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主要是依据海口市市委、市政府对项
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由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授权的出资机构与公
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设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
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为拓展本公司的PPP业务市场规模,
提高公司业绩,同时达到完善新城市中心区和美兰机场交通带基础设施建设,同
步提升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商品牌效应的目的。本次交易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
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
主业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授权孙公司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海航基础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
1、经核查,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EPC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授权孙公司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海口美兰
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美兰机场货运区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美兰机场货运区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
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授权孙公司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海航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口航空免税城精装修工程EPC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海航基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
口航空免税城精装修工程EPC合同》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陈日进、吕品图、云光
2016 年 8 月 5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