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
2016 年上半年,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烟台德美动力有限公
司实际发生关联采购 91.12 万元,主要为采购油田专用设备制造所需的部分发动
机及发动机配件,未超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批通过的 2016 年
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我们认为:
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
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经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
3、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 年度,下同)的 0.26%;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88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除以上两项外的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 21,280 万元(系公司及装备公司为莱山区人民政府及农发基金提供的保
证担保及抵押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3%。上述担保余额合计
32,16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13%。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4、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建青 于希茂 姚秀云
2016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