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
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金徽酒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
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连同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等参照内部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提交证
券事务部。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事务
部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报董事会
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如需就上述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在
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可以就相关业务规
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得透露拟暂缓、
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
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6 日
附件: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信息知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是□ 否□ 情人是否签署书 是□ 否□
项的信息知情人名单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事务部意见
法律事务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