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机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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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 公告编号:2016-053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28 号)核准,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4,072,39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33,999,909.50 元,扣除承销商、保荐费

人民币 18,000,000.00 元(含税)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984,667.98 元(含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14,015,241.52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83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募投项目执行主体(威海浩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上海晔阳光伏电力有限

公司、文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砚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各项目执行主体”)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无重

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威海浩阳光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1 444271890817 1,500.00

电力有限公司 海市静安支行

上海晔阳光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2 455971842201 1,250.40

电力有限公司 海市静安支行

文山太科光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3 450771891262 2,520.00

电力有限公司 海市静安支行

砚山太科光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4 442971894164 7,560.00

电力有限公司 海市静安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各项目执行主体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

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卉(身份证号:

420606198304242048)、张晓(身份证号:130406198306051835)可以随

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

单,并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2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在

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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