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徐长进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徐长进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董事会聘任徐长进先生为董事会
秘书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任职资格合法。经审查公司提供的徐长进先生的简历、证书等有关材料,徐
长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徐长进先生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3.2.4 条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徐长进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二)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名、聘任徐长进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徐长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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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徐长进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徐长进先生为董事会秘
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震宇
顾洪锤
张惠强
日期: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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