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LAW FIRM
总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中环世贸 D 座 701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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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9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七、发行人的业务.............................................................................................. 10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9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3
十七、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27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7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8
二十一、结论意见.............................................................................................. 28
签署页..................................................................................................................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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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2015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分别出具
京齐专字[2013]第 002-1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京齐专
字[2013]第 002-2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出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针对中国证监会 130486 号《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出具了《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述反
馈答复后再次提出的口头反馈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出具了《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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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报送预披露更新材料的通知,
出具了《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中发行人律师需要发表核查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了《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鉴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间(以下
称“补充事项期间”),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山
东和信”)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并于 2015 年 1 月
25 日出具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部分情况发生变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上述变动情况相关的材料,和山东
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已披露的
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变动情况,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
不赘述。
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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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针对补充事项期间调查核实的变化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12年度股东大会和2013年度股东大会已分别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
次发行上市及对本次发行上市部分事项调整的决议,决议内容以及对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批准和授权的事项仍在
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有效的批准和授权,批准和授权事项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不存在影响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的事项,发行人仍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修改<首发办法>的决定》,并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本所律师根据修正后《首发办法》的规定,对发行人的
发行条件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规定的发
行上市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
格。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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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修
正后《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
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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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修正后
《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专字(2016)第 00005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及和信
专字(2016)第 00005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及和信
专字(2016)第 00005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
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
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
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所
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修正后《首
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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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满足下列条件,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62,192,947.19
元、54,844,326.20 元和 48,547,679.89 元(按合并报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分
别为 4,566,923.73 元、3,069,082.57 元和 7,981,383.36 元(按合并报表计算)。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
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
别为 58,410,027.53 元、80,540,890.48 元和 65,823,012.27 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按合并报表数据计算);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营业
收入分别为 459,175,115.93 元、518,743,609.13 元和 495,657,675.84 元(按合
并报表数据计算),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158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金额为
94,871.69 元,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金额占净资产金额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为 264,021,216.99 元(按合
并报表数据计算),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有关税收
优惠文件、证明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和信
专字(2016)第 00005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以及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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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作出的书面声明和承诺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
力的情形,符合修正后《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仍符合2013年12月28日修订后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
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尚需取得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修正后《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在业
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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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了前十大股东的基本情
况。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补
充披露了相应补充事项期间股东变化及补充核查情况,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针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问题补充披露了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变化情况。
根据股权托管机构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提供的《赫
达股份截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人数仍为 554 人,股东本人到公司及指定地点办理现场核查、
以及公司和本所律师、保荐机构经办人员上门办理现场核查的股东共计 554 人,持
有股份数 7,158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
根据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上述证明出具日,发行人
7,158 万股股份全部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集中托管,托管率 100%,并由
554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托管事实、数额真实准确。
经核查,发行人全体股东均已对其股东身份及持股情况的真实、合法性等签署
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发行人全部已托管登记的股东与实际持有人一致。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股东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和包括信托持股在内的其
他股份代持关系,未因此发生纠纷或存在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本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和争议情况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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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2、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取得或换发的资质证书如下:
2016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通过 SGS 审核,并取得证书号为 CN16/10132 的认证
证书,经审核,发行人的管理体系被证明符合 ISO22000:2005 的要求,所涉及的活
动范围覆盖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生产,证书的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 月 4 日。
2016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通过 SGS 审核,并取得证书号为 CN16/10131 的认证
证书,发行人的管理体系被证明符合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FSSC22000 的要求,该食品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包括 ISO22000:2005,ISO/TS22002-1:2009 和 FSSC22000 附加要
求,所涉及的活动范围覆盖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生产,证书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 月 4 日。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没
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
比例如下:
项目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458,869,519.11 517,599,346.98 495,312,100.96
营业收入(元) 459,175,115.93 518,743,609.13 495,657,675.84
主营占营业收入比例(%) 99.93 99.78 99.93
据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如下:
(一)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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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事
项期间,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独立董事邹建平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庄殿友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相
同。
庄殿友简历情况如下:
庄殿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 年 7 月出生,高级工程师
职称,理学和法学学士。曾于 1987 年 9 月至 1993 年 9 月,在大连工学院(现更名
为大连理工大学)校办制药企业从事药物制剂技术与生产管理工作;1993 年 10 月
至今在沈阳药科大学药物制剂教研室工作(期间曾担任药剂实验室主任),目前从
事教学、课题研究工作以及新药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不属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和高校处级(中层)领导干部)。
2、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新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
联交易分别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关联
方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销售商品
2015 年度,发行人向山东赫达欧洲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纤维素醚金额为
9,388,330.24 元,其中补充事项期间即 2015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销售金额为
6,075,194.9 元。
②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发行人 2015 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包
括工资、奖金等)总额为 258.56 万元,其中补充事项期间即 2015 年 7 月至 12 月
支付金额为 131.77 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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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26 日,毕心德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C1601GR3730100 号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 为 发 行 人 与 该 行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Z1601LN15670297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授信额度及关
联方担保的议案》,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下半年关联
交易的议案》,对发行人 2015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补充事项期间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无显失
公允及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二)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毕心德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
意见书(七)》中,披露了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一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完成续展和福
川公司新取得五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关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与福川公司已分别取得《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和上述五项专利权证书),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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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所有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补充事项期间,其
他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资产状况如下:
类别 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机器设备 380,345,484.53 141,871,903.34 236,222,913.17
运输设备 8,990,719.14 5,395,807.54 3,594,911.60
电子设备
5,045,507.25 2,183,418.60 2,862,088.65
及其他
合计 394,381,710.92 149,451,129.48 242,679,913.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系在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期间购买取得,均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并已入账。
发行人为位于周村厂区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原材料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总保险金额为 168,179,903.99 元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0 时至 2017 年 1 月 1 日 0 时;为位于王村厂区的机器设备、厂房、流
动资产(存货)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总保险金额为
60,856,296.80 元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0 时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对生产经营设备的取
得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的在建工程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 15,709,292.12 元(合并报表数据),系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赫尔希公司 350 亿粒/年纤维素植物胶囊(一期 35 亿粒/年纤维素
植物空心硬胶囊)项目及零星工程建设。
本所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详细披露了赫尔希公司 350 亿粒/
年纤维素植物胶囊(一期 35 亿粒/年纤维素植物空心硬胶囊)项目建设及其履行的
必要的许可程序,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新增加的在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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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新增的财产系以申请、购买、自
建等方式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已披露财产
抵押担保情形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新增以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提供担保或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合同标的超过 500 万元或合同标的
虽不足 5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
本所律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 借款和担保合同
(1)2015 年 12 月 17 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签订编号为 51012015281576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精制棉,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借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 1 个年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上浮 3BPS
计算。发行人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 225101201500000138 的《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
合同》,为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2016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签订编号
为 21601L1X1567029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
借款用途为购买石墨电极,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借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4%。
2016 年 1 月 26 日,毕心德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L1601GR3730100 号 的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 为 发 行 人 与 该 行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1601L1X15670297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2、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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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付款
序号 采购方 供应方 签订时间 合同标的 金额 合同有效期
条款
暂定 860
山东兴发 20160101 1,000 吨,按
万元,价
1 发行人 碳素有限 20160101 石墨块 - 实际订单结
格随行就
公司 20161231 算
市
6,000 吨,货
唐山三友 到采购方仓
20160101
集团东光 价格随行 库验收合
2 发行人 20151227 精制棉 -
浆粕有限 就市 格,开具发
20161231
责任公司 票后一定期
限分批结算
1,000 吨,货
到采购方仓
临邑金秋 20160101
价格随行 库验收合
3 发行人 棉业加工 20160101 精制棉 -
就市 格,开具发
厂 20161231
票后一定期
限结算
2,000 吨,货
安徽雪龙 暂定 到采购方仓
20160101
纤维科技 1,800 万 库验收合
4 发行人 20151231 精制棉 -
股份有限 元,价格 格,开具发
20161231
公司 随行就市 票后一定期
限结算
1,000 吨,货
到采购方仓
嘉兴鸿邦
库验收合
5 发行人 纤维素有 20151225 精制棉 随行就市 --
格,开具发
限公司
票后一定期
限结算
卖方根据
山东滨化
市场情况 20160101
东瑞化工 2,400 吨,款
6 发行人 20160101 环氧丙烷 报价,买 -
有限责任 到发货
方接收后 20161231
公司
签订合同
卖方根据
滨化集团 食品添加 市场情况 20160101
7 发行人 股份有限 20151221 剂氢氧化 报价,买 - 3,600 吨
公司 钠 方接收后 20161231
签订合同
3、 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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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销售
购买方 销售数量 合同价款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合同有效期
号 方
暂定 2,937.5
食品级和 20160101
上海秦远进出 发行 万元,具体按
1 650 吨 PVC 建材级 20160101 -
口有限公司 人 供货时的市场
纤维素醚 20161231
价格确定
ADD75S、
ADD75SA、 不同型号产
德高(广州) 发行 ADD78S 三种 品以 25kg/ 价格有效期为
2 纤维素醚 20151231
建材有限公司 人 型号产品年 包确定产品 1年
度计划总量 单价
700 吨
南非
CATHAY 暂定 310 万美 20160101
发行 建材级纤维
3 INDUSTRIES(A 8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15 -
人 素醚
FRICA)(PTY)L 就市 20161231
TD
暂定 146 万美 20160101
比利时 发行 建材级纤维
4 4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15 -
MANUCHAR NV. 人 素醚
就市 20161231
墨西哥
暂定 185 万美 20160101
QUIMIALMEL 发行 建材级纤维
5 5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11 -
MEXICO 人 素醚
就市 20161231
S.A.DE C.V.
意大利 暂定 136 万欧 20160101
发行 建材级纤维
6 QUIMIALMEL-I 4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10 -
人 素醚
TALIA SPA 就市 20161231
马来西亚
暂定 108 万美 20160101
WWRC 发行 建材级纤维
7 3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20 -
SPECIALTIES 人 素醚
就市 20161231
SDN.BHD.
美国
Kerry 暂定 160 万美 20160101
发行 医药级纤维
8 Bioscience 2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21 -
人 素醚
Norwich 就市 20161231
plant
暂定 1,095 万 20160101
德国 发行 建材级纤维
9 3,000 吨 美元,价格随 20151223 -
KNAUF GIPS KG 人 素醚
行就市 20161231
印度 暂定 455 万美 20160101
发行 医药级纤维
10 M/S IRIS 7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25 -
人 素醚
INGREDIENTS 就市 20161231
土耳其
暂定 108 万美 20160101
BETEK BOYA VE 发行 建材级纤维
11 3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11 -
KIMYA 人 素醚
就市 20161231
SAN.A.S
印度 暂定 111 万美 20160101
发行 建材级纤维
12 DHARIYAL 2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17 -
人 素醚
POLYMERS 就市 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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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DYNAMIC 暂定 111 万美 20160101
发行 建材级纤维
13 ORBITS 300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18 -
人 素醚
ADVISORY 就市 20161231
PVT.LTD
俄罗斯 暂定 109.5 万 20151221
发行 建材级纤维
14 ZAO"Ruskhims 300 吨 美元,价格随 20151221 -
人 素醚
et" 行就市 20161231
土耳其
暂定 106.56 万 20160101
DALSAN ALCI 发行 建材级纤维
15 288 吨 美元,价格随 20151221 -
SANAYI VE 人 素醚
行就市 20161231
TIC.A.S
暂定 79 万美 20160101
越南 发行 建材级纤维
16 208 吨 元,价格随行 20151222 -
Hong Ha 人 素醚
就市 2016123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违反《合同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
存在风险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
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已披露的
债权债务和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
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
1、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00018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合并报表)的期末账面
余额为8,515,707.39元,账龄1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为5,342,683.29元,占全部其
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62.74%;账龄1-2年的其他应收款为309,922.10元,占全部其
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3.64%。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主要为经营活动支付的保
证金和押金,以及赫尔希公司为取得建设用地而暂借给周村区财政局的相关征地款
项,余额中无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关联方的欠款。
2、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的期末账面余额为 1,371,048.59 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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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中无持有本公司 5%以上(含 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关联
方的款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在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
资本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的发生。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未进行修改。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因福川公司参股设立环友公
司,增加孙公司环友公司,福川公司持有该公司 45%的股权。
(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一次,董事会三次,监事会一次,
具体情况如下:
1、 股东大会
2016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107,826 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0.22%。经出席会议股东一致同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
下半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和
《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详细内容已在《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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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016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
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
摊薄即期回报分析意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15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即期被
摊薄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借
款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
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的议案》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3、 监事会
2016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
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5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情况的
议案》。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
行人董事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人独立董事邹建平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庄殿友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相
同。庄殿友简历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关联方与
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独立董事辞职、补选及所补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
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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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1)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商务局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印发的《关于
下达省级服务(外经贸和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淄财企指
[2015]67 号),发行人获得省级服务业(外经贸和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出
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32,200 元。
(2)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5 年度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淄财企指[2015]121 号),发行人获
得 2015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32,139 元。
(3) 根据淄博市周村区科学技术局于 2015 年 10 月 25 日印发的《关于兑付
2014 年度周村区专利发展资助资金的通知》(周科字[2015]9 号),发行人获得
2014 年度周村区专利发展资助资金 3,000 元。
(4) 根据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印发的《关于给予山
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的决定》(周政字[2015]40 号),发行人
获得产品研发及节能减排扶持资金 7,921,200 元。
(5)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5 年度市
级鼓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淄财企指[2015]178 号),发行人
获得 2015 年度市级鼓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13.1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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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
[2007]31 号),发行人获得 2015 年节能企业奖励 20,000 元。
(7)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5 年省级
第三季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淄财企指[2015]166 号),
发行人获得 2015 年第三季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 2,400 元。
(8) 根据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印发的《关于
拨付 2015 年度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经费的通知》(淄人社字[2015]354 号),
发行人获得 2015 年市重点引智项目资助经费 50,000 元。
(9)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
[2015]55 号),发行人获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91,850 元。
(10) 根据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淄博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
岗位开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4]159 号),发行人获得淄博市一
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98,000 元。
(11) 根据莱阳市财政局于 22015 年 9 月 21 日印发的《关于下达省级安全
生产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莱财企指[2015]29 号),福川公司获得省级安全生
产资金 10 万元。
(12)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分别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和 2011 年 10 月 25 日下
发的《关于下达 2013 年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结构调整类)的通知》
(淄财企指[2013]26 号)和《关于下达 2011 年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资金
预算指标的通知》(淄财企指[2011]64 号),发行人获得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
展专项资金 18 万元。
(13)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于 2012 年 12 月 6 日印发《关于下达 2012 年淄博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淄财企指[2012]92 号)淄财企指
[2012]92 号,发行人获得 2012 年淄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 万元。
(14)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
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5 年“工业强市 30 条”政策财政扶持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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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淄财企指[2015]94 号文),发行人获得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70 万元和节能降耗专
项资金 52 万元,分别用于“350 亿粒/年纤维素植物胶囊项目”和“废水蒸发能量
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得到
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186 号《审计报告》、山东省淄
博市周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分别为发行人及赫尔希公司出具的依法
纳税证明、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分别为发行人及赫尔希
公司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以及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国家税务局、莱阳市地方税务
局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为福川公司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均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
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及其变化情况,并针对中国证监会相关
反馈意见,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
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
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
量的匹配情况等情况,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
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以及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与
技术标准等详细发表了意见,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进一步说明了对发
行人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其
控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发生如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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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14 日,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作出《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
司 350 亿粒/年纤维素植物胶囊(一期 35 亿粒/年纤维素空心硬胶囊)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周环验[2016]2 号),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
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有关要求,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了审批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准予正式投入生产。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守法情况
根据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于2016年1月14日分别为发行人及赫尔希公司
出具的环保无违规证明文件,莱阳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月13日为福川公司出具的
环保无违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查询等方式核查,补充事项
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周村分局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分别为发行人及赫尔
希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为福川公
司开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查询等方式核查,补充事项期
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与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 发行人的“五险一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补充事项期间 “五险一金”缴纳的相关凭证、员工名册、
登记台账、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险种 发行人 福川公司 赫尔希公司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19% 8% 18% 8% 19% 8%
医疗保险 7% 2% 7% 2% 7% 2%
工伤保险 201501-201509 为 0 2.2% 0 201501-2015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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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 1%;
201510-201512 为 201510-201512
0.9% 为 0.9%
生育保险 0.7% 0 1% 0 0.7% 0
失业保险 1% 0.5% 1% 0.5% 1% 0.5%
住房公积金 12% 12% 6% 6% 12% 12%
经核查,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情况分档确
定当年员工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五险一金” 缴纳人
数及缴纳金额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赫达公司 福川公司 赫尔希公司
社保项目
期末 期末 本期 期末 期末 本期 期末 期末 本期
员工 缴纳 缴纳 员工 缴纳 缴纳 员工 缴纳 缴纳
人数 人数 金额 人数 人数 金额 人数 人数 金额
养老保险 684 590.02 57 52.82 79 26.03
医疗保险 685 202.90 57 18.29 79 16.67
工伤保险 684 21.28 57 4.47 79 1.74
717 57 107
失业保险 684 32.77 57 3.05 79 0.93
生育保险 684 15.29 57 1.79 79 1.26
住房公积金 684 504.42 57 22.4 79 42.54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员工 881 人。上述在册
员工中,已有 820 人依法缴纳“五险一金”。尚未在公司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
中,4 人选择在其他单位参保,28 人为新招聘人员有关手续尚在办理中,19 人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9 人已超过退休年龄无
需缴纳社会保险,1 人系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该员工与发行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仅需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已按规定缴纳)。另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缴未缴“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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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员工 61 名,应缴未缴的“五险”费用 45.65 万元,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 25.56
万元。上述应缴未交的“五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 71.21 万元,占 2015 年度公司
利润总额的 1.22%。
经核查,发行人已为尚未在发行人处缴纳社保的部分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
伤害险,并为 738 名在册员工缴纳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期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0 时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 时)。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有关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毕心德就公司、赫尔希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福川公司、赫德公司自 2010 年 1 月 1 日以来(赫尔希公司自设立之日起),
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能导致的被要求限期补缴等可能结果作出的
承诺,在补充事项期间继续有效。杨爱菊、毕于东、毕文娟亦已作出相应承诺。
3、 政府部门出具合规证明的情况
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分别为发行人及赫
尔希公司出具《证明》、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为福川
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
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2012 年 1 月 1 日起
(赫尔希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
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管理部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村
管理部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分别为发行人及赫尔希公司出具《证明》、烟台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莱阳分中心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为福川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与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
定,已依法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2013 年 1 月起至该证明
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按照国家及地方相
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其具备条件的在职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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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缴存手续,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尚未缴纳的职工办理相关缴纳手续;发行人未因
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针对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未缴纳部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做出承诺,确保发行人不会因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发行人报告期未为部分员
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任何影响,不构
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得到必需的批准和授
权,并办理了必需的备案手续,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没有发生变化。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与山东中科恒源环
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
同纠纷的诉讼情况。
2016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收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2015)周商初字第 691 号《民事判决书》,就发行人与杭州和利时自动
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发行人向对方支付货款
631,391.6 元,以及延付货款违约金 31,569.58 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发行人与山东中科恒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尚未审理完毕。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均属于正常的合同纠纷,涉案标
的额相对较小,其诉讼结果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未来经营业绩无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上述诉讼情形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持
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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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 2016 年 3 月 13 日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着重审阅了其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确信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外,发行人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其他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
本所律师经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的补充,并已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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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单卫红: 刘英新:
李 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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