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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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南发展”)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发展资产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集团”、“增持人”)于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

8月4日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湖南发展及其控股股东管理集团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

制难 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

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湖南发展控股股东管理集团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增持人实行本次增持所

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4 月 26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30000738955428M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杨国平,住所为长

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 1 号省财政厅综合楼 17 楼,注册资本为壹佰亿元,经营范围

为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能源工业、信息工业等基础产业

项目的投融资;土地资源储备及综合开发;矿产资源储备及综合开发;股权投资及

并购;金融业投资;经授权持有和经营中央在湘单位、省属改制企业所形成的国有

土地和矿业权的国家股权;资本经营及提供咨询服务。

根据管理集团出具的书面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增持人管理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

格。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湖南发展股份的情况

根据增持人管理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其本次增持湖南发展的情况如

下: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管理集团持有湖南发展 196,027,54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42.233%。

2、本次增持计划

经本所核查,湖南发展已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1

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3)。

根据该公告,湖南发展控股股东管理集团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

交易或大宗交易于 2015 年 8 月 5 日起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湖南发展股份,计划

增持股份的总量不超过湖南发展总股份的 2%,并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湖南发展股份。

3、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管理集团提供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管理集团于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 2016 年 8 月 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湖南发展普通股股票

36780746 股,具体情况如下表:

增持时间 增持数量(股) 成交均价(元/股 ) 增持方式

2015.09.08 200000 11.96 竞价交易

2016.02.15 173595 12.51 竞价交易

2016.05.09 74600 12.95 竞价交易

2016.05.10 442462 12.96 竞价交易

2016.05.11 65250 12.99 竞价交易

2016.05.12 224950 12.69 竞价交易

2016.05.13 205100 12.97 竞价交易

2016.05.16 197362 12.91 竞价交易

2016.05.18 980000 12.79 竞价交易

2016.05.19 157727 12.80 竞价交易

2016.05.20 16100 12.68 竞价交易

2

2016.05.24 403700 12.86 竞价交易

2016.05.26 540000 12.73 竞价交易

总计 3680746 12.77 --

根据管理集团提供的资料及本所核查,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未

减持其所持有的湖南发展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持有湖南发展

199,708,292 股股份,占湖南发展已发行总股本的 43.0259%。

综上所述,本所人为,增持人管理集团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增持,其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管理集团持有湖南发展 196,027,546 股

股份,占湖南发展已发行总股本的 42.233%。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持有湖南发

展 199,708,292 股股份,占湖南发展已发行总股本的 43.0259%。连续 12 个月内,

增持人管理集团累计增持湖南发展股份 3,680,746 股,占湖南发展已发行总股本的

0.793%。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予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管理集团依法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增持人管理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管理

3

集团本次增持湖南发展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管理集团本次增持湖南发展股份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于

提出豁免申请。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张超文

经办律师:

纪昌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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