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凯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
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零。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凯宝新谊(新乡)药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
要,2016年与关联股东河南省联谊制药有限公司预计发生不超过1,500.00万元的日
常关联交易,该额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已发
生567.80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 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原激励对象徐英、易月、李伟等七人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独立董事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尚未
解除锁定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
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
资回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有关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
事项,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奉建芳 李清伟 许锐敏
2016 年 08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