出口数据,了解出口客户所在国家和地
区对进口发行人产品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
3、核查结论
经核查,赫达股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
和产品类别确定了收入确认标准,报告期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
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核查过程
(1)获取公司管理层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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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编制的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清单,关注关联
方股东、关联方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股东及董事、高管信息是否发生变更。
(2)结合客户与供应商走访情况,获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股东信息,核
查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新增客户、供应商(含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通过走访银行并查阅银行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等文件,核查发行
人的关联担保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
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
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
的合理性
1、核查过程
(1)抽取报告期的主要客户对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进行函证。
(2)对报告期的销售收入进行穿行测试,核查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
报关单、验收证明等文件,以核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公司主
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的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了解销售的真实性和商品的最
终使用情况。
(3)分析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的变动情况。
(4)分析发行人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流与收入的匹配
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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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 2012 年度现场走访的基础上,以函证方式核查 2013 年度、2014 年
度发行人向经销商卡尔迪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货物的情况。
(6)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
(7)核查报告期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发生变更。
2、核查结论
发行人于报告期保持了谨慎、合理的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收入》的规定。报告期公司的收入、毛利率变动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经营
情况。
(六)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1、核查过程
(1)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函证,核实交易金额、经营性往来余额并与发
行人账务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抽查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凭证,核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及验收,对
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3)实地走访报告期的重要客户和新增大额客户,了解客户所购货物用途,
最终产品去向;调查客户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办人并核查与发行人关
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通过查阅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销售真实性以及是否通
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4)对报告期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核实交易金额、经营性往来余额并与
发行人账务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实地走访报告期重要供应商,了解供货交易真实性及其供货能力,核
查发行人是否与供应商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
流动。调查供应商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办人并核查与发行人关联方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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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真实存在,与发行人均为正常的销售
与采购的关系,与发行人没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联系,销售与采购交易真实。
(七)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
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1、核查过程
(1)了解公司存货核算的会计政策、存货内控管理制度与流程是否发生变
化。
(2)获取年底存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盘点记录和会计师盘点总结报告。
(3)对年底的存货进行现场监盘、抽盘,查看公司的存货管理制度是否得
到遵守,核查期末是否存在残次存货。
(4)获取会计师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计算底稿,获取公司关于资产减值准
备的说明。
2、核查结论
发行人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执行定期盘点制度,盘点程序得到了
有效执行。经测试 2011 年和 2012 年期末公司存货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基于谨慎
性的考虑,对其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2013 年末公司闲置的锅炉和福川公司的
部分设备因改变用途而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对其提取了减值准
备。
(八)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
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1、核查过程
(1)核查发行人的资金内控执行情况。
①打印发行人最新贷款卡信息;②抽查发行人现金盘点和银行账户定期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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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③核查关键岗位设置情况,出纳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划分是否清晰;④抽查
大额资金收支单据,核查银行存款及现金收支是否按制度权限进行审批,所涉及
交易事项是否真实;⑤查阅公司内审部门对资金内控的检查记录。
(2)抽查现金凭证,核查发行人报告期现金销售和现金采购情况。
(3)通过银行流水核对发行人的银行日记账,对发行人的现金的缴存和提
现进行核查;查阅发行人报告期的现金日记账,核查大额现金流进、流出及交易
的真实背景,交易对象信息等。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发行人现金交易占比很低,没有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
利影响。
(九)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1、核查过程
(1)核查发行人是否通过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
经核对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帐龄划分情况,根据发行人的坏帐准备计提标准
对其坏帐计提金额进行测算,发行人应收账款帐龄划分准确,坏帐计提比例报告
期保持一致标准。
检查发行人的存货管理系统,核对其存货计价方式。发行人存货计价方式为
加权平均法,报告期内其存货计价方式未进行过变更,不存在通过采用“先出库
再入库”等人为方式调整存货库龄或其它会计要素的情形。
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方式和证据,发行人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
入》的规定,报告期未发生变更。
(2)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
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粉饰业绩的情况。
①抽取公司 2013 年、2014 年 12 月收入确认的部分合同、出库单、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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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等文件,并与重大客户函证、现场走访记录进行比对,发行人在会计期末不
存在突击确认销售和通过放宽信用政策等手段剌激销售增长的情形。
②经核对发行人报告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情况并与存货增幅
进行比对,发行人不存在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的情况。
③经核查公司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明细,公司无已支付广告或展览公司
而未结算的款项,公司不存在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的情形。
④经核查公司员工薪酬发放情况,公司平均职工薪酬逐年增长,发行人不存
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的情形。
⑤经核查报告期重大合同、抽查销售出库单、验收单等文件,发行人报告期
销售行为真实,不存在引进临时客户,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粉饰业绩的情形。
(3)检查发行人银行对帐单,核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动情况。
经审阅,发行不存在频繁的现金收支,未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干的大额资金
流动,不存在短期内相似金额的资金流进又流出的情形,不存在大额的采购资金
退回的情形,不存在员工以及个人与发行人之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
(4)关注交易金额大幅超过正常水平的单笔交易,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背
景、是否真实。
经核查,报告期发行人未发生过交易金额大幅超过正常水平的单笔交易。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利润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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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重点关注
问题的核查情况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1、核查过程
(1)取得公司报告期全部银行账户清单,打印报告期银行资金流水和征信
报告。公司所有的账户均已纳入账内核算,银行帐号的开设符合相关制度和规章,
银行征信系统未出现违规记录。
(2)核查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3)核查报告期底发行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并核查未结算的
原因。对于长期挂账未结算对方的主营业务、资金进行核查,是否为关联方及发
生往来的经济背景。
(4)根据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走访和核查结果,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
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等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核查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单位。
获取走访客户和供应商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5)核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大额资金支付情况,判断公司
是否存在利用非流动资产项目转移资金的情形。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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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
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1、核查过程
(1)结合内部控制的测试,评价发行人销售内控是否发生变化,核查发行
人的销售模式、销售收入会计政策是否发生变更。
(2)根据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走访和核查结果,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
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核查是否存在既是客户
又是供应商的单位。获取走访客户和供应商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3)抽查发行人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验收单等文件,并按照重要性
原则实地走访客户,公司于报告期销售的产品按照一贯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不
存在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发行人不属于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的情况,
不存在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或关联方不存在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
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
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1、核查过程
(1)取得发行人关联方名单。核查关联方经营范围,了解公司关联方及其
他利益相关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相似业务(如:共用采购渠道或销售渠
道、共用经营场所,相同供应商或相同客户)或上下游关系的情况。
(2)核查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相近,关联方是否存在
与发行人共用主要原材料的情形,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原材料成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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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了解公司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与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人员、资
产、财务情况,检查关联方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确定是否存在关
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不存在共用采
购渠道或销售渠道、共用经营场所,不存在相同供应商或相同客户的情况。不存
在发行人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
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
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1、核查过程
(1)获取最新保荐机构的关联方清单,核查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
的关系。
(2)获取向发行人股东名单核查是否有 PE 机构股东;
(3)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调查和实地走访,核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是否与保荐机构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
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形。经
保荐机构对全体股东进行核查,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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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
期成本,虚构利润
1、核查过程
(1)核查报告期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异常,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
大差异,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判断是否存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的情况。
(2)抽查原材料采购合同,核查标明的单价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采购数
量是否与入库单记载的数量一致,金额是否与支付凭证记载的金额一致。
(3)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确认原材料入
账金额的正确性。
(4)结合供应商走访程序和对主要供应商的工商资料和背景调查,判断是
否存在异常情况。
(5)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年度单耗变化和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
人工成本、固定成本等分摊计算方法,分析其合理性;并编制单耗表和毛利率分
析表,进行分析比较。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
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
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
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1、核查过程
通过核查发行人销售客户清单,不存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
2、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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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没有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
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情况。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
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1、核查过程
(1)获取发行人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月度成本计算明细表,评估发行人的成
本内控是否有效,抽取主要产品若干月份成本计算明细表,复核计算过程是否按
照既定成本核算制度进行。
(2)核查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是否发生异常变动,并与化工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3)结合对公司订单、存货余额的核查,分析报告期各期期末存货各明细
科目余额构成的变化,是否与订单需求相匹配。
(4)核查报告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主要成本项目的结构比
重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变动原因。核查主要产品中原材料的构成是否稳定,分析
变动原因。
(5)获取报告期在建工程的相关文件,抽取大额在建工程支出凭证进行检
查,核查在建工程项目确认入账价值的过程及其依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异常。
(6)核查报告期固定资产项目确认入账价值的过程及其依据以判断是否存
在异常。
(7)结合对存货盘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实地观察情况,判断存货、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存在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
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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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1、核查过程
(1)抽查发行人的工资发放表,检查报告期公司是否进行降薪。
(2)统计公司报告期内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报告期较以前年度的变化情况。
(3)统计淄博市化工类上市公司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比较。
(4)核查公司报告期的社保缴纳情况和劳动派遣情况,检查是否少缴社保
费用以规避工薪支出。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
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1、核查过程
(1)获取报告期发行人期间费用明细表,分析主要费用支出、占同期收入
比例的变化,检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核查报告期费用项目是否异常增长,对发行人 2013 年和 2014 年 12
月份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和期后发生大额费用的核查,判断是否存在跨期费用情
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
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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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持了一致。
(2)根据发行人管理层的坏账计提政策,核查发行人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
是否充分,关注账龄划分的正确性以及单项金额重大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
项坏账计提的合理性。
(3)核查公司存货的使用情况。公司化工产品主要根据订单计划安排生产,
石墨类化工设备大部分根据客户要求定制生产,期末的库存商品、在产品及原材
料均不存在跌价的情况。
(4)核查发行人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公司固定资产均为与生产经营密切
相关的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总体成新率较高,运行情况良好,对存在减值迹
象的情况,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核查发行人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
状态良好,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减值等资产的减值估
计,符合自身业务情况,减值估计充分。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
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核查过程
(1)针对公司先期投资的本次募投项目之一“4,000 吨/年纤维素醚项目(医
药级)”取得相关文件。
(2)针对公司先期投资的本次募投项目之一“20,000 吨/年纤维素醚项目(建
材级)一期工程(年产能 10,000 吨)”取得相关文件。
(3)针对福川公司 2012 年投资建设年设计产能为 10,000 吨的原乙酸三甲
酯扩产项目(首期设计年产能 5,000 吨),取得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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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报告期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具体明细,获取转固依据文件。
(5)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结合现场查看程序检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是否恰当。
(6)核查折旧费是否计提正确。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使用状态时间等人为调节的方式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以调节经营业
绩的情形。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
的情况
1、核查过程
(1)发行人 2013 年营业收入相比 2012 年增长 0.82%基本持平,净利润相
比 2012 年下降 9.92%,不属于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增长较大的情形。
(2)核查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情况。取得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和主要原材料
采购价格,将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产品价格受主要原
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进行了敏感性分析。
(3)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和会计处理。获取政府补助批文、银行进账单,
核查政府资金的付款单位和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核查
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2、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特点,对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
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经过分析和讨论,上述相关事项不存在导
致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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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的落实情况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入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了解了同行业市场同期的
变化情况,访谈了主要客户了解下游市场情况,访谈了纤维素行业协会相关人员,
获取相关统计数据,查阅了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年报,并与发行人报告期的
财务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与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
化情况一致。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发行人不属于经销商或加盟商占比
较高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收入政策,查阅了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收入确
认依据、处理方法,并与申报会计师进行沟通。
保荐机构抽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部分销售合同、对应的发货单、验收单、
收款凭证、发票等,根据合同条款复核发行人的收入确认的原始单据、收入确认
时点,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行业
惯例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
入的情况。
3、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发行人的销售收入明细,分析了发行人各期主要
客户的变化情况。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了函证,并实地走访主要新增
客户,核查主要客户销售是否真实以及主要合同的履行情况。通过获取主要客户
承诺函,查询股东信息,查询公开披露信息,核查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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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抽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部分销售合同、对应的发货单、验收单、
收款凭证、发票等,核查发行人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收入以及主要客
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之间是否匹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合理,会计期末不存在
突击确认销售收入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
额与销售合同金额匹配。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匹
配,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匹配。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不存在期
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关联方名单,通过对发行人主要股东、主要客户
及供应商、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等的核查,对发行人报告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
了审慎核查。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
报告期收入的增长的情况,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不存在占比大幅下降的情况,不
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成本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和耗用情况,将发行人
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材料的价格及其走
势进行了比对,并分析了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发行人产能、产量之间
的匹配关系,分析发行人报告期料、工、费的波动情况及其合理性。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行情相符,不
存在显著异常情况。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合理。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成本核算方法、报告期各期的成本核算情况,
检查了原材料成本、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摊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
准则的要求,报告期的成本核算方法保持了一贯性。
3、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和函证,对发行
人与供应商报告期内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成本确认情况等进行了确认,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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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访谈记录。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其股东不存在关
联关系。发行人不属于外协或外包方占比较高的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存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流程的内部控制,经
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健全有效的有关存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保荐机构会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期末存货实
施了监盘、抽盘。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申报期各期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等进行了分析,关注发
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较大、存货周转率较低的情况。保荐机构将发行人存货周
转率与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申报期各
期末存货余额明细及构成,获取了发行人申报期内主要产品成本构成明细表,检
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转成本以虚增利润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情况与财务报表数据相符。
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
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建立的存货盘点制度与报告期实际执行情况相符。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表,了解发行
人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情况、分析申报期各期间发行人期间费用增减
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一致、主要明细项目的变动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保荐机构复
核了会计师对发行人申报期各期的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的工作底稿,未发现发行
人有大额、异常费用跨期入账的情况。
保荐机构查询了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将发行人期间
费用率情况与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构成项目不存在异常或变
动幅度较大的情况。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相比
处于合理水平。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保持了一致
性,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合理匹配,不存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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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研发支出表、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以及进度文
件、同发行人研发人员进行了交谈,了解了在研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来研发的
主要方向,了解研发项目的支出构成情况以及研发项目各阶段的工艺状况。保荐
机构向发行人财务人员详细了解了研发支出的列支方式,向申报会计师了解了发
行人研发支出列支方式的准确性等。
经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发行人的研发行为以及工艺进展相匹配。
3、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签署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支出核算情
况,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
期内已足额计提了各项贷款利息支出。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金拆借之
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占用相关方资金或资金被相关方占用等情形。
4、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员工花名册、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员工工资
明细表,了解发行人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查询当地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员
工工资水平,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
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之间不存在显著
差异。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政府补助的相关批准文件、政府补助支付凭证、
以及发行人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保荐机构查询了会计准则规定,询问了会计
师、发行人关于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以及与资产相关相关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
会计处理方式、递延收益分配期限方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
2、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适用的税收政策,以及发行人对相关税
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
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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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本次仅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监高出具的
相关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关于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
体诚信义务的相关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了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
预案并出具相关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就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有效的约束措施。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相关承诺,失信补救措施进行了核查,并取得相关工作底稿。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出具的相关承诺合法、合理,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制定了有效的失
信补救措施。
八、保荐机构对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生
产经营产生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老股东不参与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变更;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
况没有发生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治理结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的经
营规划和计划以及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等不会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经营持续、稳定。
九、保荐机构对利润分配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利润分配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
批程序。本次利润分配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影
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本次利润分配不影响发行人营运资金需求、分配比例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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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分配完成后可分配利润未大幅减少,分配方案合理。
十、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并在合理、必要、适当及可能的调查、验证和
复核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审计机构山东和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验证和复核:
1.核查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其签字人员的执业资格。
2.对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专业报告与《招股说明书》、本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进行比较和分析。
3.与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项目主要经办人多次沟通以及通过召开例会、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对相关问题
进行讨论分析。
通过上述合理、必要、适当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
与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一、问核实施情况
2014 年 4 月 14 日,保荐机构召开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问核会议,
由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内核小组成员针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
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所涉及的重点事项对保荐代表人进行逐项问核,问核成
员从专业的角度对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充分性进行问询和讨论,并形成问
核意见。
本次问核会议时间 2014 年 4 月 14 日
谢继军、王黎祥、陈佳、何慧婷、林菁、洪金永、陈
参与本次问核的成员
东阳
问核小组成员主要意见 详细回复对客户、供应商、工程承包方、银行等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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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情况,包括:发函设定条件、发函覆盖率、回函情
况、函证存在的差异情况及处理措施。
问核结果 通过
保荐代表人针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所涉及的尽
职调查重点事项所采取的核查措施在本次问核会中进行了陈述,并对问核成员的
问询逐一回答。
十二、对《反馈意见》中主要问题的核查工作
(一)问题 1 核查
问题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1992 年发行人设立时对淄博石
墨化工设备厂资产评估情况及发行人设立验资情况,说明对设备厂的评估及作价
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2)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是根据当时有效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
存在超权限审批、注册资本及发起人人数不足、工商登记不规范、内部职工股发
行超范围、超比例及未及时托管等瑕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逐一明确披露相关瑕
疵及其解决方式,说明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瑕疵是否构成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针对反馈问题 1,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相关文件,包括淄墨化字(1992)第 36 号文、山东
淄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92)淄会周估字 2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周国资字【1993】
第 2 号文、王经字(1993)第 13 号文、周国资字[2012]20 号文、淄博市周村区审计
事务所出具《注册资金验证书》(周审事验[1993]字第 6-6 号)、淄会周验字(96)
第 63 号验资报告、鲁体改函字【1996】307 号《关于同意确认淄博赫达股份有
限公司的函》、鲁政股字【1996】251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关于对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托管情况及集体
企业改制事项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批复》(鲁政字[2013]10 号)、《关于清理定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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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993]115 号)、山东
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托管情况及
集体企业改制事项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批复》(鲁政字[2013]10 号)等。
2、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当时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依据设立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和验资,履行了必要程序,由于实际操作和适用
法律不当致使资产评估和验资中存在的瑕疵,已及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和规
范,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设备厂的评估及作价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集体资产流失等情形,且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
议和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根据当时有效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
时存在超权限审批、注册资本及发起人人数不足、工商登记不规范、内部职工股
发行超范围、超比例及未及时托管等瑕疵,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均已
按照国发[1995]17 号文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了规范,取得了山东省有权部门的批准和确认,并在山东省工商局重新登记注册,
目前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及风险隐患,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
障碍。
(二)问题 2 核查
问题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1995 年和 2002 年集体股权转让所履
行的法律程序,说明资产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造成
集体资产流失,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针对反馈问题 2,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 1995 年和 2002 年集体股权转让时的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对淄
博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评估的报告》(淄审事鉴字[1995]3 号)、周国资字
(1995)第 7 号《关于资产评估底价的确认通知书》、《关于深化发展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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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试行意见》(周发[1993]110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行方案》(周发[1994]84 号)、《关于在全镇范围内进一步深化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镇办集体企业产权出售的实施方案》(王发[1994]13 号)、《集
体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书》、评报字(2002)第 56 号《评估报告书》、《关于淄博市王
村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售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王政发
[2002]2 号文)、《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书》(王政
发[2002]3 号文)、2002 年 6 月 25 日,王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毕心德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周村区人民政府对王村镇政府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集体
股权出售相关事宜的确认的批复》(周政字[2012]30 号)、《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托管情况及集体企业改制事项合法性予以确认的
批复》 鲁政字[2013]10 号)、 关于淄博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权所有者证明》、
王政发[2002]2 号文、 关于深化发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行意见》周发[1993]110
号文)等。
(2)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当时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1995 年和 2002 年集体股权转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
方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不存在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或其他
损害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未损害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因上述
股权转让引发任何产权或债权债务等的争议和纠纷,不存在可能的潜在纠纷。
(三)问题 3 核查
问题 3、(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国家扶持基金”的性质及相关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国家扶持基金的处置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
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金流失。(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
查公司 1996 年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所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注
册资本的 25%的情况对发行人合规性的影响,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性障碍。
针对反馈问题 3,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相关文件,包括周国资字[1993]第 2 号文、《关于淄博赫达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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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1992 年免税基金的处理意见》(周国字【1995】第 28 号)、《乡镇企业执
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农字[1993]第 157 号)、
《关于同意并确认“国家扶持基金”处置事项的函》、《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
定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
贸企[1996] 895 号)等;
(2)查阅工商变更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国家扶持基金的处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没有造成
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没有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隐
患和法律纠纷。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以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
法》关于“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5%”的规定。但由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法定
公积金转股本的审核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公司登记机关对本次法定公积金转为
股本准予变更登记。而本次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仍然高于
原有账面法定公积金的余额。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的盈余公积金的用途,本次
转增股本后发行人留存的盈余公积金余额并未因法定盈余公积金减少而增加发
行人的风险责任或造成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且上述法定盈余
公积金转增股本发生于 1995 年,之后历年发行人均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使之
保持在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标准之上,不规范行为已得到纠正。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当年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因此,发行人 1996 年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所留存的法定盈余
公积金少于注册资本的 25%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碍。
(四)问题 4 核查
问题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 2009 年
分红送股未办理工商登记情况对发行人合规性的影响,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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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馈问题 4,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淄博博诚会师验字(2009)第 036 号《验资报告》、《关于对山东赫
达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
(2)查阅工商变更材料;
(3)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对相关事项的说明;
(4)对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了走访;
(5)山东省工商局出具证明。
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未及时办理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属于不符合《公
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但是基于当时
主管部门职责衔接的客观原因和对相关经办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足的情况,发行
人并不存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没有因此损害股东、债权人和第三方的
合法利益,未造成市场的负面影响,故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也没有就此对发行人处
以行政处罚。(2)对于 2009 年实施分红送股方案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的情况,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已经予以确认,并聘请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验资并出具复核意见,且已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
的变更手续,上述瑕疵已得到弥补。(3)上述行为发生在报告期之外,发行人已
据此采取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避
免再次发生类似不规范情况。因此,上述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质性障碍。
(五)问题 5 核查
问题 5、(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内部职工股
的审批(包括审批时间、审批数量)、发行(包括首次发行、配股、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时间、发行数量)、转让、托管(包括托管时间、托管数量、托管
的持有人与实际的持有人是否相符)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托
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的专项意见。(2)请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东名单及股权结构图,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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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历次变动情况及目前发行人股东持股情况,对目前股东是否合法持有发行
人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核查意见。(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对每一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
关系等情况。
针对反馈问题 5,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同意淄博石墨化工设备厂组建“淄博赫达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周体改字(1992)90 号)、《关于同意确认淄博赫达股
份有限公司的函》(鲁体改函字[1996]307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鲁政股字[1996]251 号)、《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
托管情况及集体企业改制事项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批复》 鲁政字[2013]10 号)、 关
于同意淄博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试点公司的批复》(淄证管办字[1997]44 号)、
《关于淄博市王村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售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批复》(王政发[2002]2 号);
(2)查阅天恒信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17 号);
(3)查阅发行人三会文件;
(4)查阅发行人工商变更材料;
(5)查阅 2012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与齐鲁股交中心签署的《公司股权登记
托管协议》;
(6)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全部股东进行了逐一核查,取得股东签署的《股东
核查确认表》;
(7)对无法现场核查的股东,通过互联网视频或录音录像方式进行核查;
(8)对报告期内因继承和赠与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身份及持股情况与股
权托管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已现场取得相关股东签署的《股东核查确认表》;
(9)取得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取得《股份质押和争议情况的证明》、《股份集
中托管证明》和最新的股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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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毕心德、杨爱菊、毕文娟和毕于东进行访谈,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
访谈纪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存在超越审批权限以及超比
例、超范围发行问题,对此,发行人已依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规范,并已取得政
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托管真实、合法,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全体股东均已对其股东身份及持股情况的真实、合法
性等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结合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历次变动情况及目前发行人
股东持股情况,发行人股东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和包括信托
持股在内的其他股份代持关系,未因此发生纠纷或存在潜在纠纷。
保荐机构认为,毕心德、杨爱菊、毕文娟和毕于东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之日
起即存在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毕心德、杨爱菊、毕文娟和毕于东
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
(六)问题 6 核查
问题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注销北京分公
司、淄博工业气体厂、热能环保工程技术研究院、王村赫达宾馆的原因,说明上
述主体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规避发行条件的情况。
针对反馈问题 6,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相关公司的注销登记材料;
(2)查阅发行人三会文件;
(3)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4)通过网络查询;
(5)取得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的证明文件。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原属的分支机构北京销售分公
司、淄博工业气体厂、热能环保工程技术研究院和王村赫达宾馆,成立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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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对上述企业申请注
销登记,目的在于依法完善企业终止的程序,不存在通过注销分支机构以规避发
行条件的情形。
(七)问题 7 核查
问题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淄博涵娅食品
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实际从事的业务。
针对反馈问题 7,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2)近三年(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购
发票及销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
(3)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4)查阅该公司注销登记相关材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淄博涵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实际从事的主
要业务为向进口商采购进口瓶装葡萄酒和橄榄油并在本地区销售,属于其经营范
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
(八)问题 8 核查
问题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外兼职的单位是否与发行人发生交易。
针对反馈问题 8,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
其出具的兼职情况说明及相关声明;
(2)取得发行人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交易的采购合同、发票、
入库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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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发行人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交易进行统计分析;
(4)通过查询公司财务系统、银行流水等方式,了解公司是否与兼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兼职单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保荐机构认为,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液碱
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存在兼职情况的董事、监事的兼职单位之间不存在交
易行为。
(九)问题 10 核查
问题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孙征文辞职
的具体原因。
针对反馈问题 10,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三会文件;
(2)查阅孙征文的辞职报告;
(3)对孙征文进行访谈,取得其签字确认的访谈纪要。
保荐机构认为,孙征文辞职的具体原因系由于兼任职务较多、日常事务繁忙
等个人原因。
(十)问题 11 核查
问题 11、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
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
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
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项目是否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
查意见。
针对反馈问题 11,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淄博市环保局及其周村分局、莱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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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350 亿粒/年纤维素植物胶
囊(一期 35 亿粒/年纤维素植物空心硬胶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淄博市环保局向赫尔希公司出具《关于山东赫尔希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350 亿粒/年纤维素植物胶囊(一期 35 亿粒/年纤维素植物空心硬胶囊)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淄环报告表[2014]72 号);
(4)查阅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000t/a 纤维素醚项目(建
材级)环境影响报告书》;
(5)查阅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出具《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00t/a
纤维素醚项目(建材级)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
(6)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00t/a 纤维素
醚项目(建材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淄环审[2012]97 号);
(7)现场查看公司经营场所,访谈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及现场工作人员,了
解公司环保法规执行情况、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
(8)通过互联网搜索,查询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污染事故受到
行政处罚;
(9)走访附近居民,了解公司生产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0)走访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了解公司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是否存
在因违反环保法规受到处罚。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拟投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建和拟建项目均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已获得相关环
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
(十一)问题 12 核查
问题 12、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
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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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
否完善。
针对反馈问题 12,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安全生产的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
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53 项安全管理制度;
(2)查阅发行人商业保险相关材料;
(3)取得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莱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出具证明;
(4)取得淄博市周村区安监局评为 2011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安
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证书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证书;
(5)现场查看公司经营场所,访谈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及现场工作人员,了
解公司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
(6)通过互联网搜索、走访周边居民等方式,了解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内控制度,
安全设施运行正常,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不存在安全隐患,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安全生产方面的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问题 13 核查
问题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生
产过程和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是否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
题或受到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针对反馈问题 13,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质量控制制度相关文件;
(2)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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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的访谈;
(3)通过互联网搜索查询;
(4)取得淄博市周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
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过程和产品不存在重大质量和
安全问题,未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质量监督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三)问题 14 核查
问题 1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
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公司“五
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针对反馈问题 14,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分类统计发行人员工人数及工资;
(2)与发行人所在地的化工行业上市公司、当地政府公布的年度城镇职工
工资水平等数据进行对比;
(3)获取发行人各月工资发放明细和员工名册;
(4)取得发行人缴纳社保、公积金的相关凭证;
(5)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有关承诺;
(6)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
新区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村管理部、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莱阳分中心出具的证明;
(7)取得公司与劳务派遣合同签署的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
务的许可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
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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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按照国家及地方
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其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发行人未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针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缴纳部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已做出承诺,确保发行人不会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而遭受任
何经济损失;发行人报告期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
会对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任何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四)问题 15 核查
问题 15、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约为 45%。(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按内、外销分别披
露前五大客户各期销售金额、内容及占比,报告期内各期新增或减少的客户金额、
占比及变化原因,各期向经销商销售的金额及占比;补充披露向上海秦远进出口
有限公司销售的主要内容及同类销售占比,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否对
其最终销售情况进行了解,发行人向其销售单价与同类销售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
异,说明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
节中补充披露各期内外销毛利率,差异和变化原因分析;(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
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内外销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
针对反馈问题 15,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海秦远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查验发货单、发
票、验收单、货款的回收情况,并对其执行穿行测试程序,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2)对上海秦远公司的销售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
(3)对上海秦远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了报告期发行人与上海
秦远公司的交易情况,查阅上海秦远公司的工商资料,并取得其出具与发行人无
关联关系的声明。经访谈,上海秦远公司从 2002 年起已开始与发行人发生购销
业务,与发行人已保持十几年的合作关系,该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统计发行人销售给上海秦远公司的产品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并
与发行人销售给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的售价进行比对,销售单价不存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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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查看上海秦远公司的经营场所和仓库,查阅了上海秦远公司的纳
税申报报表、销售收入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报告期大额销售
商的销售合同等资料。经核查,上海秦远公司所购发行人产品报告期内已全部实
现销售,2013 年 44.3 万元库存余额已于 2014 年全部实现销售。
(6)取得并查阅公司确定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结合公司销售模式、相关
交易合同条款,核查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特
点,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对。
(7)取得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核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发货
及验收,核查报告期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8)取得公司收入明细账、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并将应收账款、预
收账款借方发生额与营业收入进行分析比较。
(9)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公司客户的销售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
对于未回函客户的销售额和余额实施替代测试,并对期后收款情况进行检查。
(10)取得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内销销售收入与开具发票情况,将
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者进行比对,经核查未发现异常。
(11)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客户档案、
销售合同、发货单、发票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核查客户收款凭证并
与银行流水进行比对,核查销售真实性以及是否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
款回收的情况。
(12)对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大额新增客户进行访谈,取得客户的工商资
料及其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声明等资料,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13)取得海关出口数据资料,将销售记录与出口报关单、提单、发货单、
销售合同、发票等单据进行核对。
(14)将外销收入与免抵退税申报表核对,结合收入确认原则,检查出口收
入的真实、完整,经检查,未见异常。
(15)打印大额海外客户的征信报告,检查国外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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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等信息。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向上海秦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销售商品的行为
真实,销售单价略低于公司向其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是互惠互利的正常交
易行为,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也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交易定价异常的情况,上
海秦远向发行人所采购商品已全部实现销售,不存在滞销、残次等库存积压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外销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
定,销售收入真实。
(十五)问题 16 核查
问题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 2014 年末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较 2013 年
末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在建工程陆续转固导致。请在招股说明书相应章节中(1)
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的各项项目进度,在建工程转固、借款费用资
本化是否合规;(2)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各类产品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应生产线
的实际生产能力是否匹配,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固,
分析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产能变化与固定资产投入是否匹配;(3)说明建材
级素醚项目一期工程(10000 吨/年)、医药食品级纤维素醚 4000 吨/年工程转固
后实际达产情况,补充披露 2014 年发行人产能利用率较往年下降的原因,后续
募投项目达产后是否有能力消化新增产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内容
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
针对反馈问题 16,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核查固定资产资产类别划分是否正确;
分析比较报告期固定资产原值、折旧、余额及变动情况;
(2)获取工程项目备案资料,查阅在建工程明细账,核查在建工程构成各
项目归集的内容是否准确;
(3)获取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核查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的付款
时间、工程完工交付时间及设备到货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追查至记账凭证,
核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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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工程设备部有关生产装置改建、停产检修的资料,了解改扩建和
新增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情况;
(5)结合固定资产盘点,现场查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核查在建工程完工
转固后的实际达产情况;
(6)核查银行借款合同条款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固定资产投入是否匹配;
(7)核查借款费用资本化是否合规,在建工程资本化利息金额是否正确;
(8)比较分析各期在建工程增加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支付的现金”金额是否匹配。
(9)查阅行业著作、访谈行业专家,了解公司纤维素醚等化工产品的生产
工艺流程、所需原料、投入产出比等关键指标;
(10)访谈公司工艺研发人员、生产部负责人,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
艺,所需原料比例及各环节的所需反应时间,制约产能的关键环节,核实理论数
据与公司生产的实际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11)获取各生产装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备案文件、设备采购合同和
安装合同、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了解公司新增装置的设计产能;
(12)获取工程设备部有关生产装置改建、停产检修的资料,了解其对公司
产能变化的影响;
(13)现场查看生产装置,并与会计师对各生产装置中制约产能的核心设备
(反应釜和干燥设备)进行盘点,并随机询问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了解关键生产
设备的反应时间、实际生产使用情况等信息,核查实际产能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设计产能是否相应匹配;
(14)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及设备采购发票等财务资料,检查在建工程转固
时间与产量增长的匹配关系,分析产能变动与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
变动之间的匹配关系。
(15)实地查看公司车间生产线及生产过程,检查公司车间投料记录、员工
考勤表、生产记录、检修记录等,查看是否存在闲置设备,生产记录的设备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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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与实际产量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16)统计各年度的精制棉、氯甲烷、环氧丙烷等主要原料采购总量(包括:
查看采购合同、入库单、出库单、采购发票、银行付款单据,并对供应商进行函
证并访谈主要供应商),将上述主要原料的出库记录与财务和生产车间盘点的生
产装置月度消耗原料统计表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差异;核查年度用电
量和蒸汽使用量(供电部门的月电费单和经双方确认的月度使用蒸汽数量表、银
行付款单据)。
(17)统计 ERP 系统自产的产成品产品检验单和入库单,合并计算全年产
量。
(18)根据产品产量和原材料消耗量编制单位产品消耗表,比较分析各年度
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和能源等主要指标变动情况,不存在异常。
(19)检查库存商品入库验收单、贸易类采购合同、采购发票、访谈相关成
品供应商、生产调度人员,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委外生产或者将外购纤维素醚混作
自产产品入库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余额波动合理,在
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各类产品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
应生产线的实际生产能力匹配,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产能变化与固定资产投入匹
配。
保荐机构认为 2014 年纤维素醚装置的产能利用率低于 2013 年和 2012 年,
主要是 4,000 吨/年医药级纤维素醚项目在 2014 年释放产能,以及 1 万吨/年建材
级纤维素醚项目在 2014 年 3 月投产释放产能所致,属于新项目投产初期的正常
现象。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在产品种类、成本控制、质量稳定性和供货能
力等方面更具有竞争力,产销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新增的产能将逐步被消化。
(十六)问题 19 核查
问题 19、关于存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结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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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商品的主要构成进一步分析披露存货余额尤其是库存商品在 2014 年大幅增长
的原因,说明上述库存商品的后续销售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各类存货库
龄,减值政策及未计提存货减值的原因,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
减值政策和实际计提的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内容发表核查意
见,说明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
针对反馈问题 19,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存货明细账、核查报告期存货构成情况;
(2)比较分析报告期存货各项目变动情况,库龄划分是否正确,分析变动
是否合理;
(3)查阅生产车间、仓库入出库记录,对库存商品发出情况进行计价测试,
核查期末库存商品计价及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
(4)查阅供货合同、发货记录、抽取发货单、对方收货单,并与库存商品
收发存明细账进行核对,核查库存商品后续销售情况;
(5)复核存货盘点明细表、存货监盘表对存货数量和品质状况的记录情况,
核查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是否合理,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进行监盘或抽盘,核查
库存商品是否账实相符;
(7)获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财务资料,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存货减值政策和实际计提的差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库存商品 2014 年末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
系根据客户合同约定提前备货及产能扩大、产销量增加所致;发行人各期末存货
余额构成合理,库存商品主要为执行合同持有,后续销售良好,不存在积压情形。
发行人存货库龄大部分在一年以内,经测试,报告期除了 2012 年末原乙酸三甲
酯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8.31 万元外,其他存货的可变现
净值均高于成本,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与同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减值政策和实际计提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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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问题 27 核查
问题 27、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
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针对反馈问题 27,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三会文件;
(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
(3)查阅《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 年-2016 年)》。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
配政策。
(十八)问题 28 核查
问题 28、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
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针对反馈问题 28,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进行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1)核查过程
①访谈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建立情况,包
括财务制度建立、财务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核算等;
获取了发行人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核查了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发行人在财务制
度中明确了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
②检查财务部及审计部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了解发行人
财务、审计机构完备性、人员胜任能力、相关岗位内部牵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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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检查公司会计核算系统,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会计电算化核算情况。
④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文件,评价发行人的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能够保证内控环境良好。
⑤访谈了审计委员会成员、内审部门负责人,了解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
门设置及人员构成情况,检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履职情况。
⑥通过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对主要客户函证及访谈、核查客户回
款等程序并评价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⑦通过执行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存货盘点、对主要供应商走访、函证
等核查并评价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⑧通过对银行实施走访和询证程序、打印银行流水、检查现金日记账和银行
日记账等核查并评价公司资金循环内部控制的执行有效性。
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
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
(2)核查结论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制订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
保证其实施,发行人设置了财务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所聘用人员
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各自岗位工作;发行人各关键岗
位执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并定期执行了岗位轮岗制度;发行人严格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等管理;发行人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财务会计核算已全部实行电算化,能够保证数
据的准确性。会计核算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财务报告编制具有良好
基础。
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公司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内控环境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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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经营情况
(1)核查过程
①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及财务报告编制流程。
②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进行比较,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③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资料,确认所引用的数据与已审财务报
表数一致。
④利用重新计算和分析程序,结合发行人生产情况,核查存货与产能利用率、
存货构成与产销率的匹配情况,核查产能、产量与主要原材料、人工及能源耗用
是否匹配;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核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
费用等是否匹配。
⑤对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和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对投入与产出情况
进行分析。
(2)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已经对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中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
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的披露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资料与
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对财务信
息和非财务信息进行了相互印证,发行人的财务信息披露已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
3、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
(1)核查过程
①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结构、销售对象是否发生变化,收入确认原则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发生变化。
②结合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毛利率、费用率、净利润变
动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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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等
手段激进确认收入的情况。
④核查发行人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存在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的
交易真实性及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⑤核查发行人采用经销商模式销售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⑥打印海关报关文件,核查报关单、公司出口数据,了解出口国家对进口发
行人产品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按照产品种类确定了符合合同约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收
入确认标准,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
出,受毛利率下降及利息支出增加等因素综合影响,净利润略有所下降。
4、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
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核查过程
①获取公司管理层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编制的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清单,关注关联方股
东、关联方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股东及董事、高管信息是否发生变更。
②结合客户与供应商走访情况,并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主
要客户、供应商的股东信息,核查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③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核查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
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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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
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1)核查过程
①对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②对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进行截止性测试,核查销售合同、发票、
出库单、经客户签收的发货单据等文件,以核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根据重要性
原则选取重要客户和大额新增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了解销售的真实性和商品的最
终使用情况。
③取得海关出口数据资料,将销售记录与出口报关单、提单、发货单、销售
合同、发票等单据进行核对。
④打印大额海外客户的征信报告,检查国外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信息、信
用评级等信息。
⑤核查主要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在正常的信用期之内;打印发行人银
行流水,将账户信息与客户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客户的货款回收是否来源于真实
客户。
⑥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的变动情况。
⑦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流与收入的匹配情
况,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
⑧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
⑨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特殊会计
处理事项。
⑩核查公司销售退回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保持了谨慎、合理的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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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的收入、毛利率变动反映了公司的真
实经营情况。
6、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1)核查过程
①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函证,核实交易金额、经营性往来余额并与发行人
账务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②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收入确认凭证,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及签收,对客户
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③实地走访报告期内的重要客户和新增大额客户,了解客户所购货物用途,
最终产品去向;调查客户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办人并核查与发行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抽查重点客户的期后回款凭证并与银行流水进行比对,核查销
售真实性以及是否通过第三方账户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④实地走访报告期内的重要供应商和新增大额供应商,对报告期内的主要供
应商进行函证,核实交易金额、经营性往来余额并与发行人账务数据进行比对,
核查发行人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真实存在,与发行人均为正常的销售
与采购的关系,与发行人没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联系,销售与采购交易真实。
7、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
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1)核查过程
①查阅发行人的存货会计政策、存货盘点制度,了解发行人对存货的盘点计
划及安排,是否形成书面盘点记录,盘点结果记录是否完整,关注发行人不同时
期存放存货的仓库变动情况,核查发行人盘点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因仓库变
动而未纳入盘点的存货。
②获取报告期内存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盘点记录,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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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存货实施监盘或抽盘。核查是否有异地存放或代外单位保管的存货,对异地
存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实施盘点或函证。
③对主要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发出情况进行计价测试,核查期末原材料、库存
商品计价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存货虚增挂账,少转成本的情形。
④核查期末是否存在残次存货,以及存货的质押情况。
⑤结合报表审计,对存货发出实施计价测试,期末对存货是否跌价实施测试,
核查期末存货跌价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⑥将发行人毛利率、存货余额占比、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
核查发行人存货结转的准确性。
⑦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为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将应计入生产成本项目的
支出列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核算和列报的情况;是否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或第三方转移成本,以降低期末存货和当期营业成本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对存货执行定期盘点制度,盘点程序得到了有效执行。报告
期期末,经测试,公司生产的原乙酸三甲酯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存在减值情
形, 2012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8.31 万元,其他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均高于成本,
无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8、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
的不利影响
(1)核查过程
①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现金管理相关制度,核查发行人现金收支、费用开支等
审批权限、支付流程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核查发行人的资金内控执行
情况。
打印发行人最新贷款卡信息;②检查发行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③核
查关键岗位设置情况,出纳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划分是否清晰;④抽查大额资金收
支单据,核查银行存款及现金收支是否按制度权限进行审批,所涉及交易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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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真实;⑤核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户,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公司统
一管理的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款项的收支;⑥核查公司内审部门对资金内控的检
查记录。
②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销售和现金采购情况。
③通过银行流水、贷款卡核对发行人的银行日记账,对发行人的现金的缴存
和提现进行核查;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核查大额现金收支情况,
交易对象信息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坐支现金的情形。
④结合财务报表审计,核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未达账项是否真实。
(2)核查结论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资金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了具体
的管理程序和结算原则,发行人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本公司资
金管理内控原则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现金交易保留了完整的内、外部原始凭证,
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占
比较低,未对公司会计核算基础造成不利影响。
9、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1)核查过程
①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存货、收入等主要科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是否发生变更。
②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
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人为
改变正常经营活动,粉饰业绩的情况。
③检查发行人银行对帐单,核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动情况。
④核查发行人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核查业务性质,是否存在费用挂
帐、资金占用的情形。
⑤关注大额交易的合理性,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背景、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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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指标波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利润操纵行为。
(十九)问题 30 核查
问题 30、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纤维素醚生产装置设计产能的
披露是否正确。
针对反馈问题 30,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行业著作、访谈行业专家,了解公司纤维素醚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工
艺流程、所需原料、投入产出比等关键指标;
2、访谈公司工艺研发人员、生产部负责人,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
所需原料比例及各环节的所需反应时间,制约产能的关键环节,核实理论数据与
公司生产的实际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3、获取各生产装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备案文件、设备采购合同和安
装合同、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了解公司新增装置的设计产能;
4、获取工程设备部有关生产装置改建、停产检修的资料,了解其对公司产
能变化的影响;
5、现场查看生产装置,并与会计师对各生产装置中制约产能的核心设备(反
应釜和干燥设备)进行盘点,并随机询问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了解关键生产设备
的反应时间、实际生产使用情况等信息,核查实际产能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
产能是否相应匹配;
6、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及设备采购发票等财务资料,检查在建工程转固时
间与产量增长的匹配关系,分析产能变动与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变
动之间的匹配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各类产品产能的计算方法,与
相应生产线的实际生产能力匹配,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产能变化与固定资产投入
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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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问题 31 核查
问题 31、招股说明书中表述:“本公司是国内同行业中少数具备自主研发并
同时大规模生产中高端型号建材级、医药级和食品级非离子型纤维素醚的企业之
一,是国内少数自主掌握医药缓释、控释制剂专用 HPMC(CR 级)生产技术并
实现批量生产的企业之一。目前,本公司纤维素醚在产销规模、生产技术、产品
种类、产品质量稳定性和环保措施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国内同行业企业中名列
前茅”,“公司作为国内非离子型纤维素醚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请保荐机构核
查上述表述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针对反馈问题 31,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的相关研究报告、刊物等公开信息;
2、对国内纤维素醚行业专家进行访谈;
3、访谈了国内纤维素醚同行业企业;
4、对客户进行访谈。
为避免歧义和误导性陈述,招股说明书将“本公司是国内同行业中少数具备
自主研发并同时大规模生产中高端型号建材级、医药级和食品级非离子型纤维素
醚的企业之一,是国内少数自主掌握医药缓释、控释制剂专用 HPMC(CR 级)
生产技术并实现批量生产的企业之一。目前,本公司纤维素醚在产销规模、生产
技术、产品种类、产品质量稳定性和环保措施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国内同行业
企业中名列前茅”的类似表述予以删除。
上述内容作了如下修改:“本公司具备自主研发、生产中高端型号建材级、
医药级和食品级非离子型纤维素醚的能力,掌握了医药缓释、控释制剂专用
HPMC(CR 级)的生产技术,在纤维素醚产销规模、生产技术、产品种类、产
品质量稳定性和环保措施等方面有较强竞争实力。”
同时,招股说明书删除了“公司作为国内非离子型纤维素醚行业的领军企业
之一”的相关及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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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问题 32 核查
问题 3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了相关行业数据,请保荐机构核查数据的真实
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
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
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针对反馈问题 32,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引用的经济统计数据与原文、国家统计局网站、工业和信息化网站等
公告信息进行了核对;
2、查阅中国纤维素协会《中国纤维素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纤维素醚行业
细分市场研究及重点企业竞争力调研报告》、《工作简报》和《中国纤维素醚》等
行业刊物等专业刊物和研究报告;
3、访谈国内纤维素醚行业专家、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负责人,了解相关报
告的编写组织情况、相关数据的来源;
4、在访谈客户和供应商时,了解相关产品及原料的市场供需变化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了相关行业数据真实准确,引用的数据来源
于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编写的相关刊物,该等刊物和研究报告并非针对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而准备的,并非公司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发行人没有为此支付费用或
提供帮助(根据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统一要求报送年度统计数据及按协会章程缴
纳会费的情形除外)。发行人所引用的行业数据不是来源于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
公开资料,也不是来源于保荐机构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二十二)问题 33 核查
问题 3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
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
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
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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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针对反馈问题 33,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走访淄博市周村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走访莱阳市国税局,现场查阅赫达
公司、赫尔希公司、福川公司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
申报数据,获取主管税务局盖章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
件。
2、逐项核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原始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调取的税务主管机
关纳税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数据的一致性,经比对,发行人
原始报表与向税务局报送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一致。
3、现场询问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工作人员,确认发行人每年及时向税务局报
送纳税申报表,不存在缓缴、补缴税款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4、获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合法合规证
明。
5、查阅相关合同、发货单、验收单、发票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发行人当年
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
(二十三)问题 34 核查
问题 3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应在招股说明书“公
司治理”章节中予以披露,并披露发行人防范财务作假和串通舞弊、确保财务独
立性的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
度和稽核制度等;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内控制度的
执行,发行人财务是否独立发表核查意见。
针对反馈问题 34,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财务岗位的设置、财务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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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2、从公司人力资源部获取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部门各岗位的人员名单及工
资表,查看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并随机抽查其他人员的《劳动合同》,未发
现财务人员存在异常的情形;
3、查看财务系统中各权限的人员设置情况,并查看纸质凭证中的制单人、
复核人等信息,确认与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财务人员名单和岗位设置一致;
4、查阅发行人《财务部作业指导书》,了解财务岗位的设置、各岗位的职责
和工作流程,确认各岗位是否执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5、随机询问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了解是否存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在财务部门任职的情况,均得到否定回复;
6、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关联自然人名单,
核实其家庭户口簿,将财务部门人员及其关联自然人名单与董监高、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自然人名单进行比对;
7、取得财务人员出具的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的声明;
8、取得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与公司财务人员无关联关系
的声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完善的财
务核算体系。公司(含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均系专职人员,不
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兼职的情况,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发行人财务部门岗位齐
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
岗位执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并定期执行了岗位轮岗制度。发行人制定了
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金活动、资产管理等各环节,
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管理体系,保障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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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的核查
(一)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反馈意见所涉及的历史沿革问题。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与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内容做了核对,发行人
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了第一次反馈意见所涉及的历史沿革问题。
(二)请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处置国家扶持基金而
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做进一步承诺。
保荐机构查阅了周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同意并确认“国家扶持
基金”处置事项的函》的批复,并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毕心德对国家扶持基金
的潜在风险作出的书面承诺。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国家扶持基金的处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没有造成
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没有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隐
患和法律纠纷。
(三)在对发行人股东核查时,其中 20 人通过视频等其他手段核
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视频核查手段的有效性。
视频核查系核查方与被核查方利用远程视听传输技术方式通过视频传输手
段进行的核查,可实现核查人与被核查人可视化的实时同步交流,能够达到现场
核查的效果。通过对视频核查全程录音录像后与被核查人交付的身份证明复印
件、签署的确认表和承诺函原件的核对,核查人能够对取得核查材料的真实、有
效性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电
子数据的形式,其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
了证人可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的方式作证。2015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
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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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视听
传输技术作为核查手段形成的电子数据,依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经办人员和发行人律师及采取视频核查手段对发行
人股东进行的核查取证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该情
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以下文件:
《关于同意淄博石墨化工设备厂组建“淄博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周
体改字(1992)90 号);《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
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国发[1995]17 号文件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鲁政发[1995]126 号);《关于同意确认淄博赫达
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鲁体改函字[1996]307 号); 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鲁政股字[1996]25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1996]251 号文及山东省体
改委鲁体改函字【1996】307 号文;《关于同意淄博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试
点公司的批复》(淄证管办字[1997]44 号) ;《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职工股发行转让托管情况及集体企业改制事项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批复》(鲁政字
[2013]10 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已依法
得到规范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
碍。
2、同时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款收据、股东名册等材料,并取
得了齐鲁股交中心出具《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证明》。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依据当时有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
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于 1992 年 12 月 15 日经批准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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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设立时法律对定向募集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并无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立法
法》关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条关于“未
经依法核准,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首
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
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
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虽然发行人在设立和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超越审批权
限以及内部职工股超比例、超范围发行等不规范的问题,但其已及时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进行了规范,并将全部内部职工股在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了
集中托管,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其有权部门先后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
转让、托管及规范情况予以批准或确认,发行人设立及股票发行的审批、内部职
工股的发行、转让和托管真实、合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
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发
行人独立董事毕玉遂同时兼任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的购销行为对毕玉遂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采购合同及财务凭证,并对发行人采购人员、董事会秘
书和毕玉遂进行访谈,并访谈了海力化工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采购决
策流程和海力化工的销售决策流程,将发行人向海力化工采购的液碱价格与其他
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取得毕玉遂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书及出具的书面承诺。
经核查,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6 月,发行人以市场价向毕
玉遂担任独立董事的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液碱 437.19 万元、531.92
万元、571.88 万元和 239.32 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 50.38%、
66.36%、70.20%和 66.7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
购液碱的价格与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无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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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碱是一种基础化工原料,具有生产厂家众多、产销量大、市场价格公开透
明等特点。根据发行人说明、毕玉遂本人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采购人员
的访谈以及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会议情况的核查,发行人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之间的液碱采购业务系发行人采购人员依照市场公开信息,综合考虑产品
质量、价格、地域以及原料提供方的商业信誉等各方面因素而进行的市场活动,
液碱采购业务无需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和决定。销售方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液碱系由该公司的销售部负责人负责,无须向董事会成员汇报或取得董
事会的事先批准。交易双方及毕玉遂先生均确认,在发行人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的历次交易发生前,毕玉遂先生并不知晓交易情况和细节,从未参与任
何一方交易的决策,也没有为交易提供任何信息及帮助。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毕玉遂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
性,其未对发行人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购销行为提供任何相关服
务和信息,故上述购销行为对毕玉遂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无实
质影响。
(六)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关安全
生产资质、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批合法性、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发表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查阅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
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
以及 2015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持有的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编
号为鲁淄危化使字[2015]000001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行人持有
的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AQB370306WHⅢ201400238 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证书》(发行人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
期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福川公司取得的编号为(鲁)WH 安许证字[2012]06002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乙酸三甲酯,有效期:2012 年 5 月 30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2015 年 3 月 30 日换发的编号为(鲁)WH 安许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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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02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原乙酸三甲酯,有效期: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
2、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的安评报告、企
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以及
发行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
育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取得了发行人 2010 年以来各年度购买的
“商业财产保险”合同。
3、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主要生产设施实地现场核查,了解了生
产装置的规划情况,核查发行人根据安全生产规定在各个车间安装的洗眼器、可
燃气体报警仪、灭火器、消防水带、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监
控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的使用状态。
4、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走访相关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关
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的合规性证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安全评价
报告、发行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质证书、出具的证明
文件,以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现场走访了解,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已依法取得必要的安全生产资质,发行人取得安全生产资质的程序合法;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请说明反馈意见回复的设计产能与 2014 年 8 月申报的招股说
明书描述的产能是否存在矛盾。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止 2014 年 6 月末的招股说明书中,纤维素醚产
能采用了项目的实际产能数据。为使报告期内的产能数据更具可比性、避免出现
误导性陈述,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的产能披露口径做了修改,将“年产能”、“产
能利用率”等指标,统一按项目立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技改工程
设计标准所确认的设计产能为基础计算。本次调整前后导致不同时期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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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披露的产能数据略有差异,系计算口径调整造成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 2015 年根据经营需要对个别生产装置的
用途进行调整,导致截止不同签署日期的招股说明书表述的设计总产能的数据存
在差异,属于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现象。
保荐机构认为,招股说明书调整前的“实际产能”和调整后的“设计产能”
系计算口径差异,并不存在矛盾;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列示的设计产能等指标依
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真实准确,与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不存在差异。
十四、第三次反馈意见问题的核查
(一)发行人内销客户包括进出口类型的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
等公司不认定为经销商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该等公
司性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产品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1)核查公司的相关销售管理制度,对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
司的销售体系、经销商及直接客户的管理模式;
(2)查阅了公司与主要客户(含国内进出口类型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
核查销售合同条款是否具有经销商关系的性质;
(3)走访国内主要客户(含国内进出口类型公司),了解公司与该客户之间
是否存在经销商关系的约定,了解该客户的产品销售范围和下游客户是否受到限
制;
(4)走访销售金额较大的国内进出口类型公司,了解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网上查询国内的进出口类型公司的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并取得
主要进出口类型公司出具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
(6)对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对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的金额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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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报告期内进出口类型公司是否存在退换货的情形进行核查,经核查
不存在退换货的异常情况;
(8)对销售数量和金额较大的进出口类型公司上海秦远进出口公司履行了
以下核查程序:
①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海秦远进出口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查验发货单、
发票、收货签收的回执单(验收单)、货款的回收情况,并对其执行穿行测试程
序,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②对上海秦远进出口公司的销售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
③对上海秦远进出口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
海秦远进出口公司的交易情况,查阅上海秦远进出口公司的工商资料,并取得其
出具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的声明。经访谈,上海秦远公司从 2002 年起已开始与
发行人发生购销业务,与发行人已保持十几年的合作关系,该公司与发行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
④将发行人销售给上海秦远进出口公司的产品售价与发行人销售给其他客
户的同类产品的售价进行比对,销售单价不存在异常。
⑤现场查看上海秦远公司的经营场所和仓库,查阅了上海秦远进出口公司的
纳税申报报表、销售收入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报告期大额销
售商的销售合同等资料。经核查,上海秦远进出口公司所购发行人产品报告期内
已全部实现销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购销关系的进出口类型公
司为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主体。发行人与该等进出口类型公司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根据市场原则,与进出口类型公司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以
卖断方式销售产品,销售产品的行为真实,符合化工行业的市场特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是互惠互利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销
售收入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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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对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的销售信用政策中表述为“寄
售”,请发行人说明该等信用政策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矛盾,
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寄售方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
“寄售”方式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
行访谈、取得该公司出具的声明。经核查,该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和寄售合同,
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正确;
(3)核查公司向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发运货物的运单、发货单、收货入库
的回执单、收款记录;
(4)根据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汉高粘合剂有
限公司的 ERP 系统,查询该公司对发行人所供建材级 HPMC 产品的领用及结存
情况,并与该公司出具的“产品收发对账函”进行核对,以确定公司应确认的销
售数量及收入额是否正确;
(5)针对发行人在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期末存货余额、应收账款
和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等对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进行函证,回函结果不存在差
异;
(6)现场走访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并查看了仓库内发行人的产品结存情况,
并与该公司的 ERP 系统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核对结果账实相符;
(7)对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进行核查,随机抽查了公司与
其他客户的销售合同,访谈公司营销中心和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走访国内销售
收入前 20 名的客户。经核查,除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外,公司与其他客户不存
在“寄售”的约定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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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采用“寄售”的方式销售纤维素醚,收入确
认时点正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其信用政策与收入确
认政策不存在矛盾。
(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内外销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过程
和取得的证据。
保荐机构的核查过程:
(1)取得并查阅公司确定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结合公司销售模式、相关
交易合同条款,核查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特
点,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对。经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实际
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的
有关规定,通过与精细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比较,各
公司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采用自身适用的收入确认政策,相互之间只有披露的繁
简程度不同、侧重点不同,没有较大的差异。
(2)取得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核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款发货,核查报告期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异常变化。经核查,报告期内主
要客户的合同主要条款、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异常变化。
(3)对报告期的销售收入进行穿行测试,核查记账凭证、销售合同、发票、
出库单、发货单、货物运输合同、客户收货时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或验收证明)、
收款单据、银行回款凭证等文件,以核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经核查,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发货,与确认收入对应的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报关单、客户收货
时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或验收证明)等凭据齐全,通过收款凭证与银行流水进行
比对,不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4)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函证,根据回函核实交易金额、应收账款发生
额和余额并与发行人账务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5)实地走访报告期的重要客户和新增大额客户,了解客户所购货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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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产品去向;调查客户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办人并核查与发行人关
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 100 万元以上的客户进行了核查,通过检查客
户档案、记账凭证、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发货单、货物运输合同、客户收
货时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或验收证明)、收款单据、银行回款凭证等,确认收入
的真实性、合规性。经核查,报告期内新增大额客户的收入确认真实、合规。
(7)对报告期内的小额客户执行分层抽样程序,对单笔收入发生额小于 10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大于 20 万元的随机抽取 20 笔,将记账凭证与销售合同、
发票、出库单、发货单、货物运输合同、客户收货时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或验收
证明)、收款单据、银行回款凭证等进行核对。经核查,报告期内小额客户的收
入确认真实、合规。
(8)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商进入和退出的情况,经查阅客户名单,新
增客户及合同、交易记录,发行人不存在频繁发生经销商进入和退出的情况。同
时,采取了现场走访及函证方式核查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发行人向经销商卡尔迪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货物的情况(该经
销商合同的有效期截至 2014 年末止)。
(9)取得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内销销售收入与开具发票情况,将
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者进行比对,经核查未发现异常。
经核查,除 2014 年、2015 年 1-6 月因个别石墨产品存在税法与会计差异导致账
面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收入存在差异外,其他收入均核对一致。
(10)针对国外销售,对大额客户进行访谈、函证,取得海关出口数据资料,
将销售记录与出口报关单、提单、发货单、销售合同、发票等单据进行核对;将
外销收入与免抵退税申报表核对,结合收入确认原则,检查出口收入的真实、完
整;打印大额海外客户的征信报告,检查国外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信息、信用
评级等信息。
(11)对各报告期末、期初的收入确认进行截止性测试,核查是否存在跨期
提前确认收入,或为了平滑业绩而将前期应确认的收入计入后期的情形。核查人
员核查了报告期截止日前后二十天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核查了记账凭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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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发票、出库单、发货单、货物运输合同、客户收货时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或
验收证明)、收款单据、银行回款凭证等凭据,发行人收入确认正确,不存在跨
期情形。
(12)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流与收入的匹
配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内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流与收入、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
变动情况相匹配。
(13)核查了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了解了同行业市场同期的变化情
况,访谈了主要客户了解下游市场情况,访谈了纤维素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获取
相关统计数据,查阅了化工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年报,并与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
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14)核查了发行人关联方名单,通过对发行人主要股东、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等的核查,对发行人报告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
核查。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
收入的增长的情况,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不存在占比大幅下降的情况,不存在隐
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保荐机构取得的核查证据:
(1)发行人的会计政策资料、收入确认政策、同行业收入确认政策;
(2)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银行存款明细账;
(3)客户名单;
(4)抽查的记账凭证、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发货单、货物运输合同、
客户收货时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或验收证明)、收款单据、银行回款凭证等穿行
测试底稿;
(5)报关单、海关出口证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收款凭据;
(7)客户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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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走访客户和行业协会的访谈记录;
(9)主要客户提供的无关联关系声明;
(10)主要国内客户的工商登记资料(主要客户提供的公司章程,保荐机构、
律师和会计师在网上自主查询该等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主要国外客户的进出
口征信报告;
(1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的银行流水;
(12)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3)发行人关联方清单;
(14)可比上市公司年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保持了谨慎、合理的收入确认政
策,发行人对内外销客户的销售真实,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
规定。
十五、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相关问
题的核查
(一)问题 1 核查
问题 1:请补充说明并披露:(1)经销和直销客户的主要区别,划分依据;
(2)结合客户用途,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未将进出口类型公司列入经销商的
原因;(3)发行人向上海秦远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占比较大的原因,同类产品销
售价格的公允性,发行人未将上海秦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经销商管理的原因;
(4)报告期内上海秦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外销售发行人产品、回款及退货情况。
请保荐机构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
针对公司向上海秦远公司销售商品,保荐机构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海秦远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查验发货单、发
票、收货入库回执单、货款的回收情况,并对其执行穿行测试程序,验证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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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
(2)对上海秦远公司的销售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回函金额与公司
账面记录相符。
(3)对上海秦远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了报告期发行人与上海
秦远公司的交易情况,查阅上海秦远公司的工商资料,并取得其出具与发行人无
关联关系的声明。经访谈,上海秦远公司从 2002 年起已开始与发行人发生购销
业务,与发行人已保持十几年的合作关系,该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统计发行人销售给上海秦远公司的产品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并
与发行人销售给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的售价进行比对,销售单价略低于销售给其
他客户的价格,价格折让符合公司规定的范围,不存在异常。
(5)检查分析是否存在期末向上海秦远公司集中发货的情形,检查期后收
款、退货情况,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集中发货和期后退货的情形。
(6)现场查看上海秦远公司的经营场所和仓库,查阅了上海秦远公司的纳
税申报报表、销售收入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报告期大额销售
商的销售合同等资料。经核查,上海秦远公司所购发行人产品已在报告期内全部
实现销售,销售回款状况良好,不存在退货的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1)上海秦远公司是公司的直销客户,不符合公司管理经销
商的标准。(2)报告期内,公司向上海秦远公司销售商品的行为真实,公司向上
海秦远公司销售产品执行的定价原则与公司向其他直销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定
价原则相同,具体价格是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的,销售单价略低于公司
向其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是互惠互利的正常交易行为,定价公允,符合市
场定价原则,也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交易定价异常的情形,不损害公司的合法
权益。(3)上海秦远公司向发行人所采购商品已全部实现销售,销售回款状况良
好,不存在退货、滞销、残次等库存积压情形。
(二)问题 3 核查
问题3: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和披露2014年末和2015年6月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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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提高是否为收款方式变化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
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针对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提高履行的核查程序:
①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经理,了解公司对客户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
②获取公司的销售管理制度,查看公司对客户的授信条件、分类、标准、
授信审批流程及应收账款管理等。
③获取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核查合同主要条款,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
策及变动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于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是否经过适当授
权,是否对相关客户执行了信用财务状况调查等程序。
④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账、核查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构成,核查对其销售的种
类、数量、价格和金额,抽查会计凭证,检查销货发票、出库单、发货单、运费
发票、客户收货凭据及期后收款凭证;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
余额准确性。
⑤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函证,根据回函核实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并
与发行人账务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应收账款回款周期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⑥实地走访报告期的重要客户和新增大额客户,了解客户所购货物用途,
最终产品去向;调查客户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办人并核查与发行人关
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⑦编制产品销量和收入月度明细表,检查分析是否存在期末向客户集中发
货的情形,检查期后收款、退货情况,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集中发货和期后
退货的情形。
⑧对于应收国外客户的款项,除了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外,还打印海关出具
的进出口数据,查看出口销售合同、报关单,银行存款待核查户流水,对外币应
收账款核查采用的汇率和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⑨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占收入的比例进行比较。
⑩对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超过 100 万元的客户当期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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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等指标进行分析,了解公司对主要客户放宽信用额度
对销售收入变化的影响。
(2)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针对坏账准备计提履行的核查程序:
①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取得书面报告等证明文
件。
②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进行比较,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
否稳健。
③复核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是否正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按公司确定的
坏账政策提取,其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④根据账龄分析表,选取金额较大账户、逾期账户等,检查该等账户的期
后收款情况,并与授信部门经理、业务责任人讨论其可收回性,以确定是否单独
计提坏账准备。
⑤通过比较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以及检查期后事项,评价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受外部经营环境变化、业务规模扩大和结算周期延
长等影响,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净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增加。截止报告期末,
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大部分处于信用期内,账龄大部分在一年以内。发行人与主要
客户建立了多年的稳定合作关系,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与应收账款的结算周期相
匹配,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良好,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发生坏账损失比例极低,
所确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稳健,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问题 4 核查
问题 4: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应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公司拟采用的外汇风险管
理措施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请保荐机构对相关核查情况进行说明。
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国际业务部人员,了解公司的结算计价货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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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波动监控及规避措施、海外合同签署流程等。
(2)查阅公司海外销售合同及订单,检查是否设置汇率波动议价或付款期
限调整条款,访谈境外主要客户采购部门负责人了解汇率波动对购销双方定价的
影响。
(3)查阅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出口协议融资合同》,检查公司是否采取汇率
锁定措施。
(4)查看公司制定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风险管理办法》等制度,抽
查公司调整收汇时间、远期结汇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文件。
(5)复核计算公司报告期外币金额折算及汇兑损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6)检查公司内审部门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监督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
通过合理选择结算货币、客户信用风险控制、远期结汇业务控制以及使用贸易融
资工具等措施,能够有效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四)问题 5 核查
问题 5:请发行人选择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毛利率比较分析。请保荐机构对
相关核查情况进行说明。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1)查询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其主要产品构成及分析其毛利
率变动趋势和原因;
(2)通过对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发行人负责采购、销售的工作人员及发行
人的客户、供应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在行业发展趋势及上下游市场状
况;
(3)统计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并分别统计各类产品毛利率,分析各
年度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动的趋势及变动原因;
(4)将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全部可比上市公司的综合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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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变动趋势及差异原因;
(5)将公司建材级纤维素醚的毛利率与 7 家精细化工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平
均值进行比较;将公司医药级纤维素醚的毛利率与药用辅料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
平均值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动趋势及差异原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与精细化工可比上市公司的综
合毛利率变化趋势基本相符,发行人医药食品级纤维素醚的毛利率变动趋势与药
用辅料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变动趋势基本相符。
(五)问题 6 核查
问题 6:请在招股说明书相应章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向汉高粘合剂销售
收入、销售模式及收入确认政策;请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与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
收入确认政策是否有相应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支持,收入确认时点与所签订的
《寄售合同》中对于所有权约定是否存在矛盾,上述合同是否具有实际约束力。
(1)发行人建立的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支持发行人与汉高粘合剂公司收入确
认政策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寄售执行的内控制度及执行过程如下:
①接单和签约控制
在销售合同订立前,由公司业务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
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
②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前,信用额度由信用管理人员经信用评估后确定;超过信用额度的
合同,必须按公司授权并事前审批;未经审批,合同不得签订;合同签订按公司
授权,由经授权的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按公司授
权进行审批,合同未经审批程序,不得将合同交予客户。
③发货控制
a.发货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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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按客户要求确定交货期。
b.发货通知
由营销中心内勤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填制发货通知单一
式六联,并将发货通知单相关联次交由物流管理部负责办理发货和运输事宜。
c.发货及发运控制
物流管理部根据“发货通知单”组织备货、发货。将发货通知单与发货实物
进行核对相符后,按实填写实发数,并盖章注明“已发货”字样,交由承运人组
织运输。在办妥运输手续后,将相关运输凭证、“发货通知单”交送财务部门理
账,并通知客户收货。
d.到货验收入库及领用
承运单位将货物运至客户仓库时,由客户负责组织签收保管,并录入其 ERP
供应系统。客户根据生产需要,领用公司所供的 HPMC。
④对账及结算
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其 ERP 供应系统,查看当月所供 HPMC
的领用数量和期末结存量等信息。每月末,公司与客户核对供货数量、领用数量
及结存数量,并由客户出具“产品收发对账函”通知公司进行对账确认。公司收
到客户发送的“产品收发对账函”核对无误后,根据双方确认的客户当月领用数
量开具发票结算。双方每季度或半年核对寄售货物结存数量,并盖章确认。
⑤内部审计
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包括寄售方式在内的业务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货物发运、
对账结算及存货结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及时与客户对账结算,确
保货款及时回收。公司审计部门要求所在区域业务人员定期现场查看寄售存货的
保管和领用情况。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现场查看期末寄售存货保管及领用情
况。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了专职审计
人员,以公司各个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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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并能够严格执行有关销售,出库和收款
方面的内控管理规范,配以监督检查以确保销售与收款的有效实施,可以保证销
售与收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并且得到了
有效执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汉高粘合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有健全有效
的内控制度支持。
(2)收入确认时点与所签订的《寄售合同》中对于所有权约定是否存在矛
盾,上述合同是否具有实际约束力。
①发行人寄售方式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寄售合同》约定,发行人将货物(纤维素醚)发到买方仓库内作“库
存商品-寄售商品”核算,发行人根据汉高粘合剂公司领用数量,在收到“产品
收发对账函”后,按买方其当月领用量确认销售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要求。理由如下:
a.发行人将产品发到汉高粘合剂公司指定仓库后,该商品由汉高粘合剂公司
负责签收入库并进行管理,此时商品的所有权仍归发行人所有,并未转移给汉高
粘合剂公司。对于已签收入库但未领用的商品,汉高粘合剂公司无须向发行人支
付货款。
b.在买方领用商品后,发行人将商品所有权及相关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
买方,即在买方实际领用时点完成交货转移。汉高粘合剂公司每月实际领用发行
人产品后,所消耗的产品不可能再产生退货或者换货,与发行人产品有关的风险
完全由汉高粘合剂公司承担,汉高粘合剂公司使用发行人 HPMC 所生产出来的
商品,其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也归汉高粘合剂公司所有。由于领用后发生的任何风险均不需要发行人承担,带
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发行人所有,该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已转移给
购买方,买方须根据确认的领用数量结算并支付对应货款。
c.发行人与汉高粘合剂公司所签署的合同已经明确了销售单价,汉高粘合剂
公司每月领用数量在 ERP 系统已经明确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发行人对汉高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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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公司的销售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发行人对汉高粘合剂公司销售产品所产生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
业。在买方领用商品后,发行人已将商品所有权及相关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买
方。买方有义务根据确认的领用数量结算并支付对应货款。按照发行人与汉高粘
合剂公司多年来的商业交往经验及该公司经营信誉,发行人向汉高粘合剂公司销
售商品的回款情况良好,发行人收回该公司期末应收款项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
素,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②《寄售合同》有关所有权保留的约定系保障卖方权益的约定,具有法律
约束力,与收入确认时点不存在矛盾。
a.《寄售合同》有关所有权保留的约定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 84 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移
转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合同法》第 134 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
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寄售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即“买方
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卖方所有”,目的是在买方违约未支付货款
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所有权保留,对产品行使物的所有权而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
偿,更好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寄售合同》的上述约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
b.寄售收入确认时点与所有权保留条款并不矛盾。
虽然《寄售合同》约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发行人有权依据
合同约定对商品行使追索权,但从《寄售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看,双方定期对
买方实际领用数量对账确认的时间,是确认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时点、发行人确认
收入的时点,同时也是确认买方付款义务的时点和依据。报告期内,汉高粘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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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均能及时履行向发行人支付货款义务,发行人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寄售商品未
发生退货或换货的情形,双方履行《寄售合同》过程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因
此,《寄售合同》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影响公司向汉高粘合剂公司销售收入确
认时点的准确性,二者并不矛盾。
为避免歧义,发行人已经对新签署的《寄售合同》相关条款做了如下修改:
“标的物到达买方指定仓库由买方签收保管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卖方所有;
标的物所有权在买方领用后转移给买方,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标的物货款。”修改
后的合同条款将更准确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不会影响公司向汉高粘合剂公司
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对汉高粘合剂公司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正
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2)发行人《寄售合同》所设定的关
于商品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发行人权益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法律约束力。(3)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该条款
不影响公司向汉高粘合剂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
政策不存在矛盾。(4)为避免歧义,发行人在不影响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的前提
下,已经对《寄售合同》相关条款做了修改,能够确保合同有效性和合同条款的
约束力。
(六)问题 7 核查
问题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毕心德先生。毕
心德、杨爱菊、毕文娟和毕于东合计持有发行人 39,143,162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
前总股本的 54.68%。毕心德、杨爱菊、毕文娟和毕于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将杨爱菊、毕于东、毕文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后认为,发行人原认定毕心德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司法》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
对实际控制人的综合分析判断的要求。但是,基于毕心德及其近亲属之间存在的
密切亲属关系及发展与经营理念的一致性,在杨爱菊、毕文娟和毕于东与毕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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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认定杨爱菊、毕文娟和毕于东与毕心德为发行人共同控制
人具有真实、合理及合法性,有利于发行人持续、稳定和规范运作,不会对本次
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
(七)问题 8 核查
问题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正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手续。请发
行人进一步说明:(1)正在办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手续的最新进展情况;(2)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及未来经营业绩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影响。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放宽认
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要求,有利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
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鉴于公司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过程中,预计将在近期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复审。如果发行人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将自 2016 年起按 2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在 2016 年补缴 2015 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部分 698.53 万元,从而将相应减少 2016 年及以后年度的净利润。
(八)问题 9 核查
问题 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环保设施情况,包括处理
能力、设计运行时间等,但在“与主体设施的同步运转率”、“实际运行时间”栏
目均标注“正常运行”。(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相关环保设施运行时间,
环保设施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
明对发行人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1)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① 访谈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查阅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公司
主要污染源、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备投资、运行、维修状况等,随机进入现场
查看环保设备工作状态,确定是否存在设备闲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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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查阅废气处理主要设备的运行记录,包括《除尘器运行检查记录》、《除
尘器清理检查记录》、《脱异味装置运行记录表》、《异味吸附装置活性炭更换检查
记录》等,公司活性炭吸附等脱异味装置 24 小时运转,每 4 小时检查一次运行
状态,布袋除尘器依据工序及检修要求合规运转。对公司废气处理环保装置与生
产设施同步运转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③ 查阅废水处理主要设备的运行记录,包括《四效蒸发脱盐运行记录》、《污
水站设施运行记录》等,四效蒸发脱盐系统 24 小时运转,每半小时进行数据监
测记录,污水站每天检测环境指标。公司纤维素醚污水处理站已经安装 COD 自
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与环保局系统实时联网。对公司废水处理环保装置与
生产设施同步运转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④ 查阅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文件,包括《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统计表》等,判断公司固体废物是否已委托具有
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及时处置。
⑤ 查阅噪音、辐射等其他环保设备运行记录,包括《隔音房检查记录》、《喷
漆房运行记录》、《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表》、福川公司《降膜
吸收器运行记录》等,确认公司主要环保设备在生产期间是否均有完整环保运行
记录。
⑥ 查阅相关检测机构按季度抽检出具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确认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环保设施设计完整,运行情况良好,环保设施运行及维修记录完整,
环保设施能够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满足设计的排污处理能力,保证了公司对
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的抽检结论。
⑦ 查阅公司的内部环保制度,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相关人员了解上述制度
执行情况,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履行相关环保手续情况及相关政府部门为公司
及子公司出具的无违规证明,确认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环保制度,为公司按照国
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正常生产提供了内部制度保证。
⑧ 核查公司已建成项目、在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验收意见、试生产批复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确认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已经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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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⑨ 核查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统计报告期公司排污缴费情况,将实际
排放量与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确认公司满足许可排放要求,能够按时足额缴纳
排污费的事实。
⑩ 核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鲁环函[2013]43 号)、于 2014 年 6 月 7 日出具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补充意见》(鲁环函[2014]371 号),
确认公司已按照当时有效的相关文件规定,履行了上市环保核查手续。保荐机构
和发行人律师走访了淄博市环保主管部门,向厂区周边居民做了解,登录相关环
保部门网站及互联网进行核查,并取得了环保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重
大环境污染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问题 10 核查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 1 项商标专用权已到期。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
上述到期的商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发行人采取的后续措施;(2)发行人
对上述商标、专利进行有效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并逐一说明上述专利、
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情况。
(1)针对发行人商标及专利的有效性,保荐机构在补充招股说明书时,向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出具商标证明申请和专利登记薄查
询申请,并取得相关证明。
(2)针对公司上述商标续展问题,核查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商标续展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公司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相关费
用的凭证,并登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确认公司已于注册号为
3694823 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并被受理,符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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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登陆国家
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的三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均处于有效状态。
保荐机构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与查询系统
(http://www.sipo.gov.cn/zljsfl/)查询,并核查了公司及子公司的专利权证书及缴
纳专利费年费的相关票据,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的二十二项
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
(3)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商标管理制度》及《商
标印刷管理制度》、《商标使用权收回管理制度》等与专利、商标管理有关的内控
制度,了解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及专利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工情况,结合
公司商标续展及专利费年费缴纳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全部注册商标、专利权的
法律状态等,确认公司商标及专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有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控制度,且相关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就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注册商标提出续展申
请,并按期缴纳专利费年费。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三项注册商标专
用权及二十二项专利权均处于有效状态,公司能够合法行使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和专利权,不存在因商标或专利过期失效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
(十)问题 11 核查
问题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聘任邹建平先生和聂兴凯先生担任独
立董事。邹建平先生 1996-2006 年分别担任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副局长、贵州
监管局局长;2006 年至 2010 年 3 月担任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聂兴凯先
生 2009 年 3 月至今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任 MPACC 中心主任。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邹建平先生、聂兴凯先生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
合中纪委 2008 年 6 月《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中组部
2013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
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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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邹建平和聂兴凯等人在担任独立董事前签署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提名的函》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发行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董事会决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邹建平的《退休证》及其向发行
人递交的辞呈,以及聂兴凯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邹建平在发行人担任独立董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但其尚未提供所在单位党组备案的证明材料。为
按照中纪发[2008]22 号文和中组发[2013]18 号文的有关规定规范其任职行为,邹
建平本人已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且公司已对此采取了有效的弥补措施。其辞职行
为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
性障碍。聂兴凯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
件,不违反中纪委、教育部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
(十一)问题 12 核查
问题 12: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经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核准,发行人所属北京销售分公司、淄博工业气体厂、热能环保工程技术
研究院、王村赫达宾馆等分、子公司办理完成注销登记。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上
述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注销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注销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
荐机构对相关核查情况进行说明。
保荐机构核查了以下资料:
(1)访谈各分支机构原负责人,了解各分支机构原经营职能、经营状况、
工商年检、注销原因等情况。
(2)对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查,分析各分支机构的
财务报表,了解其资产权属、资产使用状况、是否存在外部债权债务关系等。
(3)核查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资金往来,访谈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分支机
构的资金划拨、审批权限等内控制度。
(4)取得并核查工商、税务注销文件,包括注销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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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公告、清算报告、工商局及税务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文件。
(5)获取分支机构主管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截至注
销前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证明。
(6)核查各分支机构注销后清算资产的收回及账务处理等情况。
(7)登陆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分支机构的最新工商状态、信用情况、
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注销的四家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所
需的资金由公司本部拨入,所产生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均已汇总纳入公司的当期报
表。截止注销前,上述分支机构不存在潜亏、未收回债权及未偿付外部债务,也
不存在法律纠纷或其他潜在风险。注销上述分支机构有利于公司精简机构、规范
内部管理,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
(十二)问题 13 核查
问题 13: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显示,保荐机构项目协办人未签字,也未
说明具体原因。请补充说明上述人员未签字的具体原因和理由,是否符合保荐办
法相关规定。
发行人首次提交发行申报文件时,保荐机构的项目协办人为吴仁军,协助保
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2013 年 12 月,吴仁
军因个人原因从招商证券离职。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对此做了相
应说明。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1 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
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 1
名项目协办人。”因此,保荐机构对项目协办人的指定并非开展保荐工作的必备
条件。
除保荐代表人之外,从事本次发行申请的其他经办人员虽然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的尽职调查工作,但是工作量仍然低于作为项目协办人应有的较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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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谨慎性的原则,保荐机构认为将该等经办人员增补为项目协办人不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保荐机构及签字人员勤勉尽责的规定。因此,
在项目协办人离职后未增补其他经办人员签字。
因此,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申报材料无项目协办人签字,不违反《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问题 14 核查
问题 14:1995 年,王村镇政府将公司集体产权 225 万股出售给公司干部职
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股权转让是否获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1995 年 9 月王村镇政
府将部分集体股转让给赫达股份干部职工时,无须履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程
序。本次集体股转让给干部职工的程序,没有违反当时生效的《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集体股权转让事项已分别经过周村区、淄博市和山东省人
民政府确认,不存在损害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或其他损
害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
(十四)问题 15 核查
问题 15: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周村区工商局于 1992 年 12 月 7 日颁发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原设备厂企业名称变更为“淄博赫达股份
有限公司”,经济性质登记为集体(股份合作制),股份公司的设立日期登记为
1992 年 12 月 7 日,并沿用至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发行人目前的企业性质,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992 年 12 月 7 日,赫达股份筹建时领取的营业执
照,将企业性质核定为集体(股份合作制)并在发行人设立登记时被沿用,系地
方政府主管部门受当时法律规范不完备的限制,在实施股份制企业试点新政策
时,与此前已经开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相混淆,从而在审批和登记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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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范性文件不准确所致。
设备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赫达股份设立的法律依据、
组织形式、章程以及整个设立程序的各主要方面,都依据了当时有效的《股份制
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规定,并在股份
募集完成并验资后,将改制的有关事项和文件在工商登记机关做了登记和备案,
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明确,产权性质清晰。
1996 年,赫达股份依照《公司法》规范,已被山东省有权部门确认为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山东省工商局重新登记注册取得新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取得营业执照已将企业类型规范核定为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将集体(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性质沿用至今的情形,且发行人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
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赫达股份筹建设立系依据当时有效的《股份制企业试
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规定实施的,后又根据
国务院国办发[1995]17 号和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95]126 号文的要求,依照《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取得山东省有权部门的确认,是符合《公司法》
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
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设立之初,
因主管部门适用法律不当造成的企业性质核定错误的情况已得到纠正,不会构成
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十五)请你公司持续关注有关该项目的媒体报道等情况,并就媒体
等对该项目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
查。相关核查报告需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其原件在申请文件封卷
时予以归档。若无媒体质疑情况,应予书面说明。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保荐机构始终密切关注媒体的相关报道。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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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保荐机构通过“百度搜索”(www.baidu.com)、“好搜”
(www.haosou.com)、“必应”(https://cn.bing.com)等搜索引擎对“山东赫达”、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赫达上市”等关键词进行了搜索。此外,保荐
机构还核查了“新浪”、“搜狐”、“网易”、“和讯”、“金融界”等门户网站及财经
媒体。
经核查,除了相关媒体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预披露数据和部分内容进行引
用报道,以及相关网站提供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的全文链接的情形之
外,未发现媒体质疑情况。
经对媒体报道内容的核查,保荐机构确认,相关媒体的报道是对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部分内容的引用,相关问题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和反馈意
见回复中进行了披露和说明,未有异常情况。
保荐机构已对此做出专项说明。
十六、关于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针对公司落实本次发行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安排,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基于公司本次发行预案、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
况和外部经营环境及变化趋势所做的预测,具有合理性;公司已针对本次发行做
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即期回报做出了承诺,
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十七、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公司独立性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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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发行人关于独立性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核查意见
根据淄博市发改委出具的本次募投项目备案文件、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意见淄环审[2012]97号文、淄环审[2012]98号文、
淄环审[2012]99号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环保核查的意见》(鲁环函[2013]43号),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用地手续
等文件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
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关于先行赔付的承诺
招商证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若因招商证券为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 2016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
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4,000
吨/年纤维素醚项目(医药级)”、“20,000 吨/年纤维素醚项目(建材级)一
期工程(设计产能 10,000 吨/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 8,000 万元”等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20,614.77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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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额
1 年产 4,000 吨纤维素醚(医药级)项目 8,650.24 6,650.24
年产 20,000 吨的纤维素醚(建材级)项
2 13,530.84 11,530.84
目一期工程(设计产能 10,000 吨/年)
3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254.24 2,254.24
4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179.45
合计 33,435.32 20,614.77
注:根据[2012]淄发改证 025 号文,“20,000 吨/年纤维素醚项目(建材级)”的一期、二期工
程的产能目标分别为 10,000 吨/年。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情况
1、取得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等
相关文件;
2、对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变化的背景及原因。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根据现阶段证券市场状况及产品市场变化所确定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金额,已分别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对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变动核查情况
1、 核查了批准及批准取消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决议,以及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书面意见;
2、 核查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认为相关会议的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核查了相关会议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
4、 与公司相关董事讨论,听取其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批准《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是对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变更,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上市后新老股东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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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十、其他
(一)发行人审计机构变更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12】2 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条件的通知》的要求,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联合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部有关业务部及烟台分所,山东天恒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济宁分所、济南分所,转制设立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会计报
表的原审计机构,2013 年 8 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将审计机构变更为山
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于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中负责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业务团队为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济南分所,而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均整体参与了山东和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因此转制后由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承接原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的全部人员及业
务,并对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全部报告承担责任和
义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指派
的签字会计师仍为罗炳勤和刘凤文。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全部报告进行了复核,出具了复核意见和承诺函,对山东天
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申报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
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理由正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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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了相关且必要的调查、核查程序,
就申报项目重新出具的相应文件的结论性意见与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已出具的文件的结论性意见一致。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事项不违反证券
发行保荐的相关规定,不影响申报项目的发行保荐审核工作。
(二)保荐机构项目协办人离职
2013 年 12 月,原项目协办人吴仁军同志因个人原因从招商证券离职,已不
在招商证券担任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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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签名:洪金永 _________
陈东阳 _________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人员
签名:李 超____ ___
签名:胡 林____ ___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谢继军_________
内核负责人
签名:王黎祥_________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孙议政 _________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宫少林_________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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