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并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以及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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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永成 陈长荣 陈伟华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