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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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神思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炳全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解刚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 次

次数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非现场核查对账单每月 1 次,保荐代表

人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专户 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

息披露文件一致 披露文件一致。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

小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共计 3 次。

检查内容包括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

制、信息披露、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等。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无

情况

6. 发表的独立意见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6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

人共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 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半年度及年度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外,公司不存在需要

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10. 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问题 采取的措施

1. 信息披露 无 无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 关联交易 无 无

7. 对外担保 无 无

8. 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无 无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无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无 无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 行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山东 是 不适用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发行价,减持后持股比例不低于届时发行人总股本

的 3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继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关华建、赵爱波、陈德

展、宋弋希、孙祯祥、王伟、马锐、李冰、刘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是 不适用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济南

优耐特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清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李连刚、王廷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是 不适用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

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同晟达信、济南优耐特和

天津清瑞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

市场价格进行减持。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

是 不适用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同晟达信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

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60%,锁定期

是 不适用

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

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90%。

天津清瑞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

是 不适用

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济南优耐特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

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40%,锁定

是 不适用

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

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80%。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继春、关华建、宋

弋希、陈德展、姜进、王伟、夏伟、赵爱波、孙建伟、

王廷山做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是 不适用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王继春、关华建、宋弋希、陈德展、姜进、王伟、

王廷山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是 不适用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发行人控股股东神思投资出具承诺:发行人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后,当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由

其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

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

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 是 不适用

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神思投资将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

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神思投资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

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神思投资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神思投资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发行人股份方式稳定股

价。神思投资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

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神思

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神思投资增

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神思投资开始实施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神思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神思投资从发行人所获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神思投资可不再增持发

行人股份。神思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非独立董事王继春、关华建、宋弋希、陈德展、姜进、

王伟,高级管理人员焦静、王廷山出具承诺:当公司股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上述人员将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

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

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

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 是 不适用

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

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

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

东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则本人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

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高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

额的 10%。如在发行人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入发行人股份计划后发行人股价连续 3 个交易日每日加

权平均价格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本人可不再买

入发行人股份。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

批手续。

关于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等情况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神思投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

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神思投资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

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是 不适用

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发行价

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若神思投资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神思投资将依法

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神思投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神思投资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是 不适用

1、利润分配原则:(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

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3)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

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

配方式。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

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前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

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事项;(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3)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5)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

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通常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

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

形式。

7、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

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发表

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

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

通过。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公司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该等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

过。

公司承诺,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采取如下措施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

1、强化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升募集资金的利用效

率。本公司承诺:(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

位后,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强

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使用;(2)将

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签订和执行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证依法、合规、规范地使用募

集资金;(3)在符合上述募集资金管理要求的基础上,

本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资产价格、资金成本等

多种因素,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方案开展进一步科学

规划,以最大限度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本公司承诺:在

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牢牢把握市场契机,视项目 是 不适用

具体需要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期以部分自有资金投入

项目建设等措施进行积极布局;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规定的前提下,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

合理运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地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进度,力求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

经济效益。

3、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本公司承诺:(1)将依托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

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2)同时,

借助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深度开展自身品牌建设和管

理,有效提升本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着力打造公司

的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

公司承诺: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

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

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神思投

资及实际控制人王继春已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

司/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

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二、本公司/人承诺,本公司/人在作

为神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人保

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人、本公司/

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公

司/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 是 不适用

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三、本公司/人承诺,本公司/人

在作为神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公司

/人及本公司/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

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神思股份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人将按照神思股份的要

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神思股份,由神思股份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

与神思股份存在同业竞争。四、本公司/人承诺,如果本

公司/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神思股份经济损失

的,本公司/人将赔偿神思股份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控股股东神思投资出具《关联交易承诺书》,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充分尊

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

决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发行人的公司

章程规定,促使经本公司提名的发行人董事依法履行其

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是 不适用

(2)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

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今后原则上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发行人在今

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

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

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

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

利用股东地位,就发行人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

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

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神思股份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

神思股份作出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神思投资承诺:若发行人被追溯到任何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

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

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

是 不适用

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公司将全额承担相关补缴、

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

人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如违反相应承诺,发行人可

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中扣除相关金额。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无

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炳全

保荐代表人:

解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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